2.1.5 暴力的类型学分析
“类型学”(typology)在20世纪60年代成了政治学家的时髦用语,以至弃用诸如“分类”、“分类方案”等同样有用的但较“陈旧”的术语。(80)实际上,类型学并非什么新词,它在希腊文里原义是指铸造用的模子、印迹。亚里士多德在《诗学》和《修辞学》中,用严谨的逻辑方法把所研究对象与其他相关对象相区分,找出其异同,再就此对象本身由类到种地逐步分类,找规律,下定义。(81)西文“typology”与中文的“类型”、“模型”、“范型”,初始均有“模子”之意。人类认识事物具有多维视野和丰富的层次,由此产生了庞杂的分类途径。政治学常以功能、形态、结构、地域等分类。类型学具有方法论的意义,但又不只是方法论,还以一定的哲学观为依托。
由于暴力所包括的行为非常广泛,因此对暴力作简略的分类可以增进对暴力本质的进一步理解。关于暴力的类型学分析,目前只有很少的几种分类方法,而且也没有哪一种方法是全面的。在加尔顿看来,类型学分析要遵循两条基本的规则:(1)关于这一集合必须确立清晰的规则。(2)这一集合被分成的子集(a)是彻底的,无遗漏的;(b)彼此是相互排斥的和(c)基于一个根本的划分。以(a)和(b)为基础可以确定该类型的外延,而基于(a)(b)(c)则可以确定该类型的内涵。(82)加尔顿进一步认为,一个好的暴力的类型学分析应满足两个标准:“第一,建构暴力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暴力现象的概念下产生的,这些暴力现象通常极为重要,然而至少在某些情形下它们间的差异足够明显,以使人们将其分类,而非不证自明;第二,细分暴力,在暴力理论中按理论的重要性这一维度,容许我们不仅能说明这些类型的差异,而且也要能说明这些类型之间的关系。”(83)这两个标准是紧密相关的,对于我们进行暴力类型学研究能提供有益的启示。
对暴力最为简单的分类是根据参与者的数量将其区分为个体暴力和集体暴力,根据目的将其分为政治暴力和非政治暴力。台湾学者傅恒德根据国外研究者的理论成果对暴力进行了简单类型学研究,他认为暴力既可以依其时机、内容与行为关系来区分,也可以其特质、散播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来加以区别。暴力的目标可以是人或物;其方法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其影响可能造成肉体或精神的伤害。按暴力行为的方式和内容来看,行为的方式可能是有组织的或无组织的;行为时机可能是预定的或突发的;行为内容可能是政治的,也可能是非政治的;行为关系可能是人际的,也可能是结构的。从行为的本质来看,暴力可能是合法的或非法的;正当的或不正当的;制度化的或非制度化的。就地区而言,可能是部分的或全面的,国内的或国际的。就时间而言,可分为长期或短期的。(84)傅恒德对暴力分类作了简要的列举,并未对暴力展开详细的类型学分析。(www.xing528.com)
WHO根据暴力行为的主体即施暴者的特点,将暴力分为三大类型:针对自身的暴力、个人之间的暴力和集团暴力。(85)该分类法将暴力初步分为个人对其自身施加的、他者或少数人施加的以及大的组织如国家、有组织的政治集团、军事集团、恐怖组织施加的暴力等。(86)
英国学者安德鲁·瑞格比将暴力分为直接的身体暴力、文化上的暴力和结构性暴力。直接暴力是最明显的暴力类型,涉及故意给他者带来痛苦,施加伤害和破坏的具体行为。而心理或文化上的暴力则指特定社会和文化中,占支配性地位的文化影响导致受害者受到伤害,与直接暴力相比,这种暴力并不那么明显,因而较难察觉。文化暴力被认为是其他暴力形式的源泉,它存在于宗教、法律、意识形态、语言、艺术等之中,通过学校和媒体传播和扩散。文化暴力产生于社会中的憎恨、恐惧和猜疑。而结构性暴力可以称作“静态暴力”,即对人造成伤害以及抑制人类潜能发挥的方式是政治权力、财富和食物分配等支配性制度和结构性模式。加尔顿则用“结构性暴力”这个概念来说明生命与人权受到保护的应有的公正社会形态和遭受贫困和压迫的现实状况之间的乖离现象,表明这种剥夺状态是来自社会结构的扭曲和权力的滥用。(87)在此情形下,暴力的受害者诸如被剥夺权利者、受排斥者、贫困者,相对容易识别,而暴力的实施者却难以界定到具体的个人。实施者是“这个制度”。结构性暴力通常是指人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对他们所造成的伤害。它们三者的关系是:(1)一类特定人群被看做弱者(指文化的暴力);(2)这种感觉使得剥夺这些人权利的现存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合法化(指结构性暴力);(3)对权利的剥夺造成了直接暴力,包括反抗暴力行为产生的环境(指身体暴力)。(88)对暴力的这种分析,可以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暴力的谱系及其构成。但这种类型学的分析也面临着很多实际的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是如何确定文化暴力和结构性暴力的标准问题。根据上面的分类方法,我们所要研究的政治暴力既属于集团暴力,也属于结构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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