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价值无涉”:实证主义的暴力观分析
实证主义政治学家大都主张,对暴力的界定要保持客观性或所谓“价值无涉”的立场,他们大都将暴力等同于人们彼此之间所给予对方身体的损害或侵害。
在《韦伯国际词典》中,暴力被定义为“任何物质力量的运用从而导致伤害和虐待”(10)。西蒙·魏尔(Simon Weil)把暴力看做“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实施的实质性攻击”(11)。魏尔的这一定义是说,暴力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身体、人格尊严、权利和利益所实施的伤害性攻击,是对其作为人的完整性所施加的侵犯。著名的暴力问题研究专家格雷厄姆(Hugh Davis Graham)和古尔在《美国暴力史》一书的导言中,将暴力界定为“某些被用来侵害他人身体或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12)。古尔在他的其他著述中认为,这个定义独立于施动者、客体和暴力的情境。暴力乃是有意造成对人的身体伤害或对财产的损害的行为。(13)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倾向于将暴力界定为“残酷的伤害”,即指个体或物体被侵袭,或者身体遭到了损害的过程中,任何可观察到的相互影响。(14)蒂利显然是从比较宽泛的范围来界定暴力的。
亨利·毕能恩(Henry Bienen)认为,暴力隐含“违犯”的含义,通常用来指不合法的武力。(15)格兰迪(Kenneth W.Grundy)和韦恩斯特恩(Michael Weinstein)从狭义到广义的顺序分三个层面给暴力作了如下界定:(1)狭义的暴力是指正当规范性秩序所禁止的武力行使;(2)指任何武力的行使;(3)指所有的剥夺或侵害人权。(16)他们指出,对于权威的拥护者通常选择较为狭义暴力的定义,而反对者则倾向于广义的定义。
显然,上述暴力概念的界定可概括为两种路径:一种是从纯粹客观的立场将暴力定义为损伤、伤害或死亡;另一种则不那么“价值中立”,对暴力的界定用了“不合法”、正当或剥夺等价值判断词。应该说这些界定抓住了暴力的某些典型特征和外部表现,但是它们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人们关于暴力对个人、群体和社会影响的全面而深入的理解,这也是它们的不足之处。(www.xing528.com)
相比较而言,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为WHO)从暴力行为本身对其加以限定可以弥补上述定义的不足。WHO将暴力定义为:“蓄意地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或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益的剥夺。”(17)这一定义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权力”的运用,扩展了暴力行为的政治性,即除了显性的暴力行为之外,还包括了漠视和忽视的行为。这样,“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可以被理解为包括以往被疏忽的行为和各种躯体的、性的、精神上的伤害行为以及自杀和其他自虐行为。第二,该定义包含了精神伤害、发育障碍和权益的剥夺等多种结果。这反映了研究者对全球范围内暴力认识的深化,暴力不仅包括损害和死亡这些结果,还包括给家庭、社会和卫生保健所带来的沉重负担等潜在的伤害。第三,这一定义突出了暴力的“意向性”特征,即“蓄意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从而导致严重的后果。WHO对于暴力的这一定义看起来宽泛,实际上是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暴力行为包括了滥用或者不正当的行使权力或武力,以及违法侵害或损坏他人的生命财产的行动或行为。而这正是大多数学者对暴力定义的分歧之所在,即主要集中在关于暴力反抗人类与暴力对抗非人的客体这两个方面。(18)显然,以上对于暴力的种种定义尚未涉及行使暴力的主体、目标以及暴力的内容等。
实证主义的暴力观点,提出了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暴力的可能性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为暴力辩护。其理由是:用较小的暴力预防或阻止用其他任何方法都无法预防的更大的暴力是允许的和可以获得辩护的。例如,行为主义政治学的代表人物拉斯韦尔认为,“暴力是精英用以进攻和防御的一种主要手段”(19),“把暴力作为一种权势工具而加以合理使用,有赖于把暴力行为作为全局中一个方面来看待而对它作出清醒的估价。把它作为全面毁灭工具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它只是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但是,人们对残酷行为的喜爱是如此强烈——不论是采取直接的形式,还是采取过分偏爱的间接形式——以致使暴力的合理使用遇到许多严重困难。为了防范以肆意进行破坏为乐,许多研究暴力问题的古典评论家都特别强调暴力所起的工具作用和它的特殊危险”(20)。显然,拉斯韦尔强调了暴力的工具性,他也清醒地意识到了实证主义暴力观点中存在的问题。他提出暴力要有一个必要的限度,因为在可能性受到限制的世界中,很少有“绝对的暴力行为”(21)。
现在的问题是,是否存在一种暴力的量度单位来测量拉斯韦尔所说的暴力的“合理使用”和“限度”?显然,如果仅停留在纯粹客观的范围内,暴力是无法计算与测量的,虽然有些暴力确实可以在外观上给予“量”的评估或解释。因为在暴力尚未发生之前,决不意味着暴力必将发生,试图以暴易暴的做法不仅在逻辑上站不住脚,而且在道德上也不光彩。正因为如此,人们完全有理由对“先发制人”提出质疑。实证主义的暴力观主张理性的计算和暴力的效用,有可能使暴力研究丧失道义尺度或立场。事实上,正如英国著名历史学家艾瑞克·霍布斯鲍姆所言,暴力亦有“暴力的规则”。(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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