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暴力”的理论界定
在20世纪60年代末,“暴力”这个词几乎是最为流行也最缺乏意义规定的词汇。(3)暴力似乎总是伴随着人们的经历,各种形式的暴力在世界各地随处可见。(4)正如现代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Paul Ricoeur)所言:“只要考察帝国如何兴起和衰败,个人威望如何确立,宗教如何分裂,财产和权力如何继承和转移,思想家的权威如何增强,精英的文化享受如何建立在被剥夺者的辛劳和痛苦之上,就足以发现暴力无时不在,无所不在。”(5)在全世界,由于个人、个人之间和集团的暴力行为,造成每年100多万人丧命,更多的人遭受非致死性伤害。从总体上看,暴力是全世界15岁~44岁的人死亡的重要原因。(6)人们都能意识到这种暴力的存在,但是大多数人从未亲身感受过暴力,除非他们故意去寻求暴力,否则都可以在无直接暴力体验的境况中度过余生,而不必亲历蓄意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然而,卫星技术让人们可以在大众媒体上“目睹”诸如战争、恐怖主义、骚乱和社会动荡等等间接的暴力形式,娱乐节目中也充斥着形形色色的暴力,但更多的暴力却鲜为人知。(www.xing528.com)
人们对于暴力的本质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也没有哪一种防范或限制暴力的方式获得了成功。暴力成了一个泛滥的概念,暴力程度的不一样,意味着暴力的性质也不一样。例如,历史上,几乎所有的农民运动都伴随着激进的暴力,但是有一些农民运动能够谨慎地避免流血,而另一些则演变为屠杀,因为它们的特点和目标都不一样。(7)“合法的”镇压和“绝不屈服”的反抗行为,其暴力在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都存在差异。以上分析表明,暴力的概念抽象是建立在对“暴力”现象的认识和概括之上,这就意味着暴力概念是对经验世界的暴力事件或行为的抽象,“它们在某种程度上适用于真正经过选择的政治生活的某些方面”(8)。但是,这样可能会导致一种困难:如果新的现象出现了,是否意味着概念也要相应改变呢?概念作为构成理论的前提对理论是否又会产生某种影响呢?事实上,所有试图把握暴力现象的学者们都发现,暴力这一概念要么界定得不足,要么界定得过分,或二者兼而有之。(9)大致而言,对于暴力概念的界定有两大类观点:一类可称之为实证主义的暴力观,另一类则可称之为绝对主义的暴力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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