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贸易私法学的任务
一般认为,法学是“以法这一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9]。以此类推,国际贸易私法学就是以国际贸易私法这一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尽管如此,我们还应进一步探究上述概念中的“科学活动”具体指什么,以便明确国际贸易私法学研究的任务。追溯法学的缘起,不难发现,尽管民法并非最早的法,但大陆法系的民法学却是最早的法学。民法学家最初从解释古罗马时代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开始,在法典的空白处添加注释,之后又在前人注解的基础上解释注解,最后经过抽象化和系统化,演进到潘德克顿民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的高级科学形态。民法学的诸多法理学成果极大地影响了大陆法系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形态和措辞用语。但在英美法系,由于历史的原因,实用主义哲学始终处于理论上风,英美国家的法学偏重实践,没有过渡到更加理论化的科学形态。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曾公开宣称:“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10]尽管两大法系的法学存在截然不同的形式,但从本质而言,解读与应用现存的法律规范都是二者最基本的学科任务。(www.xing528.com)
国际贸易私法是从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学家在国际贸易私法的历史进程中,并没有扮演如同大陆法系民法学家那样的角色。国际贸易私法由于主要是商人之间使用的法律,对实用性的追求超过了对体系形态的追求。我们认为,国际贸易私法学的首要任务仍然是归纳、解释现存的国际贸易私法诸规范,将深奥的法言法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揭示法律适用的后果,归纳过于分散并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再具备一定的历史条件,国际贸易私法学才有可能出现更高级的理论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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