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贸易私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需要一整套国际贸易法律规则与之相配。在国际贸易产生的最初,国际贸易私法便萌芽了。根据施米托夫(Clive M.Schmitthoff,1903—1991)教授的经典划分,国际贸易私法经历了3个不同的历史阶段:旧商人法时期,商人法的国内法化时期和国际主义复归时期。[3]
在旧商人法时期,地中海沿岸的国际贸易催生了最早的国际贸易私法规则,这些规则在4个因素——集市法的统一性、海事惯例的普遍性、商事法院的专门性以及公证人的参与性的影响下,始终保持着高度的国际统一性。国际贸易私法早期的出现与商事仲裁、商事审判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最早的商事仲裁,处理的就是关于国际贸易的纠纷。在中世纪的商事审判中,欧洲各国普遍采取一种行商法院(Piepowder Court)的自治审判组织,由熟悉商人习惯法的商人对纠纷进行裁决。在商事仲裁和商事审判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裁判人员的组成类型和知识结构的相对固定,国际贸易私法规则从无到有,从纷乱走向统一,在反复实践中逐渐确定下来,成为一种以国际惯例形式存在的、统一的、初级形态的法律。国际贸易私法的形成与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的形成有着惊人的相似性,二者都是司法实践的结果而非源自法学家的创造。从诉讼或仲裁中产生并发展的国际贸易私法,受到实用主义哲学的深刻影响,而后者正是贯穿国际贸易私法历史的一条主线。
在商人法的国内法化时期,欧洲各国已经普遍采取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在此大背景下,旧时代的商人习惯法被选择性地纳入到各国的国内法中,为该国的贸易政策服务。在法国,法王路易十四(Louis XIV,1638—1715)于1673年和1681年分别颁布了《商事敕令》(Ordonance sur le Commerce)和《海商敕令》(Ordonance sur le Marine)。1807年,拿破仑(Napoléon Bonaparte,1769—1821)颁布了《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在德国,德意志关税同盟(Zollverein)于1834年主持制定了《德意志统一票据法》。德意志帝国成立后,于1897年颁布了《德意志商法典》,完成了商法的统一。在英国,从18世纪中叶开始,专门的商事法院已经趋于没落,普通法院一时又不具备审判商事纠纷的客观条件,经过王座法院(King’s Bench)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曼斯菲尔德伯爵(William Murray Mansfield,1705—1793)的不懈努力,终于把旧时代的商人习惯法与普通法进行了完美的融合,为商人与律师所接受。尽管这一时期国际贸易私法的既有规则被转化为国内法,从形态上走向成文法的成熟阶段,但实际上,国际贸易私法在国际层面并没有消失。各国选择性的转化方式破坏了千百年来国际贸易私法的统一性,为今后国际主义的复归埋下了重要的伏笔。(www.xing528.com)
重商主义以邻为壑,自私自利的做法暂时掩盖了商人法国内法化的种种弊端。进入自由主义时期之后,国际贸易重新恢复正常,国际贸易私法的统一进程已经不可避免,因为没有统一的交易规则,交易只能处于无序与混乱之中。统一国际贸易私法规则的需求在国际贸易之后的各阶段都未曾改变。国际贸易私法的国际主义复归,是经过重商主义扭曲之后的新的历史时期,国际贸易私法开始走向国际层面的成文法化。从20世纪初起,在海上货物运输、货物买卖等诸多国际贸易私法领域,一大批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通过并生效,极大地缓解了各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的国内法冲突,掀开了国际贸易私法发展的新篇章。在这一时期,典型的国际公约有1924年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1924),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1929)以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1980)等。同时,经过GATT到WTO的嬗变,国际贸易公法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成为20世纪国际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合国际贸易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国际贸易决定国际贸易私法的内容和性质,而后者的发展也存在自身的一些特点。首先,国际贸易本身要求统一的国际贸易私法规则,国际贸易私法经过最初的反复实践,先以相对统一的商人习惯法问世;其次,在重商主义时期,国际贸易处于极不正常的发展状态,国际贸易私法被选择性地转化为国内法,国际统一性遭到极大削弱,国际贸易私法的发展陷入低谷,但其在国内法层面却获得了更高级的法律形态;最后,在自由主义时期,国际贸易私法重新恢复了蓬勃的发展,在国际层面获得了高级的法律形态,国际统一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这种趋势并没有随着国际贸易之后的变化而发生重大的改变。可以预见,国际贸易私法的成文法化和统一化仍将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国际贸易私法公约仍将不断出现,填补国际贸易惯例所不能发挥作用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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