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状况
药品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特殊产品,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是医药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加强药品管理、提高药品质量、促进医疗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药品监督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共同任务。减少不良反应的危害,还要依赖能够及时发现药物危害的反馈机制。从1998年起,我国逐步建立起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系统,但是我们这项监测的水平与世界卫生组织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世界卫生组织要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健全的国家,每年收到的病例报告数量每100万人不应该少于300份,2003年我国的这个数字才28份。
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在过去的20年中,我们做了许多工作,有了一定基础。
1983年卫生部委托部分省卫生厅起草了《药品毒副反应报告制度》,后改为《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由于当时尚无法律依据而未下发执行。
1984年,我国药品管理法颁布,规定药品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要经常考虑并组织调查药品的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列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任务,为依法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供了依据。
1988-1990年,卫生部药政局和医政司先后在北京、上海、广东、湖北、黑龙江等省市及解放军总医院共14个医疗单位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试点,通过2年多的试点,取得了较成功的经验,为建立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奠定了基础。
1989年,我国组建了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即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明确了国家中心的职能和任务。北京、湖北、湖南、浙江、天津、辽宁、河北、福建、甘肃、上海等10个省市也相继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总后卫生部成立了全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当时全国共有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1个。有的省如湖北省的荆州市、恩施州、十堰市,福建省的厦门市等还成立了地市级中心,各军区也设立了军区中心。这些机构的设置,为广泛收集本地区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开展本地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和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5年以后,主要进行了面向医疗机构的教育培训工作。国家和省级中心通过编印药品不良反应通讯期刊,召开专业学术会议,聘请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专家、有关官员来华讲学,举办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监测工作的意义、交流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分析经验等活动,使医疗机构的医、药、护人员初步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意识,补充了药品不良反应专业知识,同时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培训了一批业务骨干。几年来,国家中心共收集来自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60多种医药学期刊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上万余份,涉及500多种药物品种,为信息库的建立积累了数据。
1996-1998年,我国在做好国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经过积极努力,我国于1998年3月正式加入WHO国际药品监测合作计划,成为迄今为止58个成员国之一。开始履行成员国的义务:包括定期向WHO报道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参加WHO召开的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年会;承担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性研究工作等。
1998年以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邀请了WHO药品安全部和WHO国际药品监测合作中心的官员及有关专家来华进行药品不良反应方面的专题讲座,使我们及时了解国际动态与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间的交流奠定了基础。
为实现用现代化进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快速传递和资源共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了“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该网络将覆盖全国,为广泛开展信息传递与交换提供空间。建立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也是加快实现与国际间的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的有效手段。
为加速实现依法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于1999年11月联合发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二)问题与对策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的几个偏见
(1)药品不良反应必然与药品质量有关的偏见: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一定是药品质量有问题。无论是医生还是病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出现,第一印象是由药品不合格所致,把责任推向企业。而生产企业面对发生的ADR认为就是自己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因而不敢正视它,或遮掩、或私了,不敢报也不愿意报,害怕影响药品销售量和企业形象。
(2)药品不良反应就是医疗事故的偏见: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药品不良反应一定是医生责任心不强或失误造成的。出现不良反应后,医生害怕因医疗事故而承担责任,或隐瞒遮掩,或推向疾病本身,不敢报也不愿意报,担心自己的威信受到影响,医院的形象受到破坏。(www.xing528.com)
(3)ADR是个体差异,与医疗行为无关的偏见:病人到医院就医发生了药品不良反应,常被认为是个体差异,是疾病的转归。病人用药后致死或致残,认为是自身的原因,与医疗行为无关,与药品无关,用不着报告。
长期以来这些偏见严重困扰并阻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客观认识,从而引起各种各样的由于认识不一致或处理不妥当导致的医疗纠纷或刑事纠纷案件。当然也有因人们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的差异而无法正确诊断和有效治疗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因。所以,正确认识、客观对待药品不良反应是解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能否正常实施的关键所在。
要充分理解和认识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意义。首先要认识到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是受医药学研究技术和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而导致的必然现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一个被批准上市的药品,绝不意味着它就是安全的,或者只有治疗作用而无副作用。历史上曾发生过许多因药品引起器官功能损害、致残致死的事件。其中比较突出的如:用于妊娠反应的“反应停”引起海豹儿;驱虫药“左旋咪唑”导致间质性脑炎;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引起后天性耳聋;解热镇痛药“氨基比林”“非那西丁”引起白细胞减少和肾功能损害等。这些药品不良反应足以证实“是药三分毒”的道理。所以,一个药品尽管经过上市前的无数次动物实验和临床试验证明它是安全有效的,但决不等于上市后也是安全有效的。新药上市后,当大范围、广对象地用在不同人或不同病症时,可能就会产生前所未知的不同的不良反应。WHO以往的统计数字说明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也会出现大量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并且表现出其特有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所以,一种新药品的上市,恰恰应该是严密观察其安全性的开始,通过上市后的严密监测和报告,获得大量的不良反应信息,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尽可能地确定其因果关系,客观做出该药品安全性的评定,并用特殊方式告知医生和病人,以达到指导合理用药,避免同样药害重复发生的目的。
药品不良反应不能视同药品质量事故、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等问题来对待和处理。如果说,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很明确,就是药品质量问题,就是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那么其性质则不属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的范围,而需要在另一领域去讨论和解决。药品不良反应是一种客观现象,需要人去观察、捕捉、分析、避免。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更科学地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许多国家的实践已经表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确实是提高合理用药水平的有效制度。
2.“以人为本”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人类在不断朝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自我保护意识、追求健康的意识不断增强,“以人为本”已成为各方工作的目标和核心,尤其是客观存在的药物损害现象已越来越被人们重视。
(1)加强培训,转变观念:实践证明,不断进行再学习和再培训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的最佳途径。加紧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宣传培训是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的基础。通过学习培训,帮助大家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掌握方法,更有效地推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全面实施。
(2)全面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已经颁布,标志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已经开始实施。《药品管理法》也明确增加了“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条款,此举明确了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法律地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生产企业是研究、生产药品的单位。一个新药要经过几年甚至更长的研究试验证明其安全有效后,才具备报批条件,获得上市批准。但是,由于新药的研究试验过程有限,还有大量未知的内容需要去探索和研究,尤其是药品的安全问题,更需要通过上市监测去捕捉、分析和防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不仅是国家的要求,更应该是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要求将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完善。
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直接交给使用者的窗口,应承担售出药品不良反应反馈信息的收集、报告义务,尤其是大众自行购用的非处方药发生的不良反应,用药者首先找的是销售单位。所以药品经营企业也有责任将收集到的反馈信息按规定报告。
医院是治病救人、康复保健的场所。医生通过处方将药品用到来就医的病人身上,并直接观察其效果,以达到治病防病的目的。确定药品不良反应的因果关系虽然很难,有时可能与不合理用药有关。但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注意避免再发生同样的不良反应,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有责任和义务将用药后发生的不良反应按规定报告。有责任将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医院应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作为本单位的一项常规工作正常执行。
(3)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21世纪是网络信息的时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也要充分利用网络这个现代化工具,实现快速的信息传递和资源共享。要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实现全国联网,充分发挥和利用网络功能,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服务。
(4)建立健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法规体系: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颁布,只完成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法规体系中的主干部分,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要求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和标准的制定速度,如推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实施的奖罚制度、规范专业技术机构行为的管理制度、界定药品不良反应程度的标准等,使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尽快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5)努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加入WHO国际药品监测合作中心,并成为其成员国。在开展国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方面,需要向先进国家学习。应加强与WHO及国外先进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学人之长,补己之短,努力提高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水平。
(6)积极开展中药不良反应的研究和监测工作:中药发源于中国,中华民族的祖先早已对中药和中药不良反应有非常深刻的认识。我们的祖先十分重视和强调辨证施治,在用药方面,强调区分君、臣、使,一切从病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防治中药不良反应方面也有非常有效的措施,并总结了系统的理论,留下了坚实的基础和丰富的医药学临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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