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状况与税制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国营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合作社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所构成的基本经济制度。与此相适应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也经历了从多元分配形式到按劳分配的转化。这种经济特征与分配关系促使了多种税、多次征为特点的复合税制的建立。
1.基本经济制度及个人收入分配关系分析
(1)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国营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合作社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1949年到1956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中国人民彻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并取得社会主义改造的决定性胜利,实现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也是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时期。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于没收了官僚垄断资本,国家控制了经济命脉,继续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一切封建制度,从而使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营经济在革命根据地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取消帝国主义的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国营经济空前壮大并确立了自己的领导地位。②个体经济比重下降,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③在中国共产党“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指导下,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经过三年多的经济变革,我国在所有制结构上彻底打碎了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及封建主义的所有制关系,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国营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合作社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从1953年至1957年,随着我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加速,“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初步形成。首先,在国民收入中,1956年同1952年相比,国有经济的比重由19.1%上升到32.2%,集体所有制经济由1.5%上升到53.4%,公私合营经济由0.7%上升到7.3%,私营经济则由6.9%下降到0.1%以下,个体经济由71.8%下降到7.1%。前三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达93%。其次,在工业总产值中,1956年同1952年相比,国营工业的比重由41.5%上升到54.5%,集体所有制工业由3.2%上升到17.1%,公私合营工业由4%上升到27.2%,私营工业由30.7%下降到0.04%,个体手工业由20.6%下降到1.2%。前三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工业已达98.8%。再次,在商业领域中,以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例,国营经济所占比重由16.2%上升到34%,合作社经济由18.2%上升到30.1%,国家资本主义及合作化经济由0.4%上升到28.3%,私营经济由65.2%下降到7.6%。前三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达到92.4%。[1]以上数据表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常常伴随着对私营经济过于严厉的排挤和打击。私营商业市场地位急剧下降,私营行庄最终消失,国营企业不断扩展并且计划性加强,使得以市场为生存条件的经济主体减少,以计划为微观运行基础的经济主体增加,整个经济计划性加强的趋势就成为必然的了。我国也从过渡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变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多元分配形式到按劳分配的转化。
从1949年到1956年,基本上是五种经济成分共存。即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从分配关系来看,则有按劳分配、自给自足、按生产要素分配(自给自足可归入生产要素分配),在党政机关和军队则实行供给制。由于五种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人口的覆盖面不同,占主体地位的是个体经济,其次是国营经济和合作经济,再次是资本主义经济。从这个角度来说,占主导地位的分配形式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其次是按劳分配和供给制分配。[2]
1955年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我国出版发行,标志着苏联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在中国系统传播,我国全面接受了苏联的按劳分配理论,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实行“统一分配”。1956年后,国家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由于一些公私合营企业中,资本家只拿定息,与企业生产经营脱离了关系,所以,在所有制关系上,基本形成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形式。在分配关系上,党政机关和军队的供给制也全部改成工资制;农村的合作社实行工分制。这时按劳分配变成了主要分配形式。在这期间,理论界对个人物质利益问题进行探讨,主要讨论了关心劳动者个人利益与发展生产之间的关系问题,肯定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关心职工物质利益的必要性,认为物质利益作为保持劳动积极性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这种物质利益原则也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3]物质利益原则实际上是正确理解和发展了马克思的上述理论。把劳动力个人私有制作为按劳分配存在的直接依据,是50年代关于按劳分配问题讨论的最大进展,对今后的理论发展产生了深远的意义。但在推行高举“三面红旗”、加速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左”的一套的大背景下,按劳分配原则遭到了否定,平均主义思想开始泛滥。(www.xing528.com)
2.税制改革:多种税、多次征为特点的复合税制的建立
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是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清理旧政府的税收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早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各个解放区已经相继建立了区域性的税收制度。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新中国即将成立,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的恢复都急需大量的财政资金,新解放区与老解放区税收制度不统一的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49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财政经济工作及后方勤务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问题,应该在分区经营的基础上,在可能与必须的条件下,有重点、有步骤地走向统一。各老解放区的关税、盐税、统税,应当有步骤地分别由中央统一管理。新解放区的税收,应当由各解放区根据中央规定的方针,自行实施,待秩序安定以后,再送中央审核。在当时的税收工作重点中,统一税政、努力收税成为解决当时财政赤字的重要举措。由于经济形势和社会性质的改变,旧税制与新形势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要求建立新中国的新税制。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根据全国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40条规定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精神,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迅速建立了新中国的税收体系。
1953年,由于修正税制,在中国财经界引起了一场风波。其起因是当时经济日益繁荣,而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全国税收计划完成,但主要税源地区和有些主要税种却没有完成计划。对此,中央做出了改革税制的决定,提出“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修正以后的税制与修正以前的税制相比,税种没有减少,税制结构也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但多种税、多次征的办法有所改变,主要表现在工业企业缴纳的税种有所减少,原来缴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税种分别并入了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部分产品由道道征收改为从生产到销售一次征收,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有所缩小。从财政、经济方面来看,修正税制对于扭转税收收入下降的局面产生了积极作用。
总的说来,从1949年到1957年,中国根据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状况,建立了一套以多种税、多次征为特点的复合税制。这套新税制的建立,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物价和经济,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国家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以及配合国家对于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4]
到1957年,中国税制中共有以下16种税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盐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船舶吨税。
这一时期税收调控的目标是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向公有制经济转化,税收调控成效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增加财政收入。这一时期设置的10多种税收,是以商品类税收和所得类税收为主体的。前者以货物税(及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为主要税种,主要发挥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产业、产品结构的作用;后者则以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为主体,调节国家与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其他税种则分别对财产、特定行为等起到调节作用。由于构建这样一种多税种、多层次的复合税制和税收全面调控格局,使税收对国民经济全面调控,从而大大增加了财政收入。1950年,中国的税收收入总额为49亿元,1957年达到154.9亿元,比1950年增加了2.2倍;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50年的8.5%上升到1957年的14.5%,提高了6个百分点。
(2)配合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调节不同经济成分的收入,其原则是“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从而达到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的目的。其措施是根据不同经济成分确定不同税负和不同的征管手段。例如,1951年,国家为了扶持农村供销、消费合作社的发展,实行了营业税低税率(2%)和一定期限内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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