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调节系统内部各要素间的互动关系分析
税收调节系统内部各要素(税种税制、税制结构、税收征管制度)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是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机制运作机理的一个主体构成部分。
(一)相关税种要素与税制结构系统间的相互作用
政府构建税收调控系统时,所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普遍征收和量能征税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作用下,实现特定发展阶段上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目标中公平与效率的恰当对比关系。要实现这一调控目标,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应对谁课税,对什么课税,在多大的程度上课税,即必须首先解决好相关税种税制要素的设计问题,这是全部税收调控体系的基本要素,从根本上规定着税收调控系统的性质,也决定着相关税种税制要素与税制结构系统的基本关系。
1.相关税种税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税制结构的性质和特点
按照税收学上的分类,相关税种税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货物劳务税类、所得税税类、财产税税类、资源税税类,各税种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特征,并从根本上规定着税制结构的性质和特点。
(1)货物劳务税的性质和特点及对税制结构性质和特点的决定作用:货物劳务税是以货物和劳务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在我国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货物劳务税作为税种税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系,具有与其他税种完全不同的性质和特征:课税范围广,负担普遍;税收负担易于转嫁;对收入分配的累退性调节作用;能保持财政收入稳定性。货物劳务税的上述特征表明:它存在及其运行的结果主要是体现税收调控的效率目标,而由于其易向消费者转嫁且对收入分配调节具有较强的累退性的特点,这一税种对税收调控系统实现公平正义目标具有较大的逆调节作用。这一税种对税制结构性质特征的影响表现为:如果在税制结构系统中占据位置太重,则整个税制结构的性质特征主要体现效率;其对税收调控目标中公平、效率对比关系的影响表现为:整个税收调控系统的核心要素——“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中,公平正义价值难以取得支配地位。
(2)财产税的性质特征对税制结构的性质和特征的决定作用: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财产税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全部财产综合课税;个别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或使用的土地房屋、资本或其他财产单独课征的税收。财产税具有以下性质特征:财产税反映支付能力,一个人的财产与其纳税能力正相关;财产税抑制收入不平等;财产税调节社会的财产水平和财富结构,营造经济公平的起点;财产税鼓励勤劳;财产税弥补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公平价值的不足;对财产课税有利资源合理配置;财产税不易转嫁。财产税的这些性质特征表明:它是税种中的“天生平等派”,它对税收调控目标中公平与效率对比关系的影响表现为:绝对增加其中公平价值的份额。由于财产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基石,所以政府税收调控体系中,财产税永远不可能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财产税不可能主导税制结构系统的性质,它只是通过税制结构,增强税收调控目标中公平价值的绝对份额。
(3)所得税的性质特征及其对税制结构性质特征的决定作用:所得税是对企业或个人取得的各种合法所得或收益课征的税种的统称,或曰是以所得额为课征对象的税种的统称。所得税的性质是对要素价格的课税,具有如下性质特征:税收归宿的直接性和明确性;对收入分配调节的累进性;对资源的配置具有相对“中性”的调节。所得税的这些性质特征表明:所得税税系具有实现税收调控目标中公平正义价值的作用。这一税种的性质特征对税制结构性质特征的影响作用表现为:如果所得税在整个税制结构系统中居于主导作用,则整个税收调控体系目标——“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中,公平价值居主导地位。
(4)资源税的性质特征及其对税制结构性质特征的决定作用: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及其初级加工产品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一般资源税体现对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旨在保护和开发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解决效率问题;级差资源税旨在调节资源开采利用者间的级差收入,解决起点公平问题。资源税的性质特点表明:资源税既实现效率目标,亦实现公平目标。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大,因此,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资源税难以成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对税制结构的性质虽有影响但不能从根本上决定特定发展阶段上一国税制结构的性质。
2.税制结构决定特定发展阶段上相关税种作用程度与范围
在税种税制系统与税制结构系统的相互作用中,虽然税种税制要素是税制结构的基本要件,从根本上决定税制结构的性质特征,但要实现国家“多元”税收意志,则只有通过税制结构工具,对相关税种的作用程度、作用范围进行符合需要的引导和规制,使它们之间形成正常的、协调配合的相互关系,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国家税收调控的目标并提高实现调控目标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制结构决定相关税种的存在程度。
(1)税制结构规范着特定发展阶段上相关税种对比关系,实现相关税种的协调系统调节。如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商品市场活跃,货物劳务税税基较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调整经济结构,解决经济运行的结构性问题,这时,经济运行的质量不高,市场主体盈利能力较弱,要素市场不发达,所得税缺乏税基,在这种发展阶段上,通过货物劳务税主体税制结构可以明确税收调节的重点范围,以此为基础,兼顾调节要素市场和社会的财产结构,实现税收对经济运行的普遍调节和协调调节,在这一过程中,税制结构规范相关税种的相互关系和在税制结构中的运行秩序。
(2)税制结构规范着相关税种的调节程度。如在经济运行质量较高的阶段,要素市场发达,所得税税基较宽,这时市场在分配环节容易失灵,出现收入差距过大趋势,这时,通过所得税主体税制结构,重点调节分配。但同是所得税主体税制结构,所得税比重70%与60%相比,前者对收入分配和要素市场调节程度要相对强些。
(3)税制结构的转型对相关税种的完善具有促进作用。当税收调控系统的目标导向发生转变时,要求对现有税制结构进行转型,而这种税制结构的转型首先要求对滞后的相关税种税制进行系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税制结构的调整往往还涉及开征相关新税种。
税种税制要素与税制结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直接影响税收调控系统目标中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当选择货物劳务税主体税制结构时,税收调控体系目标中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表现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当选择所得税主体税制结构时,税收调控体系的目标中,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表现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当选择“双主体”税制结构时,税收调控系统目标中,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表现为近似并重。(www.xing528.com)
(二)相关税种税制要素与征管制度系统间的相互作用
税收征管制度系统与相关税种税制要素间的互动关系决定各税种要素在税收调控目标中的实际实现程度。它们之间的传导互动关系发生阻滞,则减少相关税种在调控目标中的实际影响力,在整个税收调控体系中,税种要素与税收征管制度间呈现较强的相互作用。
1.相关税种的性质特征决定该税种的征管制度模式
税种的性质决定相应征管制度的内容和形式,这主要表现为:(1)不同性质的税种要求不同的征管方式与之相适应。如所得税的性质是对“生产要素的价格”课税,货物劳务税的性质是对商品或劳务的交易额(或其增值额)课税,而与两者相对应的,所得税的征管方式与货物劳务税的征管方式,则完全不同: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完全不同,且两种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的规定及检查、稽查模式等亦完全不同。通过不同的征管方式使不同税种的调节功能由可能变为现实。(2)某一税种制度的变化,要求相应的征管模式作出调整。如我国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则要求相应的原两套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进行合并,否则产生“差别国民待遇”,在执行中产生“分配不公”。(3)当开征新的税种时,应建立与之相应的新的税收征管制度。如新开征遗产税、赠予税时,则应建立相应的税收征管模式。
2.税收征管制度系统影响着相关税种调节目标的实现
由于纳税人完全有可能出于自利动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相关税种实体税制要素,需要通过税收征管制度提供路径,在其他环境要素影响下,与其课税对象发生作用,实现目标,这就要求征管制度有必要对相关税种运行过程施加相应的作用,否则无法实现税收调控体系的运行目标。纳税人不适当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通常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对税法义务及其履行方式不明了;二是不愿花太多的精力去打理繁琐纳税事宜;三是认为税法或税收行政执法不公正,不愿履行税法义务;四是纳税人公共商品消费“搭便车心理”,不愿为享受政府公共服务“买单”。与上述问题相对应,税收征管制度系统对相关税种实现目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涉及上述内、外部税收行政关系的如下几方面:(1)税收征管制度系统中的税收服务体系可较大程度提高纳税遵从度,从而减少税种税制系统运行成本,提升其实现程度。现代化的税收服务系统,能减少纳税人履行税法义务的各种成本,消除纳税人事实上的“弱势地位”,且通过强化权益性服务,通过维护税收的司法公正,使税收行政执法者公正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又通过建立对抽象税收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制度,从根本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使纳税从先前无奈而为的被动行为,变为内心的信仰与冲动,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种税制要素系统实现调控目标的效率问题。(2)税收征管制度系统中的税收监管制度可减少税收的恶性不遵从,直接提高税种要素调节目标的实现程度。税收监控制度主要包括税源监控制度,税务稽查制度和税收处罚制度。税源监控制度主要是明确经济运行系统中相关税种的课税对象,其对象亦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客体,如果对课税对象不明确,则执法就会产生偏私,这反映在调控目标中就直接减损公平。此外,现代税源监控制度是从根本上杜绝税收恶意不遵从的基本制度;税务稽查制度从两方面提高相关税种系统的运行效率:首先,稽查制度提高税收行政执法的质量,其次,稽查制度强化税收监控。至于税收处罚制度,则通过对税收恶意不遵从的处罚,直接矫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执行相关税种税制的公正性;(3)税收征管制度系统中征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度从总体上提高相关税种税制系统实现调节目标的效率。通过征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人与征管组织体系的优化组合,实现税务机关人、组织体系和现代科技手段的最优结合,这就为总体上提高相关税种税制系统的运行效率创造了基本条件。特别是当通过征管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大批税收行政执法者具备高度政治理想、良好的德行和操守、专家的知识和能力时,相关税种税制系统才真正具备实现公平正义调节目标所需的可持续的人本基础。
税收征管制度系统与相关税种税制系统之间的互动传导作用,决定税收调控系统中“制度调控目标”与“实际调控结果”的关联度。高效的税收征管制度系统,直接决定调控目标中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实际实现程度,也直接决定“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中公平与效率的实际对比关系。当税收征管系统公正高效,且与税种税制要素间的传导互动关系顺畅时,税收调控目标中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就能在更大的程度上体现制度设计者的初衷,这时,调控目标中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较为恰当。
(三)税制结构系统与税收征管系统间的相互作用
传统的税收理论分析框架,对税制结构系统与征管制度系统的互动关系很少关注,对这种相互关系及其对调控目标的影响,国内外文献中也很少涉及。但事实上,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内在联系,且直接影响税收调控目标中各种价值导向的对比结构关系,因此,对这种相互作用进行初步分析,是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1.税制结构的性质特点决定征管资源的配置导向
从总体上说,税制结构的性质特点,决定特定阶段税收征管资源的基本配置构架,征管资源的配置构架应基本适应税制结构实现调控目标的需要。如在货物劳务税主体税制结构的条件下,全国税收征管资源配置的战略导向,总体上向国税系统的集中度要相对高一些,货物劳务税在实现调节目标过程中,所耗费的征管资源要相对多一些,其他税种所耗费的征管资源要相对少一些;同时,在上述总的格局下,在局部并不排除在相对较发达、较开放的地区,所得税运行消耗相对较多的征管资源;在这种主体税制结构下,从总体上看,货物劳务税的征管服务制度体系、税源监控制度体系、稽查制度体系等,相对发达些,其技术装配程度亦相对高一些;这种效应在所得税作主体税制结构时,亦有相同表现。
2.征管资源的配置效率决定税制结构调控目标的实现程度
通过税收征管制度,实现税收征管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税制结构系统便捷高效运行的路径依托。如果征管资源的配置结构与税制结构的性质特征基本吻合,则税制结构运行目标的实现程度就会高;反之,如果征管资源的配置结构与税制结构的性质特征严重失衡,则税制结构系统便无法运行。例如,当税制结构为所得税主体税制结构时,如果征管资源配置结构中,货物劳务税耗用征管资源的比例较所得税耗费征管资源的比重大得多,则所得税主体税制结构运行无效率,甚至根本无法实现调控目标。此外,如在征管资源配置的战略管理中,根据税制结构的变化趋势作合理预期的超前规划,则征管制度能促进税制结构适时转型。
税收征管制度系统与税制结构系统之间的传导互动关系,直接影响“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中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对比关系。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当征管资源的配置与税制结构的性质特征、变化趋势相适应时,“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中,公平与效率的实际对比关系更接近税制设计者预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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