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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调节系统与环境系统的互动:一项研究成果

时间:2023-12-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面以马克思再生产理论对税种税制与经济运行系统的互动关系进行理论阐述。

税收调节系统与环境系统的互动:一项研究成果

一、税收调节系统与环境系统的互动关系

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机制的运作过程是指它与环境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即系统内各要素与环境系统间的关联互动。在整个调节系统中,只要某一项要素或几项要素与环境系统之间的传导作用发生阻滞,则体现在调节目标中的价值结构就会发生扭曲,因此,实现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依赖于运作机制各要素内部互动及其与环境系统的传导作用。下面我们对税收调节系统与环境系统的互动关系进行理论分析。

(一)税种税制与环境系统间的互动关系

在形成合理的税收负担、体现税收分配公平价值的过程中,主要税种税制要素与环境系统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的作用。

1.税种税制与经济运行系统间的环境相互作用

中外学者对税种税制与经济运行系统的互动关系进行了系统研究。其中,马克思再生产理论和马斯格雷夫资金循环模型是两种代表性理论。下面以马克思再生产理论对税种税制与经济运行系统的互动关系进行理论阐述。

按照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社会经济运行系统分为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相互联系的环节。无论是对生产课税还是对所得课税,都是国民收入的价值分配,税收与商品价值形成和分配具有对立相融的关系:

(1)对生产环节课税的调节效应。生产环节的税收是在商品价值形成的基础上嵌入税收楔子,在生产环节设置税收,可以作为课税对象的主要是资金、技术、劳动力、自然资源等投入要素,对这一环节课税,不仅税制简洁,且可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一可使不同的生产条件“平等化”,营造起点公平;二是在生产环节设置税收,特别对是水、矿等稀缺资源课税,有利于保护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并使资质好的市场主体占有相对多的资源份额,提高生产起点的公平竞争性;三是在生产环节课税,税收可以对生产方向和结构进行干预,有利于平均利润的形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中的基础作用;四是生产环节税基相对宽,较容易取得税收。但是,生产环节的税收如果选择不当,亦容易产生很多负面效应:一是对要素课税如不能做到适度,则扭曲要素价格;二是生产环节课税调控功能弱,如生产环节课税重、则税收对宏观经济的其他环节,如收入分配环节、消费环节的调节缺失,并相应引发收入分配不公和消费结构失衡,使经济不能平稳运行;三是生产环节税制若设计不当,难以体现量能征税。因为只对投入征税,而对生产结果(利润、收入)不加调节,则无法克服市场“收入分配失灵”。

(2)对流通环节课税的调节效应。流通环节课税对象,主要是货物和劳务的流转额和增加值两类价值形式。对流通环节课税具有以下优点:一是税源充足,任何货物和劳务必经流通进入消费;二是管理简单,流转额、销售额、营业额等比较容易控制;三是流转环节税收直接调节价值的实现。但是,流转环节税制如果设计不当,容易产生征税的“政府失灵”:一是流转额是“商品价值的转换形式”,在对生产环节课税后再在流通环节课税,易重复征税,扭曲公平竞争秩序;二是流通环节征税,税负易向中低收入消费者转嫁,难以体现税收公平价值;三是多层次流通环节税率扭曲价格,产生“超额负担”;四是流通环节税负过重,易引发通货膨胀,扩大居民实际收入差距。

(3)对分配环节课税的调节效应。分配最终形成利益格局,对分配环节课税有如下特点:一是只对价值进行分割,不创新价值,它与生产环节对要素价格征税、流通环节对流转额征税一样,易于取得财政收入;二是分配环节的课税对象主要是“各种性质的所得”,直接调节市场主体的收入水平,实现对收入的合理调节;三是在分配环节课税中不直接干预市场运行,不直接扭曲市场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基础作用;四是在分配环节课税,直接调节居民可支配收入,调节社会需求水平和结构。

(4)对消费环节课税的调节效应。对消费课税具有以下公平价值:一是符合量能征税原则,因消费更能体现负担能力;二是消费税具有很好的收入调节功能;三是消费税只对消费额课征,排除了对投资和储蓄课税,有利于积累。但消费税设计不当,亦同样易引起“政府失灵”:一是征管困难,成本高。消费课税面临庞大纳税人群体,涉税信息量大,处理成本高,且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划分困难,为避税和偷税提供了机会;二是消费阶段课税具有累退性。低收入群体边际消费倾向大,税收负担重,高收入者边际消费倾向低,税负轻。

2.税种税制与政府运作系统的相互作用

税收调节系统就性质而言,它只是政府的产物,是政府的治理工具之一。模型中的其他环境系统,主要指社会系统和其他系统,这些系统对实现税收调节目标至关重要。

一方面,政府运作系统对税种税制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各税种税制的设计必须符合政府的意愿,税种税制是政府的产物。如政府的税种税制选择合理,则不仅能更好满足实现职能的需要,还能为税收调节系统与其他系统,以及这些系统之间的良性运行创设条件。政府对相应税种税制的合理选择,是形成公平正义税收负担的主观约束条件;科学合理的税种税制,能较好适应复杂易变的政府需要。(2)政府根据自身需要,在经济运行系统和其他系统提供的可能性的范围之内,设计选择相应的税种税制,政府决定税种税制的存废。如在经济运行规模大,而质量不高的情形之下,政府不可能设计出完美的所得税,以实现税收调控目标,满足政府的需求,这时政府通常对货物劳务税充满期望;而在经济规模一定、质量相对较高的情形下,政府更加关注所得税,或同等关注所得税与货物劳务税等。(3)税种税制的变更取决于政府系统运行新的需要。政府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是决定相关税种税制要素调整的主要原因。如当政府需要治理分配环节“市场失灵”时,就必须完善所得税,新开征财产税,调整消费税等,通过一系列税种税制调整,满足政府新的需求。

另一方面,科学的税种税制作为政府税收调节系统的基本要素,也对政府实现税收调节目标至关重要:(1)政府只有通过不同性质的各税种税制,才能实现不同的调节目标。如货物劳务税主要体现政府的财政收入目的和资源配置目的,除其中的消费税客观上能对高收入实行有效调节,矫正收入分配不公外,增值税、营业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均具有较强的累退性;所得税除了财政目的外,主要体现收入的公平分配目标;财产税亦主要体现公平目标。(2)各税种税制的科学设计,能促进政府税收调节的效率。如增值税类型的恰当选择,能较好实现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且减少其对收入调节的累退性;所得税制的不断完善,有利于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公平调节;财产税的构建,有利于实现公平和形成合理社会财产格局。(3)无论怎样先进的税收理论和税制设计技术,都只能设计出有限反映政府需要的“次优税制”,即税种税制作用于政府系统时,它只能有限反映政府意愿。这主要是因为,相对于复杂的经济和社会运行系统以及其他环境系统的易变性,政府系统的税制决策,一般只能是相对理性的。

政府运行系统与相关税种税制的互动作用,影响“合理税收负担”中公平和效率价值的对比关系。如果这种互动传导关系发生阻滞,则税收调控体系目标中,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会发生扭曲。

3.税种税制与社会运行系统的相互作用

相关税种税制要素与社会运行系统间也存在关联互动关系,且这种互动关系也同样影响“合理税收负担”中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这种互动和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社会组织体系的现状制约政府相关税种税制的选择与完善。在社会组织体系中,如果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则政府的税种税制设计,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差别税种税制”设计,且这种差别最终反映到政府税收调节的目标中,扭曲“合理税收负担”中公平与效率的正常关系;又如,如果市场主体的公司化程度低,则政府所得税税制的完善会遇到障碍,合理税收负担中的公平价值难以体现;再者,如果社会充满分散与封闭的组织体系,则政府很难获取科学税收决策所需的完整信息,无法顺利完成科学税收决策的全过程。

(2)社会组织体系的变迁,牵引政府税种税制决策的调整,不断为政府税收制度的完善创造条件。如当市场主体公司化比例不断上升时,政府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就具备了现实组织基础;又如随着国家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开征物业税的条件就会成熟起来,这为实现社会财产结构公平合理化提供现实可能性。

(3)一种社会组织形态的产生或消失,会引发政府开征新税种的冲动。如随着我国传统“单位社会”的解体,社区社会的兴起,旧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解体,新的社会福利体系需要构建,政府开征社会保障税已成为大势所趋,而一旦开征这一新税种,并相应完善相关制度,则税收调控系统的核心要素——“合理税收负担”中,公平正义价值的比重就会上升。此外,社会治理模式亦影响政府的税种税制选择:在法治社会中,政府较易实现税种税制选择的科学决策,税种税制较易实现其公平正义价值;而在传统社会中,则正好相反。

4.税种税制要素与其他环境间的互动关系

税种税制要素与其他环境系统之间也存在关联互动性,且这些互动能相应引起“合理税收负担”中公平和效率价值关系的变动。本书所指其他环境系统要素主要指经济运行系统、政府运行系统和社会组织系统以外的相关环境系统,主要指建立在一定历史文化传统基础之上的人的观念系统和社会的科学技术支撑系统等,这些环境系统对一国税种税制系统的完善具有重要影响:(1)缺乏税收权利精神的传统社会,政府的税种税制决策,很难引起公民社会的普遍认同,税收征纳关系双方通常处于对立的情绪状态之中,因而它很难体现公众意愿,这种文化氛围中的税收,通常难以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价值。(2)在税收权利观念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税收真正成为人民权利的价格,政府只能根据民意谨慎进行税收决策,这样产生的税种税制较易实现其公平正义价值。(3)在公民税收权利表达快捷、顺畅的社会,相关税种税制实现公平正义价值的效率更高。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现代社会公民表达自身税收权利的渠道更宽广,路径更快捷,如果社会各个领域中高新技术的应用系统被普遍采纳,则公民税收公平正义的诉求,能以更高的传导效率反馈进入政府的税种税制决策系统,则税种税制反映公平正义的价值会更高。

(二)税制结构与各环境系统的互动关系

对税制结构的含义可作如下界定:税制结构是一国税种的选择以及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政府为了实现其宏观调控的目的,选择相应的税种分布格局和设置相应的主辅关系而形成的税收体系。税制结构从外在形式看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一是税种要素,税种是税制结构的基本要素,通常以课税对象来确定其名称;二是税系要素,由性质相同的税种组成,各税种间有主次分明的相互关系;三是税系结构要素,即各税系的配置和主体税的选择,选择不同的税系作主体税,形成相应的税制结构模式。在整个税收调控体系中,税制结构要素直接受命于政府宏观调控的多个目标需要。

1.税制结构要素与经济运行系统间的传导作用方式及其对“合理税收负担”中公平、效率价值对比关系的影响

相对于税种要素与经济运行系统的相互作用过程,税制结构要素与各种环境系统间的传导作用方式要复杂得多,其调节过程和结果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类事物。对经济运行系统可以作如下理解:它是指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结构现状、收入发展水平、经济运行状况和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等诸要素相结合的有机整体。经济系统的运行即是其中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www.xing528.com)

税制结构与经济运行系统的相互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各方面:(1)经济系统运行的现状,决定某一税制结构存在的可行性。如果市场主体科技研发和应用的水平普遍偏低,管理不科学,决策效率不高,公司化程度低,且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失效,通货膨胀率高,则所得税主体税制结构缺乏存在的现实可能性,这时,合理税收负担中,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正义价值;如果在经济运行的特定阶段,经济规模大,增速快、商品交易活跃,而此时效率通常不高,经济运行的结构性矛盾突出,这时,货物劳务税主体税制结构便有存在的现实可能性,但货物劳务税主体税制结构主要体现效率价值,侧重调节结构失衡,它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具有较强的累退性。因此,货物劳务税主体税制结构无法实现税收调节分配的公平正义价值。(2)经济运行系统的转型,决定税制结构的变迁。经济运行系统的转型通常是渐进性的,这一特点决定税制结构的调整和变迁的方式。经济运行系统的转型主要取决于经济运行质量的整体提升,通常,在一个很长的发展阶段上,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相对较少,因此,经济效益的整体提升将是渐进的,这样,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居主导地位的过程相对较长。于是,由货物劳务税主体税制结构向所得税主体税制结构转型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发展阶段,这一过程早已被各国税制演变历史所证实。税制结构转型的过程是以税种要素不断完善为基础的,是税系要素中的相关税种进行相应的废、改、立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基本轨迹为:由货物劳务税主体税制结构到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最后到所得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运行系统的变化方式(主要是分配方式的变更)。(3)一种新的经济运行方式的产生,往往引起税制结构模式的革命性变革。如传统农业经济被现代工业经济所取代后,税制结构由单一制向复合制转型。这是税制结构的革命性变化;又如在知识经济来临的时代,现代的复合税制在将来有可能被某种单一税制或全新的复合税制所取代,一个明显的事实,在电子商务的时代,货物劳务税在很多环节上,没有可税性,所得税的某些传统课税对象亦会消失。

税制结构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协调持续增长的重要手段。税制结构对推动经济增长有重要作用:(1)税制结构能系统调节经济运行。税制结构中的各税种及各税系能依托自身固有特性,分别针对经济运行中的不同环节施加作用,这种调节能收到与税制结构中各税种要素对比关系基本对应的效果。如货物劳务税主体税制结构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主要侧重于通过调节货物劳务流通来调节经济结构,推进产业升级;同时,其中的所得税通过对经济运行的分配环节进行兼顾性调节,促进要素价格的合理形成,实现经济公平。(2)税制结构能促进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减轻经济运行中的周期性振动。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主体税制结构与经济运行的关系中。在所得税为主体税时,若经济增长过热,则累进所得税自发抑制之;若经济出现衰退,则累进所得税率促其增速。(3)税制结构作用于经济运行过程,消除或最大限度减少经济运行的外部不经济行为,使单个决策者所面临的私人成本(或收益)等于社会成本(或收益)。如调整税制结构中消费税、资源税的比重,就可出现上述效应。

税制结构与经济运行系统的互动传导关系,最终影响“合理税收负担”中公平与效率价值对比关系的变化。如当经济运行系统的质量提高时,所得税税基就会相应扩宽,这时如对税制结构作出相应调整,则“合理税收负担”中,体现公平的价值比重就会相应上升,在现实中的表现即是:通过税收调节影响基尼系数,使其回落至正常值的范围。

2.税制结构要素与政府运行系统间的传导作用方式及其对“合理税收负担”中公平与效率对比关系的影响

在税制结构要素与政府运行系统间的相互关系中,政府运行系统发挥主导作用,政府根据经济运行系统、社会运行系统提供的可能性,又根据经济运行系统和社会运行系统的需要,对相应的税制结构系统作出调整,以全面履行国家的职能,实现“合理税收负担”中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税制结构系统与政府运作系统间的关联互动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根据实现职能的需要,在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决定税制结构的选择。(1)政府根据现时需要,决定特定发展阶段税制结构的基本框架。如在发展的初期阶段,货物劳务交易活跃,政府追求效率目标,以做大“蛋糕”,通常选择货物劳务税主体税制结构,以促进效率,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在这种税制结构中,由于所得税和财产税所占比重较低,税制结构只体现政府兼顾公平的宏观调控导向,由于初期发展阶段通常要经历相对较长的时期,所以政府最初的这种税制结构框架具有相对稳定性。(2)政府根据发展的需要,在已有的税制结构框架内,相应进行税制结构的完善。经过初期的发展阶段,经济运行的质量开始从局部到总体进行提升,这时政府的税收宏观调控导向发生变化,由效率型向公平与效率并重型转变,这时,政府就需要在原有税制结构框架内,通过对相关要素进行废、改、立,实现原税制结构向“双主体”税制结构转型。(3)政府根据履行职能的方式,决定税制结构的变化方式。如在政府“渐进式和非均衡”的改革发展战略下,税制结构的选择和转型,只能采取相应的渐进和非均衡的方式,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我国“增值税”的转型模式,只能采取由局部到全局的转型方式。

政府在决定税制结构选择的同时,税制结构也对政府在特定阶段上的运行目标有积极的回应作用,这种积极的回应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制结构设计科学合理,则它能促进政府系统提高运行效率。税制结构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若这种工具设计科学合理,则它能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效率,且节约政府税收调控的成本,减少调控实际结果与预定目标的偏差,如科学合理的所得税主体税制结构对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的公平目标就至关重要。(2)税制结构的转型方式影响政府运行系统的职能转变。税制结构的适时转型能促进政府职能的改进。若在特定的发展阶段上,对税制结构中所得税系进行相应完善,新开征物业税、社会保障税及相应完善货物劳务税中的消费税,则能相应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3)一种税制结构为另一种税制结构所取代的过程,诱导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变。如税制结构由货物劳务税主体结构向双主体结构和所得税主体税制结构转型的过程,就促进了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税收调控系统中,税制结构要素与政府运行系统之间的互动传导作用,最终影响到调控系统中的核心目标——“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格局”中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若政府税制结构的选择和调整与特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则体现在“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中的公平与效率对比关系合理;若这种选择和调整与相应发展阶段不相适应,则体现在终级目标中的公平、效率的对比关系不合理,并反向影响政府系统的良性运行,引发相应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如在我国初步实现小康社会,面临向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转型的新的发展时期,税制结构就应适时由货物劳务税主体税制结构向“双主体”税制结构转型。如果政府不能适时实现这种转型,则税制结构系统与政府运行系统之间的传导互动作用就会发生阻滞,这时,“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这一核心目标中,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就会发生与发展阶段不相适应的扭曲,这样,党的十七大上确定的公平与效率并重的新的发展观便无法实现。

税制结构与社会运行系统和其他环境系统间的关联互动性,及它们对“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中公平、效率对比关系的影响,与我们前面分析的各税种税制要素与社会运行系统间关联互动关系及这种关系对合理税收负担中公平、效率对比关系的影响,各税种税制要素与其他环境系统间的关联互动关系及这种关系对合理税收负担中公平、效率对比关系的影响,有着基本相同的效应。

(三)税收征管制度与各环境系统间的互动关系

在整个税收调控系统中,税收征管制度要素与经济运行系统,政府运行系统、社会组织系统等外部环境之间,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它们之间传导互动的效果,最终将从“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中表现出来;如果这些传导互动关系中的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发生阻滞,“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中应体现的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就会发生扭曲,因此,系统分析这些传导互动关系,对于税收调控系统实现公平正义价值十分重要。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权,为纳税人忠实履行纳税义务服务,并对税收活动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的总称。由于现代国家中,税收与公民生命的全过程几乎相伴而行,现代国家实际上就是税收国家,税收征管活动及影响这种活动的各因素,每时每刻都在影响公民的自由、平等和人权,因此,税收征管制度与各环境系统间的传导互动作用一定会影响“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中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对比关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征管制度系统与经济运行系统间的相互作用

假设税收征管制度是充分理性的,则经济运行系统对税收征管制度系统的运行会产生如下作用:(1)经济运行的效果决定税收征管制度系统运行的效果。如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微观经济效率普遍提高,则货物劳务市场和要素市场交易公平活跃,涉税信息相对充分,则在现有征管技术条件下,税收征管系统所设置的目标相对实现程度和可能性就会更大,在这种经济环境下,税收征管系统的运行会更富有效率,且少偏袒,更易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价值;(2)经济运行的变化趋势是决定征管制度改革方向的根本约束条件。假设税收实体法是充分理性的,纳税义务的设置公平,则经济运行系统的变化趋势决定经济税源的总量、结构和变化趋势,税收征管制度系统的调整和改革方向则必须适应这种趋势。(3)新的经济形式,催生新的税收税管制度。众所周知,电子商务时代的新生产方式,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税收征管制度。或建立全新的征管制度,或对传统征管制度体系进行质的改造,如新征管制度缺失,则会产生新的非公平分配因素。

税收征管制度系统同样是经济运行系统的重要外部环境,对经济系统的良性运行有重大的影响力:(1)科学合理的征管制度体系,促进经济公平。理性而无偏袒的税收征管行为,维护和促进经济运行中的公平交易,而经济运行中的“交换正义”恰好是税收分配正义的前提。(2)理性的税收征管制度系统促进经济运行系统提高效率。理性的税收征管制度系统是国家干预的主要路径之一,以这种理性的国家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克服其行为中的非理性因素,这样,科学的税收征管制度就能从总体上减少市场主体的决策失误,促进经济运行系统提高效率,做大“蛋糕”,而做大“蛋糕”恰好是实现税收分配正义的基础。(3)税收征管制度体系是国家实现税收宏观调控目标的制度保障。税收征管制度体系的缺陷会直接导致税收宏观调控目标的扭曲。如当所得税征管制度存在缺陷时,税收分配的公平正义目标就难以实现;当财产税征管制度缺失时,“合理财产结构”便无法形成。

税收征管制度系统与经济运行系统的关联互动作用,最终反映到税收调控体系的核心目标——“合理税收负担”中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对比关系中来。如前所述,假设税收实体法充分理性,若税收征管制度体系与经济运行系统间的传导互动关系在某一个环节或几个环节产生阻滞,则征管行为必然产生偏袒,这时,“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中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就会偏离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

2.税收征管制度系统与政府运作系统间的相互作用

税收征管制度系统是政府实现税收宏观调控目标的程序性工具。税收征管制度系统的运行,每一个环节,每时每刻与政府运作系统发生相互作用,政府运行系统决定税收征管制度系统的全部运行过程和方式:(1)政府根据其运行目标和宏观环境条件提供的可能性,选择税收征管制度体系的模式。如在政府税收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是追求效率时,税收征管资源的配置和征管制度的设计,常侧重于货物劳务税的征管;如政府税收宏观调控目标是追求公平,则征管资源的配置和征管制度体系的完善,通常侧重于所得税的征管。(2)政府职能的转型,引发征管制度体系的改革。如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时,征管制度体系的改革,就必须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导向。(3)新的政府职能产生时,需要相应的税收征管制度。如政府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管制时,就要求建构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

税收征管制度系统的高效运行,同样能够提高政府运作系统的运行效率,全面实现社会公平。(1)有效率的税收征管制度系统,能在更大的程度上实现“应收尽收”,满足政府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如果由于征管制度的缺陷,不能实现“应收尽收”,则即便是公正理性的税收实体制度,也会在实施中产生偏袒,失去公平。(2)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如征管制度改革向为纳税人服务的方向转变,则促进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而服务型政府,即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无缝隙”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全社会起点公平的基础。(3)税收征管制度是政府实现税收公平的主渠道。政府实现分配公平主要通过征税和财政转移支付来完成,而征税则是这一过程的主导力量,通过征税从根本上抑制贫富差距,征税过程主要以税收征管制度为实现路径,因此,税收征管制度体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主渠道。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税收征管制度系统与政府运作系统的相互作用,对税收调控体系中核心要素——“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中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有重大影响。如果政府税收征管制度选择合理、执行有效,则税收征管能做到“应收尽收”、无偏袒,那么,全部税收制度在执行中就能在更大的程度上,实现政府税收调控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对比关系的终极目标

3.税收征管系统与社会运行系统间的传导作用方式

税收征管制度系统的运行通常以现实的社会运行系统为依托,特别是社会的组织结构系统,是税收征管制度运行的空间路径,且两大系统间的互动传导作用,最终影响税收调控目标中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社会运行系统是影响税收征管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影响作用主要包括:(1)社会组织系统的形态决定税收征管制度体系的相应模式。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形态,产生城乡二元结构的税收征管制度模式;“单位社会”的税收征管模式必定是“大而全”、“小而全”的税收征管模式;高度城市化和发达社区社会的组织形态,必然产生集约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后者显然是相对高效且无偏袒的,因而更能在税收调控目标中彰显公平。(2)发达的社会组织体系是根本上解决税收征管制度体系运行效率的重要约束条件。信息和社会化是解决税收征管效率问题的根本方法,税收征管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要实现公平公正,无论税源监控还是税款征收都必须以信息化和社会化为依托,如发达的社会中介组织就能减少税收征、纳成本。信息化和社会化是实现税收征管成本“外部化”战略的根本途径。(3)现代国家的社会组织体系,是税收征管制度运行过程中实现公正执法的重要保障。税收征管制度运行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公正执法,即实现普遍征收和量能征税,该系统运行所依托的税收征管组织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这个开放的组织体系不能脱离整个社会的全部组织系统而独立存在。如税收征管行为不能脱离公安行政组织系统、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和其他政府机构组织系统而独立存在,离开这些社会组织系统,则税收公正执法的链条就会断裂,整个税收调控系统就无法存在,更无法实现“合理的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这一目标。

税收征管制度系统对社会运行系统同样发生一定的影响力。如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催生社会运行系统中大量出现税务中介机构;税收征管社会化,要求社会组织系统中建立广泛的税收行政协作和税收司法协作,甚至这种协作有国际化的趋势。只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系统对社会运行系统的作用,尚处于弱相互作用的状态,所以,我们在此无须作深入探究。

至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系统与其他环境系统之间的关联互动作用,以及这种作用对“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中”公平与效率对比关系的影响,就如同我们在分析相关税种税制要素与其他环境系统的相互作用时的效应那样,有着基本相同的表现形式和效果。

税收征管制度系统与社会系统和其他环境系统相互作用的效果,最终通过税收调控体系传导到其目标中,表现为“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结构”中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的相应变动。现代化的、开放和发达的社会组织体系是税收征管制度系统实现公正执法和效率行政的组织保障,反映到“合理税收负担和财产格局”中公平与效率的对比关系上,表现为:两者相互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实现税收调控公平目标;在一个充满权利精神和传统的人文社会环境中,税收征管系统的运行,每时每刻都将处于权利主体纳税人的监督和制约之中,税收行政执法就会少偏私,多效率,社会的税收遵从度就相对较高,人们就会视纳税为第二生命,这种互动关系显然更有利于实现税收收入分配的公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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