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绅治理中的礼治秩序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的史学研究中,很长一段时间人们仅关注农民和地主、士绅之间斗争的一面,而忽略了士绅在治理乡村过程中与村民利益协调的一面。事实上,在乡村社会中,从地方服务、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到地方词讼活动等大部分工作都是由士绅来完成的,从而形成了一种合乎“礼”的秩序。费孝通在解释“礼”的含义时指出,“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个人服礼是主动的。礼是可以为人所好的,所谓‘富于好礼’。”[50]由此看来,乡绅既是合于礼的榜样,同是其所主动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也起着教化一般人“合式”的作用。由于有绝对的权威,乡绅具有管理乡土社会的职能:
地方学务管理士绅在地方上有义务兴办学校、设馆受徒,修建学校、义学,维修官学校舍、贡院等,所有地方文化建设活动如族谱、地方志的修撰都为士绅所为。
地方经济建设乡村有自己的公产,如公众财产、经济事业、义仓、社仓等,在官府不直接参与管理的情况下常为士绅所管理。在官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义仓、社仓是乡村公共财力的主要来源之一,乡绅拥有对其领导人物如社长、仓正的推举、监督权,同时也直接参与社仓的经营。
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地方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要求“邑有兴建,非公正士绅不能筹办”,[51]各地地方志中有大量关于士绅在修路造桥、开河筑堤和兴修水利等公共工程活动中担当领导者和组织者角色的记载。据广东《惠州府志》记载:清代共修建桥梁113座,其中官绅协力修建3座,官修10座,绅修34座,民修18座,修者不明的48座。[52]如果加上官绅协力修建桥梁数目,那么乡绅参与修建的桥梁共38座,占已知有明确修建者数目65座的60%左右;《惠州府志》还显示,民修桥梁大部分是木桥,且费用较官修或绅修的石桥少。凡官修或绅修的桥梁皆私人出资,而民修桥梁有时是乡民共同出资,或由族款资助。[53]光绪年间,陕西西安有一热心地方事务的生员,“戊戌淫雨,沣水涨溢”,他“度地形,募捐款,引水入渭,民田涸。复又佐地方官,治泥河、露宿河。干筑培修,浚沿河数十村,始得安宁”。[54]
词讼与司法职能乡绅在调节乡里纠纷、处理疑难和诉讼案件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据《澎湖厅志·风俗记》载:“大小俗事,悉听乡老处分,偶有鼠牙雀角,投绅衿洽望者,评其曲直”[55]。乡绅负责词讼,调节乡里纠纷的现象一直持续到民国。20世纪30年代,费孝通在对中国云南乡村的调查中发现:[56]
负有调节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长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他只是个干事。调解是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差不多每一次都是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的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又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招极有效,双方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www.xing528.com)
周荣德对国民政府时期的士绅的分析表明:“一个士绅调解纠纷的才能可以影响到他的社会地位和名誉。一个尽责的士绅要想保持他处事公平的名誉,他就不能使他的个人感情影响他的裁判。如果有士绅试图利用诉讼剥削农民,他就会背上一个‘劣绅’的臭名”,同时,在“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社会里,乡绅一般不敢过于胡作非为。所以,士绅一般都会比较公正地“排难解纷”。[57]
乡绅在调解社会矛盾方面,按照现代社会的眼光来看,履行了司法官员的职能,正是因为乡绅善于调解纠纷,各村庄才少有诉讼案件,甚至长时间无讼。乡绅在维持社会稳定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20世纪70、80年代,随着对区域史研究深度的拓展,学者们发现,由于与皇权或官府关系深浅不同,士绅集团也是一个高度分化的阶层。其中,绅与士有区别,士绅还有各种类别,如官员类士绅、学者类士绅和地方名士、下层士绅等说法。杜赞奇甚至提出从士绅集团自身发展看,他们并没有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起平衡作用,士绅之外存在着国家与社会的连接渠道。杜赞奇指出,晚清时期国家是通过宗族、宗教等文化网络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统治的,文化因素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国家利用合法性的商人团体、庙会组织、神话以及大众文化中的象征性资源渠道深入下层社会,权力的文化网络显示了国家政权深入乡村社会的多种途径和方式。[58]
正因为乡绅权威来源于宗族认可、国家认可[59],服膺儒家礼教学说,信奉“仁政”,即“亲亲而仁民”的准则,精通“君子之德风”要义,一般的乡绅都能在人品上做到为人楷模,具有“救世”姿态,所以乡绅往往能成功地充当“官、民中介者”的角色,能够代表乡民的利益。在官民冲突过程中,经常可以看到乡绅为捍卫乡民的利益而不惜与官家交恶,只要国家不对乡村财富剩余的吸取超过极限,只要地方乡绅不沦为劣绅,欺压百姓,乡村社会就能在“长老统治”下,在“礼教”的影响下,年复一年、日复一日,保持高度的结构性稳定。究其原因,是因为权力拥有者与公共利益保护者在身份上高度重合。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秩序有两个特点:一是在乡村社会结构(如家族本位、封闭、交通不便)的高度稳定基础上形成的礼治秩序;二是在传统礼治秩序中,士绅群体在乡村社会里起着事实上的领导作用。这种礼治秩序使大部分士绅阶层不至于背离乡村公共利益,而大量有德士绅的存在是乡村社会保持高度稳定的前提。
晚清以来,中国社会面临“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尤其在1905年废除科举制度以后,士绅的质量迅速蜕变,有德之绅和学“新学”之人移居城市,乡村为地主、恶霸等所把持。到了国民政府时期,乡村虽有士绅治理的风气与传统,但劣绅充斥、公德沦丧,并与兵匪、国民党驻军等互相勾结,以治理乡村为名,行欺压百姓之实,形成了乡村社会紧张的人际关系和事实上的阶级压迫。美国学者韩丁在对20世纪40年代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北方村庄的观察中发现了村庄中紧张的人际关系和阶级压迫的根源:[60]
仅仅拥有较多的土地,还不足于使地主和富农成为村里的统治势力。土地是他们进行其他形式的明的或暗的剥削的一个坚实的基础,这些剥削加在一起,就使少数家庭在经济上,因而也在政治上和社会地位上高踞于其他家庭之上。高利贷、手工业和商业利润,担任公职时的舞弊,掌管庙宇、教堂和宗族事务时的贪污中饱,再加上出租土地和经营土地的收入,使这些家庭获得了很大的势力,这与他们的人口和土地数量很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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