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绅权威的获得
权威既包括权力,也含有威信。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分析权力的获得时提出了权力获得的三种方式:继承式权力,由于继承等因素而获得权力;魅力型权力,由于个人影响力、吸引力、个人品行、能力等多种因素而获得权力;法理型权力,来自于现代社会中组织的功能定位与法律认可,由法律授予而拥有权力。法理型权力随着法律的授予而存在,当法律不再授予时,权力便不复存在。韦伯认为继承式权力多出现在古代社会,法理型权力多出现在现代社会,而现代社会和古代社会都拥有魅力型权力的存在。[34]韦伯关于权力来源的解释对于理解封建社会士绅的权威来源具有启示意义。古代士绅在权威获取上拥有多种渠道:
1.由国家认可但不依附于国家
由于有国家作为后盾,与普通乡民相比较,士绅拥有许多特权。士绅虽不再是官,但按照有关规定,却可以与官府保持特殊交流的畅通渠道,士绅一般可以与地方官员平起平坐。与百姓不同,士绅可以随时见官,拜会官员时也不必行大礼;士绅的特权地位也体现在礼仪上,士绅具有法定的特权,对其称呼、饰物、顶戴、服饰上都有特别的要求,在乡村特殊场合中如祭祀祖宗、参加庙会等,士绅是铁定的主持人。张仲礼的研究表明,如果士绅在重要仪式中被平民代替了主持人的位置,那他就会被认为是有失体面,家族也因此使祖宗蒙羞[35]。除了在一般礼仪中士绅具有特殊权利外,国家法律也赋予士绅特殊权利,如法律保护士绅免受平民百姓的冒犯,如有冒犯,法律将严惩百姓以保护士绅的社会声望,“吏卒骂举人比照骂六品以下长官律杖七十,如果骂常人则苔责十下”。[36]在诉讼过程中,平民也不得要求士绅出庭作证,如果士绅直接涉讼,可不必亲自听审,而只派仆人到庭,与现职官员涉讼享有同等待遇;[37]国家授予士绅最大的特权还不是司法豁免权,而是重要的经济特权,即表现在赋税和徭役方面的特殊权利。在徭役方面,士绅免服,如清朝的朝廷告示规定:“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其廪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门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38]虽然,士绅只免丁税不免田赋,但实际上士绅可以拖延田赋的交纳,以至最终将田赋转移到乡民身上。
表面上看,士绅有许多来自封建国家授予的特殊权利,因而士绅阶层应该成为封建王权在乡村的代言人,但实际情况往往比这复杂得多。大量的历史材料显示了士绅并不完全依附于封建王权,许多时候代表乡民的利益与地方官吏对抗,这恰恰是历史真实的一面。晚清以来,绅权的张扬使许多地方官吏无法插手地方事务,如晚清的湖南是绅权勃兴的一个地方,竟然形成了“自咸同军兴以后,绅权大张,虽举贡诸生皆得奋其口舌与地方官长为难”之势力,[39]以至于“地方官兴除利弊,体察民情,必须访之乡绅”。[40]甚至,官绅关系的好坏决定了地方官员的去留。1910年5月12日的《大公报》报道:“直隶乐亭县赵大令因与地方士绅意见不合,以致到任未及一年遽尔撤任”。在官绅冲突中,士绅经常是作为“民”的代言人,并以“民”的利益自居,所以有“盖乡绅者,众人之领袖也,平民之是非曲直常倚乡绅之评判”[41],所以从乡民的角度讲,士绅是“民”对付官府的代表,即所谓“作民望者绅也”。
2.宗族后盾
宗族后盾是乡绅在乡村获取权威的一种主要渠道,而这一权威的获得是通过特殊的“礼”教传统实现的。士绅是一个地方的文化人,具有儒学教育背景,所以泰然成为宗族“偏爱”的对象。张仲礼的研究发现,“在家族或宗族祭祖典礼中,具有身份的士绅及其家族成员被特别推崇为领袖人物,有些族规则明确规定,每年一度的各种祭礼必须由有士绅身份的人主持。”[42]士绅获得的是荣誉,而不是与权力一体的私利,所以“乡土社会”的宗族权威按费孝通的说法往往是“同意权力”而不是以君主为代表的“横暴权力”。由于“横暴权力”往往会导致乡村的反抗,“横暴权力有了这个约束,于是在天高皇帝远的距离下,把乡土社会人民切身的公事让给同意权力去活动了”。[43](www.xing528.com)
3.魅力权力
乡绅权威的获取渠道还包括魅力权力。士绅们的知书达礼往往为平民所羡慕、景仰,“士绅有一派绅士风度来表明他们的身份——长袍、长指甲、能诗善赋,有欣赏艺术的闲情逸致,彬彬有礼。”士绅能为民谋利,为民伸张正义也是其获取权威的一个重要渠道。士绅的魅力除了来自于自身的风度外,一个重要的来源是其个人诚信和为乡民办事的能力。在古代乡村,如果能够调解官民之间的冲突,并在调解过程中使农民不吃亏,那么乡绅的威望就高,“面子”也就更大。[44]
4.乡民推举
乡绅权威的获得还有通过推举一途,如汉代“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45]元代时期,“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46]明代王守仁实行十家牌法,“为各乡村推选才行为众信服者一人为保长。”[47]太平天国实行乡官制,“凡乡党熟悉之人,举为乡官,办理民务。”[48]
中国传统政治结构可以分为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层,中央所做的事是有限的,地方上的公益很少受中央的干涉,而由士绅团体管理。“自治团体是由当地人民具体需要而发生的,而且享受着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权力,不受中央干涉”[49]表面上,我们只看见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执行政府命令,但事实上,一旦政令下达到民间时,就转入了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在民间操纵政治的士绅可以从一切社会关系——如亲戚、同乡、同年等等,把压力透到上层,一直可以到皇帝本人。清末“四大冤案”之一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最后能洗清杨乃武冤屈,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地方士绅与朝廷的浙江籍官吏向主管部门施加压力,直至皇帝亲自做出批示,最终使真相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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