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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是艺术作品的灵魂,审美是艺术的核心本质

时间:2023-12-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艺术既然与美有着如此密切的联系、如此重要的关系,那么,美就应是艺术作品的灵魂,审美就应是艺术的核心本质。对于艺术中的形式美问题,我们也十分重视,这在后面的章节中还会有专门的论述。所谓审美关系,是指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之间发生美学上的关系。首先,人与现实的审美关系的建立和独立,是由于人类的生产实践活动。另外,人之所以要和现实建立审美关系,还是由于人的本质力量具有审美的需要。

美是艺术作品的灵魂,审美是艺术的核心本质

艺术既然与美有着如此密切的联系、如此重要的关系,那么,美就应是艺术作品的灵魂,审美就应是艺术的核心本质。莱辛曾说:“美是造型艺术的最高法律。……凡是为造型艺术所能追求的其他东西,如果和美不相容,就须让路给美;如果和美相容,也至少须服从美。”[66]这话在抽象原则上看应该是不错的,但具体到如何理解“美”,我们的看法就同这位德国十八世纪美学家的观点不大一样了。莱辛所理解的美只是物体的美,而物体的美又只能在形式上见出。对于艺术中的形式美问题,我们也十分重视,这在后面的章节中还会有专门的论述。但是,我们所理解的美,决不仅仅限于形式,而且还要关系到形式后面的意义。这就需要先从人与现实的审美关系谈起。

(一)人与现实的审美关系

我们在上面谈到,美是客观的,现实美在于客观的现实事物本身,艺术美在于作为客观的社会文化财富的艺术作品本身,美在欣赏者的主观意识之外,而不在于审美主体的主观意识之中。现在的问题是:客观事物的美是怎样为人所认识的?人为什么能够欣赏美的事物,认为它们是美的?这就涉及到人与现实的审美关系问题。

审美关系,是人与现实诸关系中的一种。人与动物不同,“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67]人类从诞生时起,就开始自觉地、有意识地把自身同自然区别开来,并且把自然当作对象,从而与自然发生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人是作为实践者、认识者的主体,自然则是作为主体实践、认识对象的客体。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最基本的是实践关系。通过生产实践活动,主体的人作用于客体的自然,客体的自然又作用于人,于是建立起人与自然的关系。人除了与自然发生关系外,人与人之间还同时发生相互的关系,产生了社会关系。即是说,生产劳动实践使自然发展成为社会,使自然的人发展成为社会的人,使自然成为“人化的自然”。社会是由生产实践过程中人和人的关系所规定的,这种生产实践过程中人和人诸关系的总和,就构成社会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随着人和社会本身的历史发展而产生出各种形态的人与现实之间的关系,如宗教的、审美的、科学的、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关系,等等。

所谓审美关系,是指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之间发生美学上的关系。即是说,作为审美主体的人,通过审美实践活动,在审美客体中发现、感知、认识和欣赏它的美,或把握它的其他美学特征如崇高、滑稽、丑等。人之所以能够欣赏美、认识美并且创造美,就是因为人与现实之间存在着这种审美关系。在这种审美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之前,既没有审美主体,也没有审美客体,美对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例如,在洪荒远古,某些今天被认为“美”的事物如高山大海、日月云霞等,对人来说不是审美对象,它们的某些美学属性如色彩、线条、和谐、比例等,对人来说没有意义。又如,在农业社会之前,那些今天被人欣赏的树木、鲜花等植物,对当时的人们来说也没有意义,人们不能认识它们,不能欣赏它们,也不能发生美感。这即是说,当人与现实之间还不存在着审美关系时,那些今天被人们称之为“美”的许多事物在当时并没有美学意义,它们的某些对今人来说是“美”的属性,如果叫做“美”,在当时也只是一种对人没有意义的“自在的美”。只有当人与现实之间建立起审美关系时,“自在的美”才能转化成为“为我的美”,即具有美学意义的美,才能被人们所认识、所欣赏,才能成为人们的审美对象。

那么,人与现实之间的这种审美关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是在什么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呢?

首先,人与现实的审美关系的建立和独立,是由于人类的生产实践活动。在人与现实的各种关系中,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并不是审美关系,而是生产关系或实用关系。人要生存下去,首先必须劳动,必须进行生产实践活动,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68]。正是由于生产劳动实践,人才在改造客观自然的同时,逐步发展起自身的各种能力,包括能够认识美的规律的审美能力。这样,人与现实的审美关系也在生产劳动实践过程中萌生出来,尽管它在一开始还不是独立的,还是人与现实其他关系的附庸。如果说,人类早期打制的石器还只是作为单纯的生产工具的话;那么,到了旧石器时代的晚期,石器仍作为生产工具,在锐利实用的前提下,已具有了一定的审美因素,如形状对称、色泽鲜艳、加工精细等。随着人类生产能力的提高,作为审美主体的人的感觉能力也越来越丰富,而作为审美客体的现实对象也越来越多地进入了审美关系之中。于是,人与现实的关系开始越来越明确地发生分化,逐渐形成各种彼此相互联系又彼此相互独立的关系。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所说:“由于手、发音器官和脑髓不仅在每个人身上,而且在社会中共同作用,人才有能力进行愈来愈复杂的活动,提出和达到愈来愈高的目的。劳动本身一代一代地变得更加不同、更加完善和更加多方面。除打猎和畜牧外,又有了农业,农业以后又有了纺纱、织布、冶金、制陶器和航行。同商业手工业一起,最后出现了艺术和科学。”[69]也就是这样,人与现实的审美关系逐步从其他的关系(如实用关系)中独立了出来,从而人才能进行各种复杂的审美活动,提出和达到更高的审美目的。

另外,人之所以要和现实建立审美关系,还是由于人的本质力量具有审美的需要。人的本质力量是在长期的生产劳动实践过程中社会地、历史地形成的。作为审美主体的人,具有多层次的结构。首先,人本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因此,在人的本质属性中有自然的属性,也就是物质性和动物性。人有各种本能的欲望和需要,并且直接通过感性形式与现实发生关系。但是,人之所以为人,主要还不在于他的自然属性和动物属性,而在于人是一种“有意识的类存在物”[70]马克思说:“吃、喝、性行为等等,固然也是真正的人的机能。但是,如果使这些机能脱离了人的其他活动,并使它们成为最后的和惟一的终极目的,那么,在这种抽象中,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71]因此,人不仅是动物性的,还是社会性的,不仅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人脱离动物界,是在他开始有意识地使用工具并用工具改造自然、创造自然的时候。人在生产劳动实践过程中,一方面发现了自然界的规律,懂得了客观物质材料如石、玉等的强度和力学规律;另一方面,也发现了美的规律,并且能够按照美的规律改造客体和创造出一个新的客体对象。这个由于人的审美意识而创造出来的对象,既是一个新的物质实体,也是人的精神力量的体现。于是,人在他所创造的这个对象上“直观自身”看到了自己作为人的本质力量,从而感到满足和喜悦,产生了美感。如原始人用兽皮、兽牙和兽骨做装饰品,他们在自己创造的对象上看到了狩猎的胜利,肯定了自己的本质力量,同时也感到了美。这种美感是在人的生产劳动实践中产生出来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因此,正是由于人的本质力量的需要,人与现实才在“人化的自然”过程中建立起审美关系。

所谓“人化的自然”,即是指经由生产劳动实践,自然界从与人无关的、敌对的或自在的状态,变为与人相关的、统一的、为我的对象,其结果使人逐渐认识到客体对象的美并掌握了美的规律,从而发展起人的审美能力。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这一深刻的思想:“只有当对象对人说来成为人的对象或者说成为对象性的人的时候,人才不致在自己的对象里面丧失自身。……因此,一方面,随着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说来到处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一切对象对他说来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成为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成为他的对象,而这就是说,对象成了他自身。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眼睛对对象的感觉不同于耳朵,眼睛的对象不同于耳朵的对象。每一种本质力量的独特性,恰好就是这种本质力量的独特的本质,因而也是它的对象化的独特方式,它的对象性的、现实的、活生生的存在的独特方式。因此,人不仅通过思维,而且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另一方面,即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也就是说,它只能像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我存在,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所以社会的人的感觉不同于非社会的人的感觉。只是由于人的本质的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主体的、人的感性的丰富性,如有音乐感的耳朵、能感受形式美的眼睛,总之,那些能成为人的享受的感觉,即确证自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感觉,才一部分发展起来,一部分产生出来。因为,不仅五官感觉,而月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只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72]马克思的这段经常被美学家们所引用、所阐释的话,核心就是实践,即人通过生产实践活动能动地认识和改造世界,使自然界成为由人类的活动改造过的自然界。所以,“人化的自然”,实际上指的是人与现实建立审美关系的条件,是人之所以能够认识美和欣赏美的条件,并不是指美本身。实践是认识的条件,并不是认识的客观内容。美不等于审美,审美涉及到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美则是审美客体的客观属性。正是由于生产实践活动,由于“人化的自然”,人才能够与现实建立起审美关系,才会有越来越多的对象成为审美关系中的客体对象;而作为审美主体的人,也才会越来越有能力认识对象的美,并且能够发挥主观审美意识的能动作用改造对象并创造出新的审美对象。

人与现实的审美关系,就是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美学关系。审美主体的审美意识和对美的感知能力,他对美的规律的掌握能力和创造能力,制约着对审美客体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也制约着对客体的改造和对新的审美对象的创造。随着实践的发展,审美客体日益丰富,又反过来作用于审美主体,促进人的审美认识能力和审美鉴赏能力日益提高。这样,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由于生产实践活动发生了美学关系,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又在实践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美的本质与美感的本质

明确了人与现实的审美关系之后,我们再来看人的艺术活动。艺术创作活动,实质上就是一种积极的审美认识与审美创造的活动。在这一活动中,作为审美主体的艺术家,在实践中发现和认识现实生活中的美,经过他的主观审美意识的改造,创造出新的审美对象,即艺术作品。相对于欣赏者和观众来说,艺术家创造的这个新的审美对象即艺术作品,又成为一个新的审美客体,它的美作用于另一些作为审美主体的观赏者,引起观赏者的美感。在不同的关系中和不同的条件下,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但在一定的关系中,客体的美是主体美感的根源。是美决定美感,而不是美感决定美。在美术创作活动中,现实生活的美是艺术家审美认识和审美创造的根源;在艺术欣赏活动中,艺术作品的美是欣赏者美感的根源。

这里便遇上了两个重要的问题:美是什么?美感又是什么?不回答这两个问题,我们就很难再深一步理解艺术的审美本质。

那么,美是什么呢?或者,美的本质是什么呢?

历史上关于这个问题有许多不同的甚至是针锋相对的看法,当代美学界也在不断提出新的设想,这里都不去评说。我们只根据前面各节分别提到的马克思的一些说法,主要围绕艺术和艺术作品的艺术美,就这个问题做些简单的回答。

首先,美的本质应是和美的规律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规律就是关系……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73]在这里,美的规律和美的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规定着美的事物之所以是美的。任何事物,只要它符合美的规律,那么它就是美的;如果不符合美的规律或与美的规律相悖,那么它就是不美的或丑的。所以可以说,美的规律也就是美的本质,掌握了美的规律,也就把握了美的本质。

“美的规律”,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来的。他在分析了人作为“类的存在物”,其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后,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74]

如果说,马克思关于“人化的自然界”的论述,解开了人与现实如何建立起审美关系的疑难;那么,他的这段关于“美的规律”的论述就为我们提供了一把认识美的本质的钥匙。

那么,什么是美的规律呢?从马克思的原话来看,“美的规律”是同“尺度”相关的。而所谓“尺度”,原是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一定事物质、量变化的界限或限度,即一般哲学上常用的“度”。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量的变化超出一定的限度,就会发生质变。例如,水的温度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变化而不改变其液体的质,超出这个限度,到了零度以下就会变成固体的冰,而到了一百度以上则会变成气体,发生质变,从此物转化为他物。因此,“尺度”所表示的便是一定事物保持自己本质的界限,也就是规定着某一事物是该事物的标准。只有认清和掌握事物的“尺度”,才能分清不同质的事物。所以从广义上理解,“尺度”也就是事物的特征和本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常常把“规律”和“尺度”并用。由此可见,美的规律首先关系到事物的本质特征,关系到事物的内容和普遍性。另一方面,美的规律又不能仅仅关系着事物抽象的、“内在的”本质和普遍性,还应关系到事物的外在的现象、形式和个别性。在美的规律中,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它就不是美的规律,而是其他抽象的自然规律或社会规律了。联系到马克思对感性形式的重视、对“音乐感”和“形式美”的肯定,如他在关于“人化的自然界”的论述中所提到的,我们这样理解应该是不错的。(www.xing528.com)

美不可能是抽象的,事物内在的本质必须直接表现在外部现象上,通过一定的形式或形象显现出来,才有可能成为美的事物。“有音乐感的耳朵”和“感受形式美的眼睛”,是说美的形式能够被感官所感知。仅仅具有内在的本质特征或普遍性,而没有得以表现出来的外部现象和个别性,没有凭感官可以直接把握的具体形式,就谈不上美。因此,美首先必须是形象的。

但是,美的事物同任何客观存在的事物一样,都是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普遍性和个别性的统一,如何区别美的事物与一般事物呢?现实中有许多事物都有其形象,就连一堆垃圾也有它的外部形象,城市噪音也有其声音形式,但不能说一切有形象的事物都是美的。否则,一切皆美,也就无所谓美,也无所谓丑,美丑不分了。我们所说的美的事物,是指那些符合美的规律的事物。这样,美的规律就应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普遍性和个别性、必然性和偶然性的一种特殊的关系。具体地说,任何事物,凡是以非常突出、鲜明、生动、确切的现象、形式和个别性,充分表现出本质、内容和种类的普遍性,那它就是美的。

简言之,美就是形象的真理。

我们这里所说的“真理”(truth),指的就是“真”。这个词在西文里是一个字,含有“真理”、“真”、“真实”、“真实性”等意思,在不同的场合下有不同的用法,但哲学或美学上的含义是基本一致的。美和真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真是美的基础,没有了真便没有了美。所以罗丹说:“美只有一种,即宣示真实的美。”[75]孟子说的“充实之谓美”[76],也含有这层意思。凡是美的事物都必定是真的,但真的却未必都是美的。某些真,如抽象的真理,或表面现象的真实,就没有美。所以美必须是形象的真理,而且需是“本质的现象”的真实的形象才能美。而所谓“本质的现象”不正是指规律而言的吗?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多处指出“规律是现象中巩固的(保存着的)东西”,“规律是本质的现象”[77],等等。这即是说,只有本质的真而无现象的真,或只有现象的真而无本质的真,都不可能达到美。而一个事物,只有当它以其现象的真实充分地体现出其本质的真理,以其具体的形式充分地表现出其内容的必然性,以其形象的个别性充分地显现出其种类的普遍性,而且这现象、这形式、这形象又必须是非常的突出、鲜明、生动,那它才是美的。这就是美的规律。

任何事物,包括自然事物、社会事物和艺术作品,凡是符合这一类的规律的,就都是美的。就艺术而言,我们在第二节讨论艺术的认识本质时,已经就它的形象性、真实性和典型性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实际上已经触及到美的规律了。可以说,美的规律在艺术上是体现得最为突出、最为显明的。凡是艺术作品都离不开形象,离不开生动的形式;凡是优秀的艺术作品都离不开创造高度真实、高度概括的艺术形象,离不开创造艺术典型;而创造了艺术典型的作品,都必定以其鲜明生动的形式充分地表现出社会生活的真理,同时又都突出地体现出创作主体真挚的思想情感和个性的善。这就是艺术的美。因此,艺术作品的艺术美,是真、善、美三位一体,高度统一的。

现在,我们再来谈谈美感的本质问题。

美感从根本上说,是客观事物的美作用于人而引起人的一种意识活动和情感活动,这种意识活动和情感活动只有在人对客观事物的美的审美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发生。没有对美的客观事物或客观事物的美的审美认识,也就没有美感。

马克思关于“人化的自然界”的那段重要论述,既是对人与现实如何建立起审美关系的解疑,也涉及到人的美感发生根源和人类审美认识根源问题。生产劳动实践创造了人类,也创造了人类诸感觉和认识世界的能力,其中包括人的美感和审美认识能力。人类社会的生产实践活动是一步步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人们的认识也都是一步步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78]。正是在不断地实践——认识的过程中,人们对于美的认识也不断随之发展,即不但可以认识越来越多的自然事物的美,而且可以认识自己周围社会生活的美,还可以不断按照自己所认识到的美的规律创造出新的美的事物(如艺术作品),并可以不断认识这新的美的事物的美。就作为审美主体的单个人而言,他的审美认识也是在实践中(包括生活实践和审美实践)不断发展的,并在审美认识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形成他的审美观念和审美理想。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审美观念,这样他才能够进行审美欣赏和审美判断,如说这件雕塑是美的、那幅画是不美的等。不同的人审美观念也有不同,有的比较片面、简单、低级,有的比较全面、复杂、高级,于是形成了人们美感上的差异。如,对同一审美对象,有的人会认为美,有的人则认为不美。相对来说,艺术家和审美修养较高的人,其审美观念一般是比较全面的、复杂的和比较高级的,所以他们往往比一般人更善于发现生活中的美,他们的艺术创作实际上也是对自己的审美观念的摹写。就一个人来说,他的审美观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他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发展以及文化、道德修养的不断提高,他会认识越来越多的美的事物,他的审美观念也会由片面到全面、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地发展变化,到一定时候就会形成对于美的一整套坚定的观念,这就是审美理想。

在审美认识基础上形成的审美观念。是美感产生的根源。当客观事物的美与审美主体的审美观念相符合,于是产生了美的感受与感动,既有感官的快适,又有理性的满足,整个身心都感到愉悦,这就是美感。

客观事物的美决定了人的审美观念的形成,审美观念决定了美感的产生,审美观念的不同决定了人的美感上的差异。正确的审美观念是对客观事物的美的正确的能动的反映,由此而产生的美感也就是正当的;错误的审美观念是对客观事物的美的错误的或歪曲的反映,由此而产生的美感也就是不正当的,甚至是以丑为美。需要指出的是,人的审美观念是经过由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而在理性认识阶段形成的,是感性形式与理性内容的统一,美的现象与美的本质在人的审美意识中的统一。因此,美感在本质上是美的感受与美的感动的统一,感官的快适与理性的满足的统一(关于审美观念的形成过程,我们将在第四章讨论创作活动时进行专门分析)。

虽然如此,但由于在实际生活中和在艺术作品中存在着各种不同形态的美,因此在美感中,感官的快适与理性的满足的统一关系也往往是不平衡的,这就造成了美感形式的多样性。例如,当我们欣赏表现自然美的山水画花鸟画,或欣赏轻音乐、民间舞时,它们的色彩、线条、明快的节奏、优美的动态以及整个形象的美,与我们的审美观念恰好相符合,于是理性突然得到满足,无需经过思想活动就立即可以接受,既有精神的欢畅,又有感官的快适,而感官的快适往往更偏重一些。在欣赏自然风景的美时所产生的美感,情形也大致如此。美感还有另一种情况,例如当我们欣赏郑板桥的《墨竹》、徐悲鸿的《奔马》或吴作人的《骆驼》时,往往把竹子的挺拔顽强、不畏严寒的特性同人的气节与进取精神联系起来,把骏马的矫健、骆驼的耐劳同人的勇敢、信念、情操等联系起来。又如我们在欣赏中秋的明月时,除有感于它的大和圆以及皎洁而朦胧的光辉外,还会联想到许多美好的神话传说,以及自己生活经历中与月亮相关的一些美好的情节,如李白从“床前明月光”联想到“低头思故乡”。这种凭直观的联想和想象活动虽然简单,却关系着理性,它不满足于原来关于外物的现象美或形式美的审美观念,而把与这较低的审美观念相关联的一些人类社会生活的情节集中起来,附丽于原来的审美观念上,形成一个新的观念,因而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在这种情形的美感中,往往是感官的快适与理性的满足互为补充。美感的第三种情况,是需要经过比较复杂的思想活动的,而且不经过思想活动儿乎很难把握对象的美在这种美感中,感官的快适不是主要的,而是偏重于理性上的满足。因此,这种美感往往更强烈、更持久。例如,罗中立的《父亲》给人的美感主要不是视觉上的快适(当然,某些形式方面的因素如醒目的尺幅、细致逼真的描绘等,给人以视觉上的新鲜感),甚至说不是快感而是痛感。要把握它的美需要经过深刻的思考,而一旦把握了这一艺术典型中所体现的真理,就会在理性上得到极大的满足,虽有痛感却仍然愉快,而且是更深一层的精神上的愉快。中外艺术史上类似的例子是很多的,如莎士比亚的悲剧、贝多芬的交响曲、京剧《荒山泪》和《桃花扇》、电影《白毛女》,以及我们前面曾经提到过的罗丹的《美丽的欧米哀尔》、委拉斯凯兹的《赛巴斯提恩·莫拉》、毕加索的《格尔尼卡》等,所给人的美感基本上也属于这种。

总之,在任何情形的美感中,无论其表现形式是与快感相和谐的,或是与快感相冲突的,其本质一定是欣赏者审美观念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满足。否则,就是不完全的美感或者根本不是美感。某些低级庸俗甚至充满暴力、淫秽色情的“三级片”,充其量只能在生理上刺激人的感官,却毫不涉及人的审美观念,所给人的也决不是真正的美感,这类东西本身也不能登入艺术的神圣殿堂。

(三)艺术是艺术家审美观念的表现形态

在粗略讨论了美和美感的本质问题后,我们再来看艺术的审美本质,就会发现,结论已经在其中了。

首先,从艺术与艺术家的关系来看,艺术是艺术家对现实生活审美认识的表现形式。艺术反映现实生活,反映现实中的自然美和社会美,但它并不就是客观的现实生活,不就是现实中的美;而是通过艺术家的审美意识反映现实生活和现实生活中的美,并且用物质手段将他的审美观念传达出来,表现出来。因此,艺术在本质上说,就是艺术家审美意识或审美观念的一种表现形态。

我们在前面讨论艺术的社会本质时曾说,艺术是社会生活在艺术家头脑中反映的产物,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现在我们又说,艺术是艺术家审美意识或审美观念的一种表现形态。这二者不是相互矛盾吗?不是的。前者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后者是从艺术家的角度来看,看问题的角度虽然不同,但结论的实际内容却是一致的。因为,艺术是通过艺术家的审美意识反映社会生活的,那么艺术所反映的社会生活就是艺术家所感兴趣的、所关心的、所认识的生活。而艺术家的生活所依据的只能是他周围的社会基础、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因此他的审美意识依然是一种社会性的意识。从整体上讲,任何主观意识,包括人的审美意识,都有客观的根源,社会的根源,是客观社会现实生活的反映。所以从根本上说,审美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艺术是艺术家审美观念的表现形态,与说艺术是社会意识形态,二者是不矛盾的。

另一方面,我们在承认和肯定艺术是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的前提下,说艺术是艺术家审美观念的表现形态,是在强调艺术的社会本质的前提下强调艺术的审美本质和审美特点。从创作主体的角度来看,艺术作品的产生,艺术作品的艺术美的创造,都离不开艺术家审美意识或审美观念的能动作用。艺术家审美观念的高低差异,直接影响到其作品的优劣成败。艺术家的审美观念,是他在实践中经过对现实生活的反复的从感性到理性、从现象到本质的审美认识,然后才形成的。这样,不同的艺术家,由于他们的生活实践经历不同,对生活认识的深浅程度不同,再加上审美修养、感知能力和情感态度上的差异,他们的审美观念也会有不同,但都是反映了他们对生活各自独特的观察、认识和评价。

艺术家正是根据他对现实生活的审美认识,按照美的规律进行创造的,他的作品所表现的是他自己的审美观念,是他的“胸中之竹”。在这层意义上讲,也可以说,艺术就是艺术家的一种自我表现,但应是为着审美目的、按照美的规律、进行审美创造的一种自我表现。艺术家在这种自我表现中,把美展示给观众,把丑揭示给观众,把他对社会生活独特的审美认识和审美评价传达给观众,使观众在欣赏他的作品时感悟生活的真理,得到审美享受,受到审美教育。因此,艺术是艺术家对现实生活审美认识的集中表现形式。而优秀艺术作品的艺术美,则是美的高度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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