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文物的概念
一、文物的定义
“文物”一词,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均有不同的含义。早在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中就出现“文物”一词。《后汉书·南匈奴传》中有“制衣服、备文物”的记载,但这里的“文物”主要指的是礼乐典章制度的礼器和祭祀用器,即后来在史书上提到的“典章文物”制度的文物,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文物截然不同。到了宋代,金石学研究的各种古代器物当时统称为古器物或古物,明清时称为古董或骨董,这些名称一般均指金石碑刻、青铜器、陶瓷器等可移动的文物,而不包括古墓葬、古建筑等不可移动的文物。民国时期古物和文物并用,所指范围较前广泛得多,其中还包括了古生物等,并出现了相应的法规。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中首先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1935年北平市政府成立了“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并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这里的文物已经包括了古建筑等不可移动的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文物的法律、法规均沿用了“文物”一词,使文物一词的运用更为广泛、含义更为确切。
我们现在所讲的“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与人类生活相关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一切有形物质遗存的总称。
二、文物的范围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保护法》同时还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三、文物的分类(www.xing528.com)
文物应该是泛指在我国各时代的人们在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遗留到现在的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遗物和遗迹。若按其性质可分为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两大类。
(一)历史文物
历史文物可概括为以下几类:
1.古文化遗址。应是古代人类生活、生产活动过的场所,废弃后保存在地下或地上的遗迹,包括古代村落、城堡、关卡、陶瓷窑址、古战场、宫殿、住室窖穴、作坊、寺庙等。
2.古墓葬。主要指古代各种形制的陵墓以及陵墓附近的附属建筑物的遗迹和遗物。古墓葬除了掩埋尸体外还把死者先前所需及爱好的物品物件作为随葬品,如秦代始皇陵附近的车马坑、汉代陵墓附近的陵邑均以城垣的现象出现,唐代乾陵的附属物华表、石人、石马等,明代时十三陵的神道、棱恩门、棱恩殿等均属文物。
3.遗物。也称流散文物,是古代人们制造使用后遗留下来的移动物品,主要是各个时代出土及传世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品、武器、车具、工艺品、服饰、货币、礼器、绘画、文具、陶俑、壁画等。
4.石刻艺术品。我国尚存历代石刻艺术品特别丰富,可分为石刻和石雕两大类。其中石刻艺术主要指以文献和法典为主要内容的碑碣、石经幢、墓志、经籍、诗文、法帖、题记、典章、法规、法令、医方、地图、纪事、传记、行规、契据、格言等等。石雕艺术主要包括各代的石雕造像、花鸟、动物、古陵墓上的石人、石马、石狮以及画像石、石窟造像等等。
5.古建筑。是古代遗存的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地面建筑,包括宫殿、城堡、寺院、楼阁、亭台、古塔、桥梁等。
6.其他。诸如古代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字画、古籍版本书籍、玉器、骨器、琉璃、木、石、砖雕刻、金属工艺品、雕塑、漆器以及丝织锦帛和丝织品等等。
除上述主要内容外,还包括古脊椎动物化石和人类化石。
(二)革命文物
革命文物,主要是中国人民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及反对外来侵略斗争中的物质遗存。这些遗存文物从各个不同的历史侧面反映了当时革命斗争过程中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这些革命文物也是祖国遗存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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