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序、跋、附录和后记的撰写
方志除述、记、志、传、图、表、录外,还有凡例、序、跋,杂志、附录和后记等。其实后者对全志来讲也是不可缺少的文体,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一、凡例的撰写
凡例,亦称“例言”“发凡”“总例”“叙例”和“略例”等,既是方志独立的组成部分,又是其必备的传统文体。我们不仅不能取消、取代,而且要继承和创新,要别开生面,使其成为真正的“纲领性说明”。“凡例”居于目录之后,概述之前,是编者和总纂应遵循的编写规则。
(一)凡例的地位和作用
《辞海》中对“凡例”的解释是:说明著作内容和编纂体例的文字。“凡例”一词,语出西晋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序》:“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可见发凡、例言、凡例等,皆引申“其发凡以言例”之言,今多放在志书的前面。发凡者,就是对著作形式、内容所作的具体条文式的规定和说明。凡例不但对于编修目的、方法和内容结构要作“纲领性说明”,而且对全书有指导意义。
凡例具有法则性作用。凡例虽然文字不长,但它有特殊的地位,具有权威性。例如,明永乐十六年(1418年)颁布的《纂修志书凡例》、清康熙十一年(1672年)的《修志四十款》、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的《修志牌照》二十二条、中华民国18年(1929年)内政部呈奉国民政府核准颁行的《修志条例概要》二十二条等。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1997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一律由中央下达,具有全国通行的权威性、法则性。1998年,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的《军事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具有全军通行的权威性、法则性,凡例是一部志书的“法”。所谓“法”,即一定要按照上面这些修志条例去做,否则就得承担违“法”的责任。
凡例具有立体解义的作用。宋代周应合早在《景定建康志·修志本末》里指出,修志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件事,而把“定凡例”列为首要。章学诚也曾提出修志要“识足以断凡例,明足以决去取,公足以绝请托”,要求所有参加撰写志稿的人都要遵守,同时主编、总纂统稿也有标准,所以凡例十分重要。一部志书不能明确规定凡例,就等于失去了准绳。
凡例是修志的方案和阅读的指南。在编纂过程中,由于众手成志,若无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具体的规定说明,就会参差不齐。所以有人把篇目比作蓝图,把凡例说成施工方案,看来不无道理。有了凡例,修志人员就有了撰写的具体方法,做到顺理成章、明体达义。书成之后,对广大读者来说,也等于有了可资遵循的阅读指南,而发挥更好的指导作用。
(二)凡例的基本内容
凡例一般包括编纂宗旨、指导思想、编纂原则、编纂体例和时间断限等。凡例的内容基本上可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更例”,彰主旨、拟目的,内容包括全书的纲领,如编纂目的和指导思想,各个分志及编纂人员应共同遵守的条例,如断限、体裁、结构、纵横关系、图表处理及其他全书必须整齐划一的重要问题。续志的断限应对前志下限前内容的追溯作些说明。编纂目的应对续志与前志的衔接予以说明。目前,所有志书凡例中,第一条都是阐明指导思想,确立以实事求是为志书编纂原则等内容。《宁夏军事志》(上下卷)第一条也同样是阐明全志的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为“分例”,内容包括分门别类地说明各种体裁(述、记、志、传、图、表、录)和各个分志的设立依据、辑录重点、记述方法等编体例问题。标时间、立断限,分门类、作规定。一般有规定本书体裁的,有规定各门类细则的,这是凡例的重点。今天,我们所议凡例,也应对各类问题及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说明,以确立每部志书的体例。当然对于一些次要问题,如旧序的选用、诗文的载录、资料疑缺、传讹考辨、注脚的运用等,也可一一指明。鉴于各省(区、市)通志所设专志较多,而各个专志或各卷一般又有自己的“编辑说明”或“本卷说明”,故其“分例”宜按大部类分述,重点阐明设志之由、分类之法,不必逐志逐条详述方法。续志“分例”应加上续志对前志“续、补、纠、创”的说明。
第三部分为“特例”,内容主要是本志处理一些与他志不同的条文。如前所说,凡例的特点就是法则性、条文化(要非常简洁)。因此,修志应当重视并认真制定好凡例,真正做到体例有所依据,取材有所凭借,行文有所遵从,纂写有所条规。凡例应列文简括,可资借鉴。注意,凡例不能与序、后记内容雷同。
二、序、跋的撰写
序和跋是志书的组成的一个部分。序通常居志书之首,跋通常殿志书之后。序和跋虽然文字不多,却是“志之眼”“志之神”。一部完整的志书,若无序和跋则不能称其完整;一部质量较高的志书,若无序和跋为其增光添彩,也会使其黯然失色。所以我们今天修志,不仅要借鉴这些形式,而且要推陈出新。
(一)序和跋的概念
《辞海》中解释:“序,亦作‘叙’”。序言,为“介绍评述一部著作或一篇文章的文字。如杜预《春秋序》;皇甫谧《三都赋序》。后亦作赠序体文章的名称,如:柳宗元《送薛存义序》、龚自珍《送钦差大臣侯官林公序》”。“跋”,为“文体的一种,写在书籍或文章的后面,多用以评介内容或说明写作经过等”。汉代学者孔安国说:“序者,所以叙作者之意也。”宋代学者王应麟在《辞学指南》中说:“序者,序典籍之所以作。”因此,序就是在著作写成后,对其写作原因、内容、体例和目次等加以叙述,及对其他作品的评论等,使读者开卷有益,视若总览。
方志的序和跋既与一般著作的序、跋相类似,但也有不同之处。相同处都是介绍、评述一部著作的内容和写作经过。除自序、自跋外,多为他人所作。不同之处,首先是一般著作的序和跋,多为师友、弟子、同乡、同行或地方名流士绅所作,而志书的序和跋则多为地方或上级行政长官、学术带头人所作,当然也有其他人,不过较少。这是因为方志多为官修,非同一般的私人著述。自南宋方志定型以来,序也被逐渐应用到方志编纂上,元、明、清诸代几乎所有方志都有序文。首轮社会主义新方志中均有前序。这与今天其他书籍的前言、引言没有什么区别。序和跋文体比较单一,而其他著作序和跋的文体则比较多样。(www.xing528.com)
方志序和跋大多为叙述体,或先叙后议,或夹叙夹,也有完全论说,历代修志经验、方志多学说主张、理论观点,大都散见于各种志书的序跋之中。读书先读序和跋,是因为广大学者所写的序和跋,确实给读者带来丰富的知识和学问。就以朱彝尊为万斯同所作的《历代史表·序》而言,序中告诉读者切莫小看《历代史表》价值,阅读中可以“揽万里于尺寸之内,罗百世于方册之间”,“况季野所编皆历代正史所必不可阙者!用以镜当世之得失,虽附诸史,并颁之学宫,奚不可也?”寥寥数语,将《历代史表》一书在学术上的价值与地位交代得一清二楚。
(二)序和跋的撰写
序,作为一种文体起源尚早。据文献记载,最早者当推春秋时孔子弟子子夏所作之《诗大序》。其后,则有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叙》、班固《汉书·叙传》,都是作者自撰之叙,且放在全书最后。而孔安国作《尚书序》及晋人杜预所作之《春秋序》则又都置于卷首,可见这种序的放置,起初似乎前后不拘。随着时代的发展,序和跋也在变化,并且产生了多种名称。
志书之序主要有自序(作者或编者自撰)、他序(其他人撰写)、代序(用一篇文章代替)三类。序的行文要精粹典雅、言之有物,反对空话套话,烦琐拉杂。要做到这些,就必须明确范围、提炼内容。
序文内容不尽相同,有的追溯方志源流,论及史志关系,并独树己见;有的评述方志优劣,阐明修志理论;有的比较修志得失,探讨方志体例;有的论述方志功能,说明其重要;有的议论修志人员的德才标准,从才、学、识三点出发,说明志书的好坏与修志人员的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有的记述资料的来源,强调取舍考订的重要,介绍前志版本、内容情况;有的概述一地建置、地方之特色或行业特点;有的简介成书经过,简介修纂者生平情况;有的介绍修纂者生平事迹,有的寄情怀友;等等。续志的序言仍可继承首轮志书序言的做法,分别对前志所记地情与续志所记发展做比较、鉴别,夹以作者亲身感受来叙事、说明和议论,抒发撰序人内心的思想感情,既以情感动读者,又高屋建瓴地导引读者。总之,设序不得过多(一二为宜),一志一序最好,抓住重点,高度概括,一以当十,浓墨记述。千万不能平均用力,面面俱到,海阔天空,云山雾海。
跋,一般是写在书后、文后的说明文字或议论文字。明代徐师曾在《文体明辨序说》曾论题跋之源流:“题跋者,简编之后语也。凡经传、子史、诗文、图书之类,前有序引,后有后序,可谓尽矣。”又说“至综其实则有四焉:一曰题,二曰跋,三曰书某,四曰读某。夫题者,缔也,审缔其意也。跋者,本也,因文而见本也。书者,书其语。读者,因其读也。题、读始于唐;跋、书起于宋。曰题跋者,举类以该之也。其词考古证今,释疑订缪,褒善贬恶,立法垂戒,各有所为,而专以简劲为主,故与序引不同。”其内容我也未全懂,大体上说“举类以该”,即为文字简短而有力的意思。打开前人文集,序和跋总是放在一起。方志中跋的历史较早,南宋“临安三志”第三卷卷末就有跋,明清方志用跋也普遍。今日修志,跋依然可用,但不能多,要防止与“编后记”重复,跋与编后记一般不同时使用。跋和序不必有多篇,更不要虬枝蔓节、狗尾续貂。
跋的文体应以说明文为主,但可以兼用记叙文,亦可以记、录并举,有评有论,有褒有贬。要求语言典雅、风格矜重,但某些段落又可以情采交融,娓娓动听,琅琅成章,丝丝入理。就一部志书而言,我不不大主张附录后设跋,写好编后记就可以了。
三、附录的设置
附录(有的包括杂志)已经成为志书的七大体裁之一,可叙异闻、载文献。附录收录的都是补充、配合、深化正文的原文、原件、原始资料,是照录、照抄,是出自他人之手,而非编纂者自己撰写,与正文相辅相成。“附录”在《辞海》中的解释是:“附于图书或诗文后面的有关资料。有文章、文件、图表、书目、索引、大事记、译名对照表等,便于读者查考,或有助于读者理解正文。”首轮志书有的附录大部分仿照古代杂记的方法,把辑录的原始文献和编者用自己的语言撰写的杂记合在一起。因此,在续志时应将附录和杂记、专记等分开设置。
这里,单独讲一讲杂记问题。古人以“记”名篇的文章称为“杂记”。杂记的内容是很复杂的。从广义说,它包括了一切记事记物之文,故刘勰《文心雕龙·书记》篇称:“书记广大,衣被事体,笔札杂名,古今多品。”结果他把所有难以归类的杂品文字,都置于“书记”类。后人则将书(指书牍)另为立类,称书牍类,其他杂项文字如状、牍令、疏等,也都归属他类,只留下以“记”名篇的文字称杂记文,但杂记文实际仍很复杂。明代徐师曾《文体明辨》中说:“记者,所以备不忘也。”杂记,有的记人,有的记事,有的记物,有的记掌故,有的记名胜;有的尚叙述,有的尚议论,有的尚抒情,有的尚描写;有的偏朝野轶事,有的偏异闻佳话,有的偏琐细奇骇……常常是非曲直迥然,文采风格各异,瑜瑕互掩,玉石相杂,“综名为记,而体例实非一”,所以称“杂记也”。浙江大学历史系教授仓修良先生主张,各级方志要单设一篇杂志,把其他篇包括不进去的各种内容合为一篇,就叫杂志。我非常赞同他的意见。不言而喻,“杂记”的特点就是一个“杂”,即弃之可惜,归之无类,不得已独成一辑。“杂记”虽然不是志书的主要部分,但也有它一席之地,具有地方资料性。
附录不是如何写的问题,而是如何设置的问题。章学诚《方志立三书议》中所云:全志“博览所余,栏入则不伦,弃之则可惜。故附稗野说部之流,而作《丛谈》,犹经之别解,史之外传,子之外篇也。”“前人修志,则常以类附于志后,或称余编,或称杂志。彼于书之例义,未见卓然成家,附于其后,故无伤也。”现纵观“杂记”内容,有的纪事(或称“遗事”“补遗”“拾遗”),有的灾祥(祥异),有的轶事(古今肖古趣话),有的异闻(古今奇闻),有的辑文(诗词歌赋等),有的辨讹(考辨、校舛)等,可见“杂记”是无类可归,集札为编。新编地方志中的杂记其内容大多沿袭旧志,但又新增了专记或特记。旧志中附录往往与杂志(记)通用,而新编地方志的附录内容是原文照录等。这里请注意,凡是能入志的正式内容一律不应放入附录。
附录的位置,一般为殿后。但是,部分志书在与分志关系密切的内容放在了相关分志的篇章之下,我未知可否。首轮方志的章节之后的设附录较少,我不倾向在篇、章、节下设附录,还是更多地放在人物之后,这个问题还可以商榷。
四、后记的撰写
编后记、编纂始末类似于旧志的后记、跋、题跋、跋文、跋语等,是对志书编纂工作从开始到完成的整个过程的概括和总结,也是研究方志的重要辅助史料。首轮修志对于编纂始末的编写多用后记,宁夏三级军事志也基本称编后记。通常来讲,后记可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重点记述修志始末。后记应简要记述修志的缘起、人员的组成、具体方法步骤,以及组织领导方面的成功经验,党政机关和领导成员关心修志的典型事例,为志书作出重大贡献的采辑人员。同时,还可记述修志过程中重大起伏及其原因。既便于读者了解当时情况,分析时代背景,更好地掌握和理解志书内容及志书的指导思想,还可看到各级领导对编纂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在记述时,应做到有情节、有过程、有步骤,切忌空言虚辞。
其次,对有关问题作交代、说明。各地区、各单位的情况不尽一致,志书在内容取舍、体例的编排及年代断限上有别于全志统一规定的,或者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特殊关照、特殊贡献等,可在后记中作出相关的说明。
再次,可适当写修志体会。修志体会不宜过多发挥,点到即可,关键是把修志的全过程写清楚。后记的要求应简洁流畅,文字凝练,言之有物,条理清晰。
(原文为2006年2月24日,在宁夏三级军事志编纂工作会议期间,组织编纂骨干集训时的部分发言稿,本文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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