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闲杂人员造假行骗:值得警惕!——金融职工审查把关不严收受贿赂受重罚陕西安康首例特大金融诈骗案终审宣判
2005年6月28日,经过一年多的司法审理,被指控涉嫌9项罪名、涉案金额高达480余万元的陕西安康市首例特大金融诈骗案,经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陕西省高级法院终审后,作出终审判决: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判处主犯刘合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攀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1万元;被告人王建林犯伪造金融票据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刘宗功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胡成柱犯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安康市汉滨区新城信用社育才路分理处主任马明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万元。法院还对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依法实行了追缴。
刘合平现年40岁,化名张辉,安康市人,无业。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刘合平与刘宗功(安康市人),经预谋,从贩卖假证的王建林(湖南省炎陵县人)手中购买了一套化名为“张辉”的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居民身份证。同年6月1日,刘宗功与张滩信用社信贷员王武风取得联系,以做重晶石矿生意为名,将上述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抵押,在汉滨区张滩信用社骗取贷款12万元。刘合平分得赃款2万元,刘宗功分得赃款10万元。
2004年2月初,刘合平、王攀武(安康市人)二人预谋,以安康市移民局财务科科长之名伪造银行存单,后以财务科长公款私存骗取金融单位信任,再以伪造的存单作质押,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二人后通过电话得知市移民局财务科长“王平祥”的姓名后,刘合平以“王平祥”之名让王建林伪造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金额为480万元的工行安康市汉滨支行定期存单。2月4日,由刘合平在西安与王建林接头联系制作假存单、假身份证事宜,支付制假费用后,得到假存单和假身份证。
2月9日,刘合平与王攀武拟定了一份安康汉江砂厂转让协议,虚构贷款用途,为实施诈骗作准备。后由刘合平出面与汉滨区新城信用社育才西路分社联系质押贷款,取得该社初步信任后,刘于3月11日实施虚假兑保后,该分社主任马明芳未等汉滨区信用联社批复,当日下午提前将300万元支付给刘合平。刘、王分三次提取现金110万元,刘分得现金56万元、王分得现金54万元。3月19日,被告人刘合平得知其犯罪行为被发觉后,仓皇逃至西安,次日晚在西安被抓获。(www.xing528.com)
刘合平、王攀武利用假存单质押贷款过程中,刘合平通过不正当手段,分别在2003年9月2日至2004年3月12日期间,共向马明芳行贿2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共追回马明芳受贿赃款17.1282万元。
此案给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又一次发出了严重警示:一是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三防一保”工作,特别是防范金融诈骗案件。初步估算,安康市汉滨区信合系统这起案件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由此可见,金融诈骗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容易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二是金融机构要切实强化内控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贷款审批管理,从制度与机制上防范各种案件的发生。三是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干部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强化反腐倡廉工作,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狠刹以权谋私、以贷谋私的不正之风。
(《金融时报》2005年8月22日3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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