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时,人仅仅需要一点点同情
小明是某校初一男生,因在校内偷窃他人自行车被值勤教师抓获。据了解,该生平时较老实,无其他“越轨”行为,经教育帮助后,该生认识态度较好。在检查中,他是这样阐述自己的偷窃动机的:“上个月,我的自行车停在校内车棚被偷了,那是一辆名牌跑车,是新车,我妈妈买给我的。为了这辆车,爸爸还和妈妈吵了好几次,妈妈下岗了,我们家挺穷的。车被偷了以后,回到家(我)被爸爸打了,到警署报案,他们做了笔录,一个月了也找不回车。报告政教处老师,她批评我为什么要骑那么好的车,怪我‘扎胎型’(出风头之意—— 编者注),让我妈再买一辆。我气不过,天天想着跑车的事,后来就偷别人的车了。”为了帮助小明,同时也为教育其他人,学校给予小明警告处分,而且政教主任还在教会上公开分析这一“案例”,教育大家从小要有法制观念,要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处分宣布后,小明渐渐成天与一群染头发的人混在一起,终因在校外“拗分”(意为敲诈小额欠款),被送入工读学校。
小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有其偶然性,起因于他有一辆名牌新跑车,而恰巧他的跑车被偷;如果家庭富裕,跑车得来方便,它或许不会去偷别人的。可小明走上“邪路”也有其必然性,我们可以说他学习法律知识不够,法律观念不强;也可以说家庭在教育子女方面有问题,首先是父母在教育子女问题上存在分歧,步调不一,其次是母亲不该骄纵孩子,主张孩子盲目攀比之心,而父亲用打骂方式迁怒于孩子,这两种教育孩子的极端方式,都不利于小明健康成长。
本案例中,最不应承担责任的是警方和校方。首先,警方接受报案,还做了笔录,一个月查不出失窃自行车实属正常,偌大上海,每天要失窃多少车辆,茫茫“车海”到哪儿去找小明的那辆呢?
校方更无失当之处,小明失车,教师教育他不要炫耀自己,起着么好的车是虚荣心作怪,你的车子该被偷,那样才能让你汲取教训。小明偷车事发后,政教处对他进行教育,让他“交代”犯错的动机,挖思想根源,告知小明他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更是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的行为。之后的一切也在照程序办:⑴
告知家长,让家长严加管束,配合教育。⑵ 校务会讨论通过处分决定。⑶
通报全校,如此教育本人,警示全校。学校是无可挑剔的,处理时间的流程如此干净完美。可遗憾的是,小名最终没有悔改,反而犯更大的错,付出更大的代价。从一名受害者沦为害人者,除了一些偶然因素(跑车被偷)、本人法制观念不强、受他人不良影响(与染发少年厮混)、父母管教方式不当等外,警方和校方都对。看来我们可以由此案例呼吁一下了:家庭、社会应尽起责任,与学校一起配合,共同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事件看来到此已全部处理完毕了。
可是,上述案例总有未分析透彻之感,这种感觉有如一物鲠在咽喉之中,又似瘙痒隔着厚皮靴。小明的“沉沦”似乎有些别的什么原因吧,而且或许还是决定性因素。问题出在哪儿呢?
质疑一:关于道德行为的动机与结果的不一致性
小明母亲为小明买车,跑车很贵,家庭条件不好,又是背着丈夫买的。为什么要克服“重重困难”完成这次不理性的消费?不用问,一定是为了爱。赠送昂贵物品给对方,而且该物品能投对方所好,以此表达同等分量的亲情之爱,本是正常的人类行为,何错之有?爱是人类感情,为爱献身的都有,爱从来不会归之于理性。因此,母亲愿意省吃俭用,满足儿子对跑车的渴望,以此表达爱,正是伟大的人类母爱,其付出的行为一般不会引发“恶行”。母亲“伟大的馈赠”被窃后,儿子念念不忘这件“礼物”,除了他对车本身的惜爱之外,对母亲的愧疚不会不是一个因素吧。跑车的失窃,一定令小明记起家庭的贫寒,母亲所受的委屈,这种种想法预计在一个平时老实的孩子身上,终有一天喷发出来,引发了他的“窃车”行为。在他“窃车”是,其动机未必是损害他人。这一行为发生在一个片刻不清醒的未成年人身上,是偶然的,甚至可能正表现出它与要填平对母爱的自责。
这是我们思考一个行为的动机与结果的不一致问题,在某些特定情景下,良好的行为动机不能引发良好的行为结果,即“好心办坏事”;而有时不良动机却长生好的行为结果,这种现象在人类道德生活中经常发生。在现实生活中,道德负责人的“善心”就是教育(教训?)和处罚,法律则指用以判断人的外显行为。对小明“窃车”一事的处理,是依照学校“法律”——校纪校规进行的,即处罚时注意了“偷窃”行为本身,可是,小明的偶发的“偷车”的复杂动机与瞬间特殊心理状态该由谁关注呢?在这个案例中“法律原则”始终在场,而道德却缺席了。未受道德关怀的动机与心理二度被抑制,直至小明自暴自弃,走上违法罚罪道路。
这样来看待学校处事方式,我们可以发现有以下三个特点:1、对罪错学生,学校以“惩戒”替代道德感化与道德说服,因为“惩戒”显然更简单易行,如果设法进入学生内心,则必将陷入学生家庭纷争之中,这恰是学校无力承担的,因此,惩戒成为学校的“习惯动作”,我们无意中将道德法律化了。2、学校更重视学生可目测的外显行为,对罪错学生的行为监控成为教育手段和目的,而对行为背后的复杂背景缺少技术与观念两个层面上的支持,这使学校教育实用主义泛滥。3、偏见,对无收入的学生购买“高档跑车”的偏见,对“偷车”自行车的偏见,将“坏学生”与“高档跑车”划等号,这在处理这一事件中显然起了作用。
假如当初小明遗失的是手表,加入小明后来偷别人的手表,处理结果或许会不同。手表与跑车的区别显然不在价值,而在是否实用,手表用来计时,跑车用来炫耀,我们潜意识中反对炫耀,因而导致对小明的偏见,这种偏见一开始就反映在对小明失车的态度上,之后也一再起作用。我们发现,小明父亲反对买车,多多少少也带有这种偏见。
质疑二:关于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
法律知识在控制人类行为中起多大作用呢?这取决于对人们对人类理性作用的认识。如果我们认为,人类是理性的,人类一切行为都是听命于理性的,那么具备丰富法律知识的理性人就能有效地依法控制自身行为了。如果我们认为人类是非理性的,那么,我们可能根本上弃绝一切知识和常识,包括法律知识,因为非理性人从不听命于知识的指引。人的复杂性在于我们无法对人做出简单的判断。有时一贯不理性的人在关键时刻很理性,即“糊涂一世聪明一时”,有时一贯理性的人却“糊涂一时”,有时理性的人有意识的对抗知识,即反理性也是一种理性。
小明是未成年人,理性程度不太高,可也不见得低,因为他一向“老实”,不越轨,他的行为至少有理性的规则。他第一次窃车时,是在失车之痛后的“报复”,在实施窃车行为时,他决不会在脑海中闪现“法律条文”的影子的,可见当时是非理性行为,而他却因为他脑中不会不闪现“条文”的,与其说他“拗分”是为了钱,还不如说他正有意破坏它所“痛恨”的一切,因而“拗分”行为与“窃车”行为是有差异的,“拗分”是他明知后果的理性选择,因此成为她人格变异的一种反映,也就更可怕。(www.xing528.com)
小明窃车后,为逃避对内性世界的反省,可以选择“我不懂法”来作托辞,因为反省只能增加小明的痛苦,断定小明在找托词,是因为“偷窃”不仅是法律规定要惩罚的行为,更是冲撞了人类道德的底线。遗憾的是,教师对引导其反省内性并不感兴趣,否则,小明窃车后的内疚和自责正是打开心灵的钥匙。教师却轻信了“不懂法”的解释,用法律知识来教育他,这些法律知识无非是讲偷窃要受那些惩罚的知识,法制教育在“审讯气氛”里已是恐吓和威胁了。恐吓于威胁有时可以控制或暂时控制、预防不良行为,但此时应用在小明身上却显得失之浅表,终于无效。政教处及时向全校通报小明窃车,并借此机会宣讲法律,其目的显然为杜绝校内偷盗。但是,名曰法制教育,实为宣读“判决书”,是借小明被惩戒以警告“某些人”,这实在是针对全校的又一次“恐吓”与“威胁”。而不能为自己申辩,也没有人替他辩护的。作为教育全校的“反面材料”,这种命运也是无法抗拒的。
我们可以自由定义“法制教育”,我们希望这种教育有效,因此,“法制教育”被定义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具。这种法制教育的内容必然有二:一是法律条文,二是反面材料,;这种法制教育的方式仅有一种,即灌输(宣讲)。殊不知有时这样的方式正是非道德的,我们却用于道德目的;这种法制教育作用于类似小明的有时非理性的未成年人身上,导致人格变异和反理性行为,实属正常。
质疑三:关于学校正义
法律是用来实现社会正义的,但在基本隔绝或远离社会的学校中,正义如何实现?当教师(或政教处)享有对学生的绝对处置权是,正义又如何实现?
具体来说,小明跑车被窃,警方无法实现正义,这是无奈的结果,只要窃贼不落网,正义便无法实现,好在警方已笔录,笔录代表警方受理,至少可以宽慰一下受害人,使受害人对正义抱一丝希望,而校方却断绝了受害人的一切希望。
当小明告诉教师失车一事,教师说:为什么要骑那么好的车,扎胎型,让你妈再买一辆。我们发现教师语言中明显表露三层意思:⑴ 拒绝受理;⑵
嘲讽与批评受害人;⑶
幸灾乐祸。姑且不论教师的嘲讽、批评、幸灾乐祸,我们来分析教师的不受理。为什么不受理呢,估计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无能为力,警方尚且无能为力,何况校方;二是非职责范围,政教处不是保安处。教师对此类“无头案”的不受理,完全有理由,如果政教处教师此时有错,错在对小明的态度上,小明甚至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反问句不是用来表达尊重的,“扎胎型”连中性词都不是,提小明的母亲更是刺激性的语言。
那么,小明,一个平时老实的孩子,斗胆踏进政教处,他来寻找什么呢?作为受害者他来寻找正义,在他心目中,有事时总是找老师的,他以为教师可以给他正义。他没有料到,教师和学校机构不能给他正义,他连同情都没有得到,可以想象当他悻悻的离开政教处时,他幼稚的心里已经认为,这个世界里没有正义。他一定很失望,终于决定由他自己通过“报复”行为实现正义。可他又万万没有想到,他窃车却被发现,这时,政教处却充当了一会伸张正义的角色,是他感觉到不公平,受处罚后,他与“强者”厮混,求助于他们,一位在这样的群体里是安全的。
我做这样的分析,是在假设,如果学校能帮助受害学生寻找到正义,便可以阻止事件进一步恶化。我认为这个假设是成立的,因为客观上,许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最初都是受害者,这些学生要么从来不信任学校会帮助他们实现正义,要么起先信任学校,后来发现学校布置的信任,进而都认为事实上没有正义,终于铤而走险。我们经常可以发现以下事例:
有学生被打,受害人到教师办公室告状,教师不作处理,却训斥受害人:“你不惹别人,别人会打你吗?”有时即使处理,也不痛不痒是非不分,各打五十大板了事。
有学生被“拗分”,告诉老师,老师一本正经教育受害人:以后注意,要吸取教训,早对你们说过了,身上不要带零花钱,就你钱多!
上述两例发生在校内是再普通不过的,这样普通的事都无法实现正义,都需要受害人为寻找正义花费不该领受的“成本”,更何况在一些教师对学生权益的“侵犯案”中,受害人要支付更大成本。长期以来,寻求正义的成本过高,阻碍了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也养成中国人息事宁人或揭竿而起的两重人格。
可客观上,学校又无法为每个受害者寻找正义阿!不,不对。小明到政教处其实是去寻找主持正义的力量,如果校方正准备以积极的态度代表这种力量,并使受害人感到正义的存在,或许,小明的一生会走另一条路。
如果学校不能代表这种力量,那么,能不能像对待一个陌生的受害成人一样对待小明呢?有时,人仅仅需要一点同情,一点点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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