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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破产后,母公司能否与债权人共同行动?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子公司破产后,母公司能否与其子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就子公司的财产主张债权。当然,基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点,母公司有可能依靠其对子公司的控制地位去损害子公司的利益,从而危及到子公司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当子公司破产时,按照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母公司的债权的清偿比其他债权人的次序要低,但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没有区分。

子公司破产后,母公司能否与债权人共同行动?

7.子公司破产后,母公司能否与债权人共同就子公司的财产主张债权?

[案情]

甲厂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0年8月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决定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为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于2001年1月在A市设立一子公司,名称为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该公司自有资产1500万元,加上甲公司投资的2000万元,全部资产为35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乙公司投入资金1500万元,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3500万元全部亏损。乙公司资不抵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后,立即用各种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公告。债权申报期间,共有五家债权人中报债权,总申报额为4000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2000万元,欠母公司货款500万元。在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部分债权人对甲公司的500万元货款作为破产债权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具有实际上的控制权,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无权要求以乙公司的破产财产偿还所欠货款,破产财产应由除甲公司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子公司破产后,母公司能否与其子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就子公司的财产主张债权。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破产,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与其他债权人享有同等的清偿权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有直接的关联性,子公司的破产也有母公司决策不当因素存在,因此母公司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同等地享有子公司的债权。

[评析](www.xing528.com)

解决本案的焦点问题,需要理清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的关系。

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独立主体。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二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经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根据子公司的特征,《公司法》明确规定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控制与被控制,从法律的角度看,母子公司仍属于彼此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就是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有一层独立法人面纱。从形式上看,这层独立的法人面纱主要是保护子公司的独立自主权不受其背后股东的干涉,不允许以公司成员的意志代替公司的意志,而实质上这层面纱可起到阻隔子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责任联系,使子公司之债权人于一般情况下不得穿过这层面纱,要求子公司之股东母公司的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之最根本区别。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不同于其作为子公司股东的权利,基于母、子公司相互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乙公司破产时,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和其他债权人一起获得平等清偿。因此部分债权人的异议不能成立。

在实践中,控制公司亦常常可能成为其子属公司的债权人,如母公司曾贷款给其子公司。这里发生的问题是,如子公司破产后,母公司能否与其子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就子公司的财产主张债权。

首先,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确认了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本案中的乙公司作为子公司就是独立于其母公司甲公司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子公司既然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之外,与母公司一样都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子公司分别对自己公司的资产享有公司财产权,就应以各自的全部财产承担自身债务。因此即使在乙公司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时,甲公司也只以其出资额200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而不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

其次,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除了是母、子公司的关系之外,还有另一层法律关系,即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债权人,享有对乙公司500万元的债权。这500万元的债权与前述的2000万元的股权不同,是甲公司通过货物销售合同而获得的500万元货款的请求权,而不是向乙公司投资取得的权利。因此,这两种权利性质是不一样的,一个属于股东的股权,一个属于债权人的债权,处理的方式也应不同。对于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500万元债权,不应当因为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就不予承认,而应将这500万元的债权与其他债权一起,在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获得平等清偿。

当然,基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点,母公司有可能依靠其对子公司的控制地位去损害子公司的利益,从而危及到子公司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因此子公司往往会受到母公司的掠夺,甚至可能因为母公司的不正当行为导致子公司的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当子公司破产时,按照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母公司的债权的清偿比其他债权人的次序要低,但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没有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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