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年9月,朱某等人发起成立了某公司。该公司股东为朱某、葛某、景某、陶某、周某、王某、范某七人,七名股东所占股权比例分别为26%、10%、22%、10%、12%、12%、8%。股东会选举朱某为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3年10月6日,某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决定由股东葛某保管财务章和现金支票,景某保管公章,王某保管财务账,财务整理由葛某负责。上述决议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通过。后因董事长朱某未能履行股东会决议,股东景某、陶某、周某、王某、范某5人于2004年7月1日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执行2003年10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董事长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股东能否起诉董事长。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某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占股权比例74%的股东通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朱某作为董事长和总经理,拒绝履行股东会决议,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判决朱某履行股东会决议。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股东可以通过决议更换董事长,但无权起诉董事长要求其执行股东会决议。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景某等5人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股东会与董事长之间的关系问题,特别是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法律义务问题。(www.xing528.com)
一、股东会的概念与职权
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议决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在公司中,属最高权力机关,具有决定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权力。尽管现代公司立法逐步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大幅度缩减了股东会的权力,但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并未因此动摇。对于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及修改章程等仍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另一方面,股东会也是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的机关,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股东会的决议对董事会、监事会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会较为广泛的权力。《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和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因此,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作出重大决策。
二、董事会与董事长的概念和职权
我国《公司法》我国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可见,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在董事会内部除行使与其他董事一样的职权外,还有一些程序上和事务上的权利与义务。董事会作为一个集体行使权力的机构,需要有人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重要活动。所谓“特殊原因”,一般是指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观原因或因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停止了职务等人为原因。对此,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出特殊原因中的具体情况,作出由董事长事先同意的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递补程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对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的一个补充和制约。董事长没有召集董事会会议,或者董事对董事会会议不满意,1/3以上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这一规定,保障了董事会正确行使职权,也便于董事会的工作。
本案中,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朱某,不执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属于严重失职。我国《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被告宋某作为董事长、总经理不履行股东会决议,没有尽到忠实履行职务的法定义务,法院应当判令其履行股东会生效决议。
综上,股东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董事会和董事长都必须服从并履行。被告朱某作为董事长不履行股东会决议,不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本案的股东还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对作为公司董事长的朱某进行罢免,这也是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一个有效且合法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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