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于2000年1月1日经登记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公司成立之初,公司经济效益还不错。但是,一方面由于2002年的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连续失败,损失惨重,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的竞争逐渐加剧,公司销售市场的开发开始减慢,公司的利润日趋微薄,到2004年,某公司已经出现亏损。为了防止公司勉强支撑下去导致更加严重的亏损使得股东血本无归,加上大多数股东对食品行业缺乏继续经营的信心,于是公司股东会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决议,决定某公司解散。
2004年12月15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由5位股东出任。清算组于2004年12月20日对与某公司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债权人发出了书面通知,而对其他债权人,清算组认为只要公告就可以了。于是清算组连续于12月20日和28日就公司解散事宜在全国性的报纸上予以公告。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订了清算方案并获得公司股东会的通过,该方案中规定:某公司现有财产500万元,债权150万元,债务300万元,清算费用为45万元,分别欠国家税款25万元、欠职工工资35万元。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国家税款和公司债务后,剩余250万元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执行完清算方案后,向公司股东会递交了公司清算报告,汇报了整个公司清算的过程和情况。该报告得到了公司股东会的确认和批堆。其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公告说明公司清算完成,法人资格丧失后,自行解散。之后,某公司的股东之一宋某要求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注销,清算组则认为公司已经清算完毕,也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处理,实际上公司已经不存在,认为宋某的要求是多此一举并予以拒绝。宋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组对某公司进行注销登记。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宋某能否起诉某公司的清算组,要求其对某公司进行注销登记。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且某公司的清算方案已经经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实际上已经消灭。因此宋某并不能起诉某公司清算组,法院应驳回宋某的起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清算方案经过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但未经过工商登记部门注销登记,公司并未消灭,清算组有义务进行注销登记。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某公司的清算是否符合公司清算的法定程序。
公司清算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公司在法定的解散原因出现后,应当根据解散原因的性质不同,分别依照公司法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的相关规定,相应地组建清算组开始清算。本案中,某公司因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属于自愿解散,因此而引发公司的自愿清算。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散后的10日内组建了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是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www.xing528.com)
公司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94条的规定,自该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清算组应当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公司所有已知的债权人,而对于未知债权人,则采用公告的方式,公告的次数不得少于3次。本案中,某公司的清算组虽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义务,但是其只对与其关系良好的已知债权人进行书面通知的做法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同时,清算组在报纸上公告了两次,在公告次数上也没有达到公司法3次的要求。
3.申报债权
已知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逾期不申报债权,不予清偿。
4.制定、确认、实施清算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195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在履行了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职能的基础上,确信公司财产可以清偿所有债务后,应当制定相应的清算方案,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其对公司财产进行处理的顺序一般是:(1)支付清算费用,即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与清算有关的费用,例如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费用,清算组成员的劳动报酬等等。(2)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公司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按照以上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以上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作为执行公司清算事务的机构对于清算方案本身只有制定权并无决定权。在制定完清算方案后,根据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清算的形式不同,清算组应当分别向公司股东会或是有关主管机关提交该清算方案,并由上述机关予以确认。对于公司股东会而言,需要经代表1/2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对于有关主管机关而言,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内部权利分配制度确立的程序予以确认。在公司权力机构或是有权责令公司解散的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清算组即可以按照清算方案执行,了结公司对内对外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公司清算组清理了公司财产,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在此基础上确认了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制订了公司清算方案并获得了公司权力机关的确认和通过。这些和清算方案中关于公司财产的分配顺序都是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
5.制定、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事务结束后,公司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第197条的规定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是对公司清算过程的总结和回顾,既要说明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和具体解散日期,公司清算的形式和清算组的组成,也要包括公司清算的具体安排和程序、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公司清算方案的制订和执行,还要汇报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其他一些需要说明的问题或事项。同样,该报告也应当按照公司解散原因、公司清算形式的不同,由相应的权力机构——公司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予以确认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6.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事务结束后,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报告获得公司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应当将清算报告及相应的其他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法》第197条同时规定,不申请公司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本案中,清算组在向公司股东会提交清算报告并获得确认后即认为公司清算结束,而未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就自行解散,这是与《公司法》第197条规定是相违背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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