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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纠纷:股东能否要求退还股金?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审理,法院判决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显然,发起人的这一理由严重违反《公司法》发起人应当在募足资金的第二日起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召开创立大会而致公司不能成立的直接后果,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拒绝股东的合理要求,并几经协商未

公司合伙纠纷:股东能否要求退还股金?

3.没有召开创立大会导致公司延期成立,股东能否要求退还股金?

[案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5月1日止,3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5000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02年6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其他股东要求某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故不同意股东的要求。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设立之时,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导致公司延迟成立,股东能否要求发起人退还股金,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发起人应当按期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没有按期召开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当向其他缴纳股本的股东承担责任。因此,发起人应当向股东返还所缴纳的股款加算银行利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发起人与其他缴纳股款的股东并没有实质区别,应当共同承担公司未成立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土地股东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中,发起人不如期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较为严格;(3)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严密的内部组织机构;(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等额的;(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任何人购买股票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持有者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为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形式。发起设立又称同日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由于设立公司时的股东都是发起人,因此公司最初的董事、监事只能在发起人中选任。发起设立方式具有以下一些法律特征: (1)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人必须是发起人,社会公众不得参加股份认购;(2)发起人必须认足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只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一份;(3)发起设立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完成前进行股份认购,属于“创设前认购”,因而与公司成立后增资认购不同。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募集设立是通过向社会募集部分股份而进行的设立;发起设立则完全由发起人认购股份;(2)募集设立中,先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其余向社会募集,两者之间存在着认购的顺序;(3)由于募集设立中发起人承担的风险相对分散,因此对于设立规模较大的公司来说,募集设立方式比较适合。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设立方式的根本区别是股份认购的时间和方式不同,从而决定了这两种方式的设立程序有所不同。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依法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否则将使公司不能成立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关于召开创立大会,是发起人的重要义务之一,创立大会的成功召开,是公司设立的十分重要的程序,发起人不召开创立大会,意味着公司不能申请设立登记,从而使公司不能成立。如果发起人延迟召开或者不召开创立大会,公司不能设立的后果应由发起人承担。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本不可抽回,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也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资产,是公司完整性和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全体股东基本利益的保证,而股本则是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还是公司对债权人的债权最低担保额,是公司的信用标准。如果发起人延迟或不召开创立大会导致公司不能设立,股东认缴的股份就失去了其投资意义,股东当然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认缴股金。我国《公司法》第91条第l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第2款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本案中,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在其承诺的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日期过去1个多月后,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发起人应当依认股人的要求,按认股人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全体发起人还应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发起人不同意股东要求的另一个理由是:“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显然,发起人的这一理由严重违反《公司法》发起人应当在募足资金的第二日起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的强制性规定。法定的创立大会召开时间是“在募足资金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也就是说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月31日前组织召开创立大会,并且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前15日发出创立大会召开通知,而某公司发起人拖至6月5日还未发出召开创立大会的通知,因而其所谓“积极筹备”在法律上不能成为抗辩依据。发起人认为返还股东股本,直接后果是公司因资金未按期募足而导致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因此而承担因公司不能设立的费用损失。《公司法》关于发起人在发起设立公司时所支付的费用,因公司不能设立,应按发起人之间的协议规定,由各发起人承担,不能为减少或者不承担因发起设立某公司的费用而拒绝股东因公司不能设立要求返还股本的要求。

因此,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召开创立大会而致公司不能成立的直接后果,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拒绝股东的合理要求,并几经协商未果引起的诉讼,其诉讼费用亦应由发起人承担。

除此之外,发起人还应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发起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3)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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