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审美对象的样式化
在现实中只存在具有一定样式的艺术,没有无样式的艺术;人们只能从事某种样式的艺术创作,不可能进行没有样式的创作,这就必须把握样式的特点。要把握它的特点就必须探究它形成的原因。过去只有莱辛比较认真地接触到了物质媒介问题,绝大多数美学家都把样式视为一种纯粹的精神形式,只在题材或感受方式上去寻求分类的原则来把它们分成类。分类的目的本应从同类或类差中去把握样式的特点,但是由于分类的原则就没找对,因此不但在分法上一开始就发生了争论,并未有助于把握样式的特点,反而越来越流于为分类而分类,变成了美学中一种惯例,仿佛是为了告诉人们艺术有些什么门类似的,成了舍本逐末之事。
一种意见认为样式是由事物的特点决定的。为了表现物体,产生了雕塑和绘画,为了表现事件、情节,产生了文学……。可是现实是一个具有无限丰富的属性的统一体,这些属性又并不孤立地作用于人们的感官。可见样式产生的原因并不在事物的特性之中。另一种见解认为样式是我们感知对象时的特点产生的。可是我们既生有全面反映客观世界的五种感官,面对各种属性俱全的现实世界时,我们不会停止某种感官的活动,也无法阻断某种感官的感觉能力。由此可见,各不相同的感受方式不来源于人为分割开的感受器官。有的人把时间和空间作为划分艺术种类的标准。但是时间和空间并非不相容的对立,而是互相渗透的,因此,这种观点也无法成立。(www.xing528.com)
所以,他们由此出发进行的分类总是分不下去。根据第一种意见,建筑和音乐分到哪里去呢?根据第二种意见,他们把艺术分为视觉艺术和听觉艺术。但是,很有些样式既诉诸视觉,也诉诸听觉,于是又列出一门表演艺术。即令如此,小说还是很难归入上述三类中的任何一类。主张后一种分类法的人,把艺术分为时间艺术和空间艺术。但是由于时间和空间无法机械分割而是互相渗透的东西,艺术很难用时间和空间来作为它们的分界线。就以他们认为是纯粹的时间艺术——音乐和纯粹的空间艺术——雕塑来说,这种分类法的牵强性也是一目了然的。音响的高低变化、音量的大小变化、音源的位移、声音的混响和重叠怎么离得开空间?何况音乐也只能在一定的空间中发挥作用。雕塑的内容在特定的空间中展开,这展开不在一定的时间中如何进行?没有一定的时间,这空间如何欣赏?至于舞蹈、戏剧和电影就更无法用时间和空间来区分,于是又只好把它们列为综合艺术。李泽厚则用表现和再现、动和静两条线把它们分为四类,文学仍然分不下去,只好另立一类,共分五类。但是类分得越多,就越证明:分类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行为。它既使人们忽略不同类艺术的共同点,又使人们忽略同类艺术的不同点。
此前我们多次说过,艺术品就是物化了的审美对象。艺术创作就是把审美对象从现实中抽取出来,用相对稳定的物质材料固定起来或记载下来,以便他人观赏和复现出来供人观赏。现在应当说这个说法还是不准确的。审美对象实际上还不能物化,至少今天人类还没能为它找到一个令它满足的,能够完全承受得起它的物质载体。虽然审美对象只由现实的部分属性组成,但是由于自然属性的无限丰富,因此就其现实性来看,审美对象就是只受我们感觉能力制约的东西了。只有我们艺术样式的全部才能接近它。因为至今并非为审美所完全用不着的嗅觉、味觉、温觉和情感活动的内部状态,还只不过在文学里给了一种间接的述说。由此可知,审美对象是没法物化的。它要能够传达并固定下来非得要一个物质载体不可。这样,它就不得不受这物质载体制约,或者说被这物质外壳规定。审美对象得样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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