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马克思的两段话
我们的话还不能就此停止,因为坚持典型论的同志们还持着两段马克思的话作为他们的理论支柱。
第一段是关于金银的美学性质的,全文如下:“金银不只是消极意义上的剩余的,即没有也可以过得去的东西,而且它们的美学属性使它们成为满足奢侈、装饰、华丽、炫耀等需要的天然材料,总之,成为剩余和财富的积极形式。它们可以说表现为从地下世界发掘出来的天然光芒,银反射出一切光线的自然混合,金则专门反射出最强烈的色彩红色。而色彩的感觉是一般美感中最大众化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P154)他们从这段话中只强调这是一种天然材料,它具有天然光芒,这是离开人独立存在而不是由人的意识所赋予的特性这一面。这当然是对的。但是却忽略或回避了另一面:为什么光芒对于人是美的?为什么我们喜欢能反射光芒的东西呢?必须明确:黄金之能成为审美材料,因为它是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材料。按马克思的说法就是能满足人的奢侈、装饰、华丽、炫耀等需要的材料。因此,除人而外,任何动物都对它“不屑一顾”。就是人也是到了一定历史阶段,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才以金银作为炫耀、装饰的材料。在渔猎时期,他们宁可使用动物的爪牙,就是走路时踢着天然的金块,也仍然是“不屑一顾”的。
他们援引的马克思的第二段话,是讲人类生产的特点的。全文如下:“诚然,动物也进行生产。它也为自己构筑巢穴或居所,如蜜蜂、海狸、蚂蚁等所做的那样。但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东西;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则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则甚至摆脱肉体的需要进行生产,并且只有在他摆脱了这种需要时才真正地进行生产;动物只生产自己本身,而人则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相联系,而人则自由地与自己的产品相对立。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和需要来进行塑造,而人则懂得按照任何物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随时随地都能用内在固有的尺度来衡量对象;所以,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物体。”(刘丕坤译《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P50)马克思说得很清楚,人的生产有两个尺度:一个是“任何物种的尺度”,一个是“内在固有的尺度”。这两个尺度是在一句话里紧跟着提出来的,显然不是一样的东西。而美的规律与这个“内在固有的尺度”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于是注意的焦点都集中在对“内在固有的尺度”一语作何理解上。
蔡仪同志和持典型论的其他同志们一致认为这“内在固有的尺度”就是“物种的尺度”。之所以要分开来说就是因为它是“内在的”。不言而喻,“物种的尺度”按他们的理解势必就是物种的“外在的”,“表面的”尺度了。根据这样的理解,按美的规律去生产当然是按事物内在的规律,而决非按表面的、外在的规律去生产,至少是主要按内在规律而决不能全按外在规律去生产是无疑的了。可是事情恰恰相反,艺术创作并不是按事物的内在尺度去生产一头活生生的马或牛,而只是用一些没有生命的物质材料去制作一只完全抛开了它们内在的根本特征,而只是抓住它们外在的、表面形色的马和牛。恰恰是按事物的外在规律行事,按他们的理解,马克思的论断是根本与事实不符的。
我们还是把典型论者们的“理解”丢在一边,先去探寻马克思论述的本来含义吧。我们先看看马克思“物种的尺度”指的是什么?马克思在这段话中作了毫不含糊的说明:指的是肉体的直接需要。所谓按物种的尺度来生产,就是按它们直接的肉体需要来生产。这种生产只生产出两种产品:动物的居室和动物自身。食物它们是生产不出来的,只能搜集自然界给他们提供的现成东西。它们只生产蜂房、蚁穴和自己的幼仔。要是说生产蜂房和蚁穴是按照它们外在的(体型和运动方式的)尺度来进行的话,生产后代则绝不能说只是依照它们自身的外在的、表面的尺度。不管它们是如何无意识地、本能地是必须按照内在的尺度来进行的,对物种内在规律的任何违反都是不行的。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人的生产,不是指画一头或者塑一头牛,而是说人能按照各物种的内在规律生产出大米、小麦、牛和羊来。鱼不能在岸上养,羊不能在水里放,荷花不能种在沙漠里,米麦不能播在岩石上,物种的内在规律性是违反不得的。按照物种的外在规律是搞不成生产的。非常明显,“物种的尺度”指的绝非什么外在的,表面的尺度(这种所谓尺度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而是从外到内的全面的尺度。
那么“内在的尺度”指的又是什么呢?既然“物种的尺度”一语在这里没有指明是哪一类或哪一些物种的尺度,而是“任何物种的尺度”,当然就包含人种的尺度。要是人仅按他自身的直接的物质需要来给他自己造一个巢生产出自己的下一代来,那就局限于自身种的尺度,也就谈不上按任何物种的尺度来生产了。但是按任何物种的尺度来生产还不等于人的生产,人绝不是简单地在重复着各物种的尺度,他还要用自身直接或间接的需要来衡量和要求对象,利用物种自身的规律去影响和改造对象,使对象既可以合规律地生产出来(违反了对象的内在尺度就生产不出来),又能够使它们符合自己直接或间接的需要,这才是人的生产。虽然这尺度不一定都和自身肉体直接联结着,但归根到底(通过若干中间环节)是和人的需要联结着。所以不把它叫做人这个物种的尺度,而称之为内在固有的尺度,以区别作为一般物种尺度意义上的人的尺度。所以在这段话中才有“而人则甚至摆脱肉体的需要进行生产,并且只有在他摆脱了这种需要时才真正地进行生产”一句。这是从词义和逻辑上来分析理解。(www.xing528.com)
我们再看看人类生产的实际状况如何。现在的粮食和水果与原先野生的原种是太不一样了,现在的家畜和它们野生祖先的差别更大于植物。致使恩格斯说:“植物和动物经过人工培养以后,在人的手下改变了它们的模样,甚至再也不能认出它们本来的面目了。我们至今还没有发现那演化成为谷类的野生植物。我们那些彼此如此不同的狗,或者我们那些种类繁多的马,究竟是从哪一种野生动物演化而来的,始终还是一个争论的问题。”(《自然辩证法》P157)肯定不是简单地按照物种(即令是最内在)的尺度重复的结果。典型论者可能会争辩说:这也是物种尺度的表现。我们不否认这些变化符合物种尺度,这是在它们潜在的可能性之中的。但是不容怀疑的是:没有人按他内在需要的干预,这种可能性永远也不会变成现实。凶猛的野猪体内是蕴含着变成肥胖无力、行动笨拙的肥猪的可能性,而没有变成草鱼的可能性。但是在野生条件下,这种可能没有发展的条件。这得在人造成的栏居足食的条件下才能成为现实。之所以把它们育成肥猪是因为人类需要动物脂肪。这是不能用物种内在尺度的自然发展来解释的。现在人们不需要那么多动物脂肪了,于是瘦肉型猪又被培育出来。虽然仍不背离猪种的尺度,但早先由瘦变肥,如今又由肥变瘦,这决非猪自身的意愿,显然是人的需要使然。虽然这个尺度是随人的发展成长而不断变化着的,但是不管怎样都是人的需要,这就是“固有”一词的含义。
所谓美的规律就是利用物种自身的尺度来适应人的内在尺度。这内在尺度是不是等于美的尺度呢?不等于。马克思最后一句话是这样写的“所以,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物体。”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容易忽略的“也”字。马克思非常清楚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满足这种需要的活动也是多方面的,而且马克思这部著作不是美学论著,而是经济学著作,是讲物质生产的,不是讲审美的。但是他没有忘记审美,所以在论述物质生产时在最后补了一句,说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物体。这就说明人不仅按美的规律来生产,美的需要只是人的需要之一。人的“内在的尺度”只是包含着而不等同于美的尺度,因此,准确地说:美的规律就是利用物种自身的尺度来适应人的某种内在尺度——美的尺度。今天,正需要从中更仔细地区分出美的尺度。这是马克思在手稿中没有为我们做完的,因为这是经济学手稿。要是我们把这个尺度简单地等同于美的尺度,认为一切美学问题马克思都帮我们解决完了,可以躺在“美的规律”上睡大觉了,那就会把一切生产品等同于艺术品,要闹笑话的。
在这一章的最后,还得指出:到审美主体——人的身上来找美的规定,这决不是唯心主义。就好像食物的规定性得在摄食者的本性中去寻找不是唯心主义一样。我们坚信审美客体是不依我们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我们还得承认作为审美主体的我们自身也是客观存在,我们和审美客体之间的关系也是客观存在。不但不受我们意识的支配,反而支配着我们的意识。要是只承认客体是存在,审美主体就不是客观存在,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客观存在才算唯物主义者的话,那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决不会当这种唯物主义者的。
美的规定性必须到审美主体——人的身上来找。
在本篇开始时我们曾经指出解决美的本质的关键在于深入探讨审美主体的本性。但是早先的研究都把重点放在审美客体的剖析上,至今没有自觉地来探讨审美主体的本性的。都是在探讨中无意识地、不自觉地、间接地反衬出一个审美主体。因为是不自觉地、无意识地、间接地反衬出来的,难免是错误的、片面的和肤浅的。审美主体一错,美的本质势必跟着错。因为什么对象对于主体来说是美的,只能由主体的本性来规定。客观派美学观点中的审美主体,是一个不统一的、混乱的、游移不定的东西。这就是典型论错误的理论根源。各派论者公认他们对所谓社会美的论述矛盾和混乱就比较少一些,因为在所谓社会美中他不自觉地承认了人是审美主体。由于在蔡仪同志早先的思想中这人只是个十分抽象的人,势必逻辑地导致承认所有阶级不管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革命的还是反动的其典型都美。于是他只好给典型外加一个“先进的社会趋向和革命的阶级要求”的外在的规定,往后我们会知道,这还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而在他们对自然美的论述中问题就一大堆。因为用事物自身的典型性来解释自然事物的美,实际上是承认各事物的审美主体是该事物自身。给人美感的事物实际上是由人的本性规定的,而他却被迫用事物自身的规定来解释,自然要顾此失彼,捉襟见肘,被迫作极其烦琐的论证而仍然矛盾百出。
但是必须肯定:客观派坚持美离不开对象的物质属性是完全正确的,十分重要的,这是坚持唯物主义的前提。没有被规定的东西,规定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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