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伴随遗产认定的负面现象
1.泛化
随着遗产认定工作的持续展开,会不会带来泛化问题,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如果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设置一些限制条件,并不难解决这样的问题。
认定泛化的情形有三:一是不做总量上的限制,几年或十几年以后就可能到处都是遗产,这是认定机构不负责任的表现;二是频繁更换概念,一个概念泛化后,再推出新的概念,许多行政机构也很善于造概念,反正桂冠不限额,如此情形实在是很多;三是一个概念下做算术分级,我们的景区已经从无级别到有级别,再从有级别分为A级、AA级、AAA级和AAAA级,现在又隆重推出了5A级,很有高处不胜寒的感觉。
泛化本身并不是坏事,如果是认定主体不变的情况下而让认定工作出现泛化,认定主体的管理能力就远远跟不上认定速度,那就是个问题了。而多主体分别认定造成了遗产的集合规模的庞大,那是在调动更多参与者的积极性,此时泛化就是一件好事。
这里讨论的前提假设是主体确定且唯一。为了维护公众对遗产的热情,认定工作要保持经常化,世界遗产委员会也是每两年进行一次申报世界遗产的评选工作。同时为了防止泛化,每个国家每次申报的数量要有所限定,而且每次被成功认定的遗产数量也是有限制的。当然,主体自我限定的工作是十分难的,一方面认定工作渐渐轻车熟路,如果限定数量必然使得认定者感到不能满负荷努力,另一方面遗产申请者也日益增多,限定认定数量也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遗产申报者的积极性。世界遗产委员会最初一次只批准12项,到现在的第30届大会,累计的批准数量已接近1000项。如此下去,世界遗产的终极数量在哪里,这是很值得思考的问题。在哪里能够找到思维拐点,挑战着遗产专家们的智慧?濒危性世界遗产是个很好的概念。
其实,世界遗产事务不仅仅是一项认定工作,日常管理也十分重要,用管理来承接认定工作的剩余热情,设置动态的管理机制,让世界遗产目录的成员有进有出,这样一方面可以让世界遗产这样的概念不至于快速泛化而接近饱和,另一方面也可以较长时间保持动态而充满活力。
2.消极等待认定,为争取财政支持而期望认定
国家内部有着森严的行政秩序,上行下效是非常严重的现象,有时上级政府没有指示,下级政府就不做什么努力。就遗产认定工作而言,如果地区经济相对比较落后,暂且就以年人均收入4000美元来设定,因为根据学者的观点,人均收入超过这个数值才可以产生洲际旅游(保继刚,楚义芳,1999),而国际上约定了世界遗产是人类共同享有的财产,如果现状与国际旅游毫无瓜葛,谈论遗产显然力不从心,居民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美元的地域政府,一般把工作重点放在增收上,遗产申报工作在起步阶段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如果没有上级政府的财政支持,一般会采取无为而治的策略。也有些地方政府在申报阶段很努力,如果申报没有成功则恢复原本无为而治的状态,为了申报而申报,申报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3.居民既得权益受损害
不是每个遗产地居民都欢迎遗产认定工作的,因为较为贫穷的遗产地居民经常是相当程度上依赖于自然环境而获得生活资料,如果认定了遗产,来自政府的各种限定会相继出台,居民原本的生活与生产活动受到限制,而同时来自政府的财政补助又很少及时到位,况且那种补助额度也很难与既有的劳动权做比较。
此种状况下,遗产的认定工作是十分艰难的,看起来是居民遗产意识不足造成的,其实是因为许多遗产地还没有富裕起来的原因,在生存权面前,遗产保护的重要性经常处于劣势地位,要么给予居民经济补偿,要么安排其新的生存方式,提供一定量的特许经营岗位被认为是较为理想的方法。
4.只认定不投入
自己的经济尚没有发达起来,而同时因与外界的交往又懂得了遗产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很容易做到而又没有什么负担的工作应该是只认定、不投入。模仿其他地区的做法,在实地竖立起一个标牌,同时做个备案,许多地方政府就是这样认定辖区内遗产的,而在财政上并没有做资金投入。只认定不投入的做法,只能说努力不到位,这种做法还是有效果的,有个标牌立在遗产地还是起到了一定提示、警示作用的。
2004年,北京6个世界遗产景区拟调整门票价格(如表2-3),为此举行了听证会,听政主持方不是中央政府的有关机构,而是作为地方政府代表的北京市经济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其主持了这次会议,如此的情形足以说明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公益性公园的门票以居民小时工资为参考,商业性大型公园门票以日工资为参考。如果就是从门票的绝对值来考虑,如果非要闭口不谈我们收入落后的前提,那调价后的价位确实与世界接轨了。
遗产景区的门票定价问题,存在着相对价位和绝对价位两种思考方式。从对居民公平的立场上看,应该采取相对价位,而基于缺少经营经费的角度上看,管理机构自然愿意采取绝对价位方略。
表2-3 北京世界遗产门票调价方案(2004,单位:元,调价前/调价后)
5.唯经济目的的认定
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由最初担心遗产认定工作可能带来财政支出负担,在看到其他地区“申遗”成功后带来的经济效益,进而转为热心于遗产申报工作,其表明包括一定成分的追求政绩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举全域之力力求“申遗”成功是很常见的现象。本来第一、二产业的发展正处于不知快速轨道在何处的尴尬境遇,地方政府因某种契机而开始格外重视遗产申报工作,大有绝处逢生之感触,进而发生有过之而无不及的热情转变。如此动机促使了认定工作还没有迈出第一步就准备好了“申遗”成功后的榨取经济价值的心理准备。认定中的过度积极热情加上认定后的肆意掠夺,通过遗产认定不仅没有保护好遗产,而且还不如让遗产在那里自然放置。
不发达区的遗产认定是为了保护遗产不被荒芜,认定后最容易做到的是圈定范围,如果能够争取外域非营利机构的支援是最好的,通过发展旅游而保护遗产资源的前提是,不以遗产旅游收入作为行政公务系统的财政补贴,更不能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
6.黑色遗产
在遗产认定工作中,一个难以回避而又往往必须回避的是政治问题。与红色旅游相对应,作为不发达的前殖民国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殖民遗产”,日本学者称其为负遗产(minus heritage),西方学者称其为黑色旅游(dark tourism),我国则称其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关于黑色遗产,以下观点值得思考。
(1)侵略是不是文化
依照遗产定义,殖民遗迹无疑是属于遗产概念范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全球范围内只要是强大国家都推崇着向外扩张、占有他国的价值观,那个时期几乎没有不侵略他国或遭受列强侵略的国家,由此也造就了这类遗迹具有了普遍性质。而同时,那种空间上的侵略行为已经为现代社会所遗弃,殖民文化也就增加了稀缺性和突出的价值,从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吸引物选择上看也支持了这种存在的价值性。但毕竟殖民文化是伴随着侵略及占领而产生的,残暴不是文化是很自然而然的结论。基于民族感情的考虑,受害国居民对殖民建筑的旅游,也只承认是为了受教育而不是为了愉悦,这一点又与我们圈定的那个狭窄旅游的本质相悖。
2005年,我国若干城市开始以殖民建筑以及相关题材为由着手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准备工作,如哈尔滨的日军731细菌部队遗址、沈阳“东方奥斯维辛”美英战俘集中营遗址、南京大屠杀纪念馆、上海的外滩建筑群等,都被有关学者或机构提出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由此更加剧了争论。(www.xing528.com)
(2)世界范围内的先例
197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用于关押和屠杀犹太人的波兰奥斯维辛集中营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这个充满残暴和血腥气味、曾经杀害110万犹太人的遗址被世界遗产委员会批准为世界文化遗产,可谓举世震惊。日本坐落于广岛原子弹爆炸遗址的和平公园,也于1996年“申遗”成功。众所周知,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主要邪恶轴心国,尽管在那次爆炸中有22万日本平民蒙难,应该说许多亚洲受害国家的国民还是认可美国对日本的两次核攻击之做法的。1985年加拿大魁北克历史区(原法属殖民地)也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上述三个例子都很能说明问题,我们知道,世界遗产的申报是由缔约国以国家的身份提出的,如果说波兰(具有第三者性质)申报犹太人饱受残害的奥斯维辛集中营以及作为战争加害国的日本申报广岛和平公园为世界遗产的做法可以理解的话,加拿大申报原法属性质很强的区域为世界文化遗产,可谓对外来殖民文化的某种接纳。
(3)黑色遗产的认定路径
对黑色遗产进行认定工作的难度就在于当事人、当事国的心情。市场已经发展到了需要认定的阶段,不认定恐怕不行,认定了又会遭到国人辱骂。对黑色遗产的认定,旁观者出于比较冷静、客观但又没有权力的地位,原宗主国的做法会让殖民国家感到那是一种炫耀,即便是真心的热情和反省也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体现在旅游开发领域里的中日关系就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在实践中,国民前往黑色遗产地也被称为爱国主义教育,而日本游客的来访是没有定位的,但在他们国内的旅行社宣传册子上,清楚地写着回忆之旅,这说明我们的理论研究已经落后于实践。原殖民地国家往往回避这个问题,当事人情感阻碍了认定工作的进展,欲无言而又被市场逼迫不得不时而言,言则容易过激。
故此,来自高级别的认定,比如来自国际组织的认定,在原殖民国反省侵略历史的前提下,提出诸多赔偿的前提下,进而推进这一认定工作,以及原殖民国家向后退一步而远看历史和转身面向未来,这三种考虑可能有助于黑色遗产的认定工作。
图2-6 黑色遗产认定的参考路径
黑色遗产在我国的认定难度很大,一方面是帝国主义列强在历史上给我们造成了深重的灾难,另一方面是那些侵略战争都发生在近代的1840年以后,那个年代距离我们太近了。我们需要积极地创意,也可伴随着时间的逝去而顺其自然地迎接立场的转变,概念冲突在面向未来的姿态下会逐渐弱化的,政治与遗产旅游的关系很是复杂,需要理论界针对具体地域的实际情况和状况进行深入研究。
【本章小结】
遗产主要是指那些历史遗留或地质时代所形成并保留下来的存在,其本质属性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这样的定义并不排除有一定数量限制的近代和现代杰作的加入。人们最初以历史或地质年代形成并遗留至今的存在为遗产,在此基础上进而上升到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理性认识层面,为了避免因理性提升而导致外延过度泛化,进而增加了稀缺性的限定。
遗产分级是为了区别对待而达到保护目的并确定相应的保护主体。社会通常采用的是世界级遗产、国家级遗产和地方级遗产三级划分。三级划分基本囊括了遗产的全部,但也存在着非主流的疏漏,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了个人遗产概念,个人遗产是指个人所有或个人(小组)认定的遗产。
世界遗产标准是由联合国制定的,其有权威与强制双重性质。世界遗产的确立需要有认定过程,联合国不仅成立了这样的认定与管理组织,也与国际上既有的一些相关组织保持着合作关系。
遗产共有5种类型,类型间虽然呈现了一种并列关系,但认识过程却是有顺序的,社会按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双重遗产、文化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先后顺序认定了这5类遗产。文化景观具有理解上的复杂性,人类的有意设计、有机演化和文化关联等三个视角具体化了文化景观的类型,在此基础上又出现了线性文化景观的说法,也即我们要不断通过技术性研究来具体化抽象的概念。
【关键术语】
遗产资源突出的普遍价值遗产级别世界遗产类别遗产认定
【思考题】
1.阐述遗产的学术定义。
2.如何理解作为遗产本质属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
3.世界遗产有哪5种类型,社会是按照怎样的顺序认识它们的?
4.如何理解双重遗产,其主要分布在哪些地区?
5.阐述文化景观的内涵及其若干种情形。
6.现代遗产概念是怎样产生的,其判断标准是什么?
7.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其特有的性质。
8.世界遗产的标志及表达式是怎样的,其有怎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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