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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遗产认定及管理机构,权威性与挑战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晴浪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涉及国家遗产认定的机构有国务院、文化部、林业部、国土资源部、旅游局等以及具有很浓行政色彩的各类全国委员会。国家遗产的权威性突出在“权”上,这是由于那种认定出台于政府的缘故。也即国家遗产的权威性一旦与社会经济的某些重大问题相遇,就有可能被一定程度地搁置起来,这是由于生存、发展等课题的重要性经常要高于遗产保护。

三、国家遗产认定

同样的道理,国家所指定的遗产即为国家遗产。国家遗产可以理解为待申请、待批准的未来可能成为世界目录遗产的遗产,也可以理解为国家职能行政部门所认定的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存在。

在我国涉及国家遗产认定的机构有国务院、文化部、林业部、国土资源部、旅游局等以及具有很浓行政色彩的各类全国委员会。由于政出多门,遗产所得的名称也不尽相同,有“国务院重点保护文物”、“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等说法,虽然名称不同,但这些集合基本上构成了遗产所指的全部。

国家遗产认定的依据,其一是可以借鉴《世界遗产公约》所确定的内容和标准,采取拿来主义为我所用,也便于与世界接轨;其二是可以依据本国的相关法律,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保护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三是行政部门自己制定的有关条例。(https://www.xing528.com)

国家遗产的权威性突出在“权”上,这是由于那种认定出台于政府的缘故。但如果是国家行政职能部门所确定的遗产,对并非职能部门的地方政府而言,其权威性要打折扣,这是因为地方政府要全面对待属地发展问题,保护遗产只是全部工作的一个方面。也即国家遗产的权威性一旦与社会经济的某些重大问题相遇,就有可能被一定程度地搁置起来,这是由于生存、发展等课题的重要性经常要高于遗产保护。

日本在国家(国立)公园这个领域内,继国立公园概念后又增加了国定公园概念,即由国家指定、地方来承担管理的运作方式,这是十分有创新性、可参考的做法。相比较我国而言,虽然许多景区只获得了国家财政的非全额支持,并且款项还经常不能及时到位,此时如果给出国定概念,一定会缓解抱怨情绪和改变单纯等待的现象。可见,我们只是为了解决困难可能做了各种各样的变通性努力,但对制度的本质研究还探讨得不够充分。

除国立、国定公园外,日本还存在着环境厅的自然公园、国民保养温泉地、青少年旅行村,运输省的观光游憩地区,农林省的自然修养村,建设省的游憩都市等(山村顺次,1995),这些都很大程度上与国家遗产认定有着相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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