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遗产旅游界定
1.概念界定的清晰性
虽然社会不会对什么是遗产旅游产生疑问,也不会追问什么样的活动属于遗产旅游,旅游者从不提出这样的问题,但从学问角度还是有必要进行界定的,因为以旅游为职业的研究者不清清楚楚地界定概念,就很难进入下一步的研究境界中。而且,深入的界定也能衍生出乐于此的功能来,可以聚集一批愿意为遗产旅游研究投入精力的学者、学生以及来自其他行业的兴趣者。一定程度上明晰遗产旅游的内涵和外延,将推动社会对遗产旅游形成应有认知结构的进程。故此,界定遗产旅游一定要达到合适的深度,但同时也不能在此纠缠不清而耽误了后续研究,更不能界定出一个按照常人理解肯定会产生歧义的定义来。
旅游科学是不对任何社会人设定学习门槛的学问,界定概念首先要求选词简单明了,“遗产旅游”四个字的组合符合这一要求。其次,在界定内容上要有核心。当然,“定核画圈”方法虽然保证了概念的模样性,易于理解和记忆,但却呈现了一种静态认识。再次,为了体现动态性,现在很流行以描述一个过程来定义的方式,如此定义也很符合体验时代的认识特点,但由于以逗号为区隔符而组成的定义长句,容易让学习者选定其中不同的关键词作为加强语气的对象,那样就不得不需要表明界定立场了。由追求一个最正确的定义到试图将各种定义与立场相捆绑,可谓是人类对社会现象的一种认识上的进步。
2.界定遗产旅游的立场
(1)主词旅游、重点遗产
从构词结构上看,遗产旅游显然是以旅游为归属的,遗产只是一个修饰成分而已,主次关系可以决定这一点。然而,这毕竟是为了将遗产拉到旅游中的做法,因为我们毕竟不是无利害关系的旁观者,让遗产修饰旅游的目的是壮大旅游。一旦假定遗产已经进入了旅游范畴,作为从旅游队伍中分离出来的兴趣组织,我们的重点肯定是要放到作为修饰成分的遗产上。如果是面向大众的非学科教育,我们自然可能偏向于旅游,即便是与遗产相比较,大众对旅游的理解更容易些,我们也可能把遗产和旅游并重地讨论。
也即遗产旅游存在着两个暗喻的对比范畴,一是与以其他旅游资源为载体的旅游形式进行比较,另一个是站在旅游利益的立场上来看待遗产,后者即以遗产领域为比较对象,因为遗产还有非旅游的应用范畴。旅游圈定了归属,遗产表明了重点,这是关于遗产旅游的认识基本要点。
(2)来自遗产学界的立场
由此思路进一步考虑,如果遗产学界研究遗产旅游,恐怕他们目前不会造出“旅游遗产”的概念来,因为就从文字分析上看,“旅游遗产”可能是指因旅游而生的遗产,那可能至少是百年以后的事情,因为旅游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历史毕竟只有百年的历程,讨论因旅游而创造的遗产还为时过早。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未来会有旅游遗产出现的。虽然学术界有旅游资源不可创造的观点,在当代这种观点也是基本正确的,因为此前的生产、生活、宗教、政治、战争等活动要比旅游的历史长很多也重要得多,但是未来会让旅游的历史只是略微短于上述各种活动,而且那些活动目前已经被发现出现了弱化现象,比如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机械化了,也即在未来旅游活动会与其他活动并肩创造出有价值的存在来。
如果把“旅游遗产”解释为可用于旅游的遗产,即“具有旅游意义的遗产”,虽然文字上解释得通,比如距离客源市场很近的遗产就可以被称为“旅游性遗产”,非常遥远且可进入性非常之差的遗产可能就不能称作“旅游性遗产”,但现在还不能提出这样的概念。因为社会还没有流行起这样的说法,人们还没有完成保护遗产的重任,一旦遗产保护不成问题时,旅游性遗产、生产性遗产、封存性遗产等着眼于并非仅限于旅游的利用方向的概念,也许会陆续地出现,但目前还为时过早。
(3)强调对象的差异
不仅存在着旅游与遗产孰重孰轻的选择问题,遗产物、保护、利用者、制度、历史价值、稀缺度等许多关于遗产的关键词,定义选择的重点词汇不同,也会促成定义的视角差异。即便是完全相同的句子,语气、语调上的差异也会造成理解上的不尽相同。如果我们要想体验支撑力,在社会分工的格局下也只能不自觉地与我们身边的那些力量做对比,看看我们身边已经存在了哪些着力物。虽然人们对遗产旅游的概念会有一个较为认同的基础,但在很多环节上一定会出现差异来,每种具有系统性的认识构成了不同的学术风格。故此,对遗产旅游的界定一定是众说纷纭的,要想得到一个统一的定义是很难的。
3.基于旅游立场的初始定义
显然,本书是从旅游立场上考虑遗产旅游的。旅游研究最初都是从居民离开常驻地前往异地度过一段有意义的时光来定义旅游的,注意本书并没有提及旅游者一定还要返回来,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学术可能把定义做得非常严密,但往往没完没了地增加限制条件,反而可能会增加社会的认知负担。作为社会现象,由于发展的变化性,旅游的外延可能难以捕捉到边际,有时进行基本圈定就可以了。依照旅游的初始定义进行套用,我们不难定义遗产旅游就是,居民离开常驻地前往遗产地所进行的一次有意义的旅游活动。
旅游一定是居民先转换为旅游者再前往旅游地的过程,不注意到居民转换为旅游者这一过程,就已经漏掉了一大块应该研究的内容。遗产地概念等同于圈定了遗产旅游的目的地这一空间范畴,由此只能引发出什么是遗产地的设问,那就是涉及遗产地的识别和认定课题。至于一次有凝重意义的旅游活动说法中的“一次”,是出于完整周期性考虑而提出的,但也无意识中漏掉了多次具有重复性的旅游情形。虽然说旅游具有非重复性,因为重复将失去新奇感,那样旅游地就萌生出“家”的成分,但现实中社会还是将多次重复去同一个目的地的现象归为旅游现象。
上面的分析过程表明,乍看一个基本清楚的定义,人们会给出一个还算满意的评价,可一旦深入思考就会觉得那个定义漏洞百出。那么是无穷尽地完善那个定义?那样的话很可能使得原本简单的定义变得越来越复杂,即使获得了缜密与完整,却又失去了社会的广泛认同性,增加了社会认知的成本。做一个简单明了的界定,接着可以做一些具体圈定和扣除,再做一些分类,这也是学术界经常采用的界定方法。
鉴于旅游学科可直接面对大众性的特点,笔者还是坚持定义要有效率性的简单明了,不完善的部分可以推到研究内容中去考虑,这样就让概念被实际研究内容所充实起来。如果非要将浩繁的内容浓缩于言简意赅的定义中,如果过了效率性那个度,恐怕是束缚了应有的研究潜力的发挥,定义应该抓住核心、特性和主流的东西。
4.遗产旅游的发展性定义
对遗产旅游的初始定义毕竟将重点放在了个体上,这是因为旅游学中对旅游的定义是放在了个体行为上的原因,套用旅游学中的概念必然压制了旅游社会性的显示。虽然说社会是由个体人组成的,可不是像将众多产品堆在仓库里那样简单,个体人凑到一起而成的群体,必然产生复杂的社会关系,各种关系的作用结果必然产生一些方向性的事情,人类会选择积极的方向作为行动的指引。(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旅游是主体行为,遗产是客体性对象物,客体与主体复合的词汇,重点不同必然导致认识者各抒己见。而且,遗产旅游概念中的“遗产”与温泉旅游中的“温泉”在形式上是等同的,但在内涵上却不是完全一样的,看似都是用一种资源来修饰旅游,基本上也是这样,但社会对于“遗产”的情感要多于“温泉”,因为“温泉”本身是个中性词汇,喜好“温泉”是社会后来生成的情感,而“遗产”的概念自出现起就是带着社会偏好而来的,每种旅游资源的社会意义是不同的,也即“遗产”的概念里含有认识者很高的主观情感成分,那么遗产旅游所表明的立场可能就是由客观走向主观的那样一种可变轨迹。
人们对遗产的认识越热情,遗产旅游的主观性就越大,这样就引发出来发展变化地认识问题的思路。旅游现象毕竟是发展的,人们对旅游的认识也是与时俱进的。初始定义虽然重要,但当务之急也不能不考虑,况且每代人有每代人的责任,发展的结果可能让最初的定义发生改变。
现实中的旅游前线课题很容易让我们感受到。旅游因旅游者而引发,但旅游现象的健康保持和发展就由不得旅游者一方说了算,旅游地居民、政府、企业等都在扮演着重要角色,如何让旅游关系者都取得满意结果,这要比严密无缝地定义什么是遗产旅游要重要得多。按照这样的思路,我们可以这样定义遗产旅游,即是指旅游者对遗产地的旅游行为及其所引发的遗产地利益关系者为发展经济、增加属地自豪感和保护遗产所作的一系列努力。
由于广义性的定义在内容上扩展到了效应层面,溢散的边界线是难以收拢的,定义者可能会用“关系总和”之类的话语来拢住发散。虽然这里给出的定义很不精美,但毕竟是直接冲着形成努力的方向而作出的描述,由于其具有社会进步意义,如此的定义是有生存空间的。
5.重心放在遗产资源上的定义
虽然对遗产旅游的认识可以上升到很高的境界,以实物为基础的研究还是让人有脚踏实地的感觉,“遗产旅游”四个字中的“遗产”二字几乎就是直接指向实物,尽管存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其不能改变遗产的实物主流性。
遗产概念毕竟是以特定资源冠名的一种分类旅游,而且提出遗产概念的同时,保护遗产成为具有压倒性的呼声,按照这样的分析,遗产旅游可以定义为,居民将异地具有历史或自然演化价值的存在作为吸引物并在社会各利益关系者一致认可的保护第一氛围下所进行的一种特色旅游。
6.国外学者的定义
戴伦·J.蒂莫西与斯蒂芬·W.博伊德2003年出版了《遗产旅游》专著,书中作者罗列并分析了一些关于遗产旅游的“定义”,与其说是定义,倒不如说是各种独到见解的汇集。我们普遍感到发达国家的居民整体上具有做事认真的特点,然而他们的旅游学者在概念定义上却经常让我们感觉到十分不严谨,一看就是很有缺陷的定义,但却体现着学者独特的风格以及十分进取的研究指向,因为全面、严谨的追求中有时会失去研究内容的积极进取姿态,这也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最为本质的区别之一。
是否可以这样大胆假设,包括遗产旅游在内旅游研究,在本质上就是要有适度深入认识的要求,过度对概念进行穷追不舍可能就漏过了真理,本来是冲着真理而去,结果却与自己应该遇到的有价值的认识擦肩而过。
(1)遗产价值是主观性的再赋予
遗产具有客观的价值存在,这一点已经不是什么可以置疑的问题了,既然没有疑问,国外学者对于遗产价值的讨论多是一带而过,并不在此做过多的停留。在承认客观性的基础上,从认识论上研究遗产价值之所以存在,一种主观性的视角开拓了一条积极的通道,因为现实社会已经呈现了保护遗产的价值观,本质上就有欲形成更大的主观共识动机,进入社会动机层面的认识,看似是向源头退了一步,却产生了更大的前进动力。
遗产是指那些社会希望继承的东西。遗产具有选择性(过去的存在不可能都是遗产),价值体系及其变化决定遗产,遗产往往通过一些象征、图标甚至是神话形成某种集成认同感等,这些观点都带有认识论的色彩,认识的背后都具有一种能动的指向。既然价值决定什么是遗产,那么就要在过去的遗存中进行选择、确立合适的价值观体系、推进更广泛的认同、争取更多的支持者做有意义的保护活动。
(2)各具特色的定义
遗产旅游属于特色旅游,旅游对象范围包括参观历史遗迹,游览自然景观和体验地方文化。遗产旅游侧重于历史(客体性),文化旅游侧重于当代(主体性)。遗产旅游是文化旅游中发展最快的形式(吻合了人类基本需求阈值概念),遗产含义与文化有关,表现形式为建筑、艺术、著名景区景点、物质文化,以及能够反映历史遗产的当代人的生活方式。也即如果旅游者是中心,那么前往遗产地的旅游就是一种文化旅游,如果以对象物为中心,那就是历史性的遗产旅游。
逐一仔细阅读国外学者关于遗产旅游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他们都是侧重于遗产旅游的一个方面,强调自己认为有深厚拓展空间的特性,由此满足个人兴趣和彰显个人的存在价值,并将个人的价值取向找到应该有很强社会力量支持的依托,可谓“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继而将自己的乐趣融入社会的主流热情里。
在具体描述上,外国学者喜欢把遗产旅游的某些特性挂靠于已经被认为熟知的概念上,如与文化、遗产、景区、特色旅游、历史、生活方式、建筑等概念结合,不同的人群把持着不同的特性集合,用这些有分量的多个概念来共同把握遗产旅游概念以便仔细研究,并让其在社会认知系统中具有稳固价值。国外学者的行为可谓既彰显了自我价值,却又很自觉地受制于社会大框架的制约。
也即在做客观性研究时,一定要尽量用至少是三个重要的领域外概念来卡住对象物,以免对象物因受到外力而移动,那样研究者就不能定睛观察了,除非研究者与对象物同步运动,那样对研究者的技能性、把握性要求很高。如果不是这样,也只有采取洞悉式研究方式,深入其中看其本质和细节。其实有些事物只能是外观才现本质的,内观有时可现本质,有时进入内部却让观察一无所获。比如剥洋葱就是例子,剥到最后发现里面没有什么特别的。
为了更快地让读者了解自己的意图,外国学者在定义之后很快就列举实物、实事,他们很少做由抽象推演出抽象的逻辑,步步抽象的逻辑思维对遗产旅游而言是不合适的,因为旅游科学期望更多人的兴趣参与,仅仅因为抽象难懂而让一些原本可以成为兴趣者的人们远离了旅游,那不是旅游的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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