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遗产与公共物品、制度
1.公共物品
遗产原本是指先人留下、可以继承的财产,理所当然涉及继承权问题,但那是私人性的事情。而文化与自然遗产主要是指文物古迹、古建筑、自然风景区、民俗民风等,这些都属于公共物品。也就是在先人留下这一点上,本书所指的遗产与传统生活世界里关于遗产的所指是一致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要选用“遗产”这个词作为本学科总领概念的原因,而在第二步逻辑时两者就出现了分歧,原本是私的范畴却走到了公共领域。
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将这些性质应用到遗产旅游范畴,我们会发现,在阈值下的旅游利用,使得遗产资源符合非排他性质,非营利机构来管理遗产资源,也可以使其符合非竞争性特点。然而,当旅游者蜂拥而至时,非排他性就转换为了俱乐部性,当管理者想从遗产管理中获得经济效益时,非竞争性也演变为了市场性。可见,在遗产概念之上再加上公共物品的约束,由此再进一步分析下去,可以让我们从社会中最接近初衷的遗产概念出发,逐渐接近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真值,也即首先要找到最有效率的起点,其次我们还要进一步找到能够尽快到达、直面前线的路径。
2.制度(www.xing528.com)
本学科所指的遗产虽然主要是指公共物品,但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私人遗产时而向公众开放的情形。私有具备效率性但失于公平,公用虽有公平性也会失于效率性,遗产研究将不得不进入产权与制度领域进行讨论。
遗产应该是作为共有物品来管理,但客人的蜂拥而至也需要利用价格规律来调控。鉴于财政的紧张,共有物也要做一定程度的商业运营,许多景区已经做了经营权转让。从保护的立场看,既然治理大众旅游骤然带来的破坏十分迫切,而且又没有足够的保护经费,那么当务之急是效率,私有化管理带来了这个方向,下一步的问题就是如何让指向盈利的效率能够被引导到遗产保护上来,故此,制度研究有着很大的可作为空间。
比如,当公共性遗产资源一旦遇到了有利可图的市场时机时,社会的各方面机构就会蚕食附着在遗产上的价值,而如果没有经济利益可图,所谓的遗产资源也最容易被社会遗弃而荒芜。私人所持有的遗产是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的。因为私权遗产一般会得到所有人最好的照顾,来自社会的担心经常是多余的。一旦个人所有或租赁的遗产达到了很高的价值,社会、政府可能会施加一定的压力和制度性约束,比如,不允许个人把文物带出境外和出售,有些私人遗产也会被要求经常性地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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