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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媾和会议及对台媾和政策

更新时间:2025-01-20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二)对台媾和政策1951年9月8日,在对日抗战中贡献和牺牲最巨的中国未能派代表出席的情况下,旧金山媾和会议举行了和平条约的签字仪式。在与杜勒斯的正式会谈中,吉田提出的对台交涉纲领,就明确把日台媾和的目标规定为不涉及双方的政治关系而专注于使彼此的实务关系正常化。不过,这仍不意味日本政府已承认“国民党政权”是统治着台湾和澎湖列岛以外的中国领域的政府。

(二)对台媾和政策

1951年9月8日,在对日抗战中贡献和牺牲最巨的中国未能派代表出席的情况下,旧金山媾和会议举行了和平条约的签字仪式。会后,围绕日本与中国媾和的交涉对象问题,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英国和承认台北的“国民党政权”的美国分别对日本施加了压力。美国出于维护台湾地区这个西太平洋上战略据点的需要,极为疑惧日本和北京接近,因此希望日本尽早与台湾当局媾和,并和东南亚各国加强贸易关系,放弃对大陆市场的幻想。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和大陆妥结战争问题,与英国的对华政策保持一致;另则因不想在开拓海外市场时重新遭遇战前与日本相争的局面,极愿看到日本在大陆而不是向东南亚发展经贸活动。[14]所以,尽管旧金山媾和会议前,美英曾就和约签订后以大陆还是台湾方面的政权为对象缔结和约完全听任日本的自主判断这一点达成了协议,[15]但旧金山和约签署不到一周,美国参议院半数以上的56名议员联名向杜鲁门总统声明:决不会承认日本与大陆之间签订和平条约。[16]可是,英国外长莫里逊(Herbert Morrison)却在和约签署当天与吉田的会谈中,劝告日本勿在和约为各国批准前匆匆与台湾当局展开交涉。[17]美英之间的意见相左,自然给宣称在外交上与美英保持协调的吉田内阁的政策决定陡增难度。为在选择媾和对象问题上既避免迁怒美英[18],又能无损自身利益,日本政府决定暂时采取静观局势的拖延之策[19],这个姿态背后实际潜藏了吉田在战前长达十几年的驻华外交官经历中形成的中国及中国人观。吉田一直确信,中国人自尊心极强,故而不会长期屈从苏联,从这一点看,现处于同盟关系的中苏的分裂不过是时间问题;[20]另外,中国人习惯于政治与经济分离的社会环境,所以尽管大陆长年处于战争动乱,但经济活动仍持续未断,这个社会状态对需要大陆市场的日本来说,就意味着很大的可能性。[21]吉田在这里对中日之间建立超越体制和意识形态壁垒的经贸关系显示的乐观见解,实为对他一直尝试与海峡两岸保持等距离关系的战略意图的注解。因此,当1951年9月日本在台北开设事务所后,吉田茂在同年10月的国会答辩中,竟称为了通商也可以考虑在上海开设同样的事务所。[22]这些言行不用说极大刺激了美国。美国国务院负责中国事务的帕金斯就认为日本政府的这种脚踏两只船而最终可能与中国大陆和解的做法,会危害美国在东亚的地位和利益;同月30日,他给负责远东问题的副国务卿拉斯克(Dean Rusk)建议说,应尽快促成日台媾和,因为这样做能在北京和东京之间造成“摩擦的根源”,以便彻底阻止日本和大陆改善关系。[23]同年12月上旬,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为从吉田内阁取得与台湾方面进行交涉的保证,作为美国政府的特使访问了东京。

其实,在美国的基于各种渠道的压力下,吉田也意识到与台湾方面交涉已势所难免,不过他设想的交涉结果,决非缔结媾和条约,充其量不过是签订一个以日台双边贸易为主要内容的实务性协定。就是说,他不想为了与台湾方面结交政治关系而付出牺牲大陆市场的代价。这时的吉田处于既不想承认“国民党政权”,又不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境地,所以对他来说,比起棘手的政治关系,解决日本与两岸的经济关系就更具有现实感和重要性。在与杜勒斯的正式会谈中,吉田提出的对台交涉纲领,就明确把日台媾和的目标规定为不涉及双方的政治关系而专注于使彼此的实务关系正常化。[24]并且,这个协定案的适用范围被限定在“国民党政权”控制之下的台澎及金门马祖诸岛,故它即便签署生效,法律性质也与旧金山和约规定的与中国之间签订的媾和条约不同,不过是与事实上统辖了台湾地区的政权缔结的实务协定而已。

杜勒斯当然不可能接受这样的协定案。他利用日本急欲恢复独立和重建经济的“软肋”问题,遂以日本如果承认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的“国民党政权”,不仅有助于美国国会批准旧金山和约,便于日本尽快加入联合国,也有利于今后在美日间解决行政协定、琉球的归属及经济协作等为理由,迫日本就范。5天后的12月18日,杜勒斯与吉田再次会谈时,在一番警告之后,拿出事先由美国国务院拟就的无异于最后通牒的书简,要求吉田以作者的名义将信寄送杜勒斯。吉田在对内容稍作修改之后于12月24日签发了这封所谓“吉田书简”。吉田书简以中国大陆与苏联签订了以日本为假想敌国的军事同盟条约及因派遣志愿军至朝鲜而被联合国指责为“侵略者”为主要理由,表明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媾和的立场;但另一方面,该书简没有明确把“国民党政权”视为全中国的支配者,只是表示将与台湾当局缔结使相互关系正常化的条约。[25]尽管如此,吉田书简的出笼,终使一度被模糊处理的交涉对象问题有了明确的结论。不过,这仍不意味日本政府已承认“国民党政权”是统治着台湾和澎湖列岛以外的中国领域的政府。在日台交涉前夕的1952年1月26日,吉田茂本人在国会答辩时,就曾明确表示“国民党政权”是台湾的政府,和这个“台湾政府”之间签订的条约与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规定与代表中国的政府之间缔结的和平条约并非一码事。[26]像这样对“国民党政权”予以限定性承认的政策和立场,实际上贯穿了整个日台交涉过程。

首先,日本政府在交涉的准备阶段以日本国民及英国的反对为由,坚持把将与台湾缔结的条约名称定为“日华条约”,而不是台湾方面要求的“华日和平条约”,以此喻示缔约的另一方并非代表中国的具有正统性的政府,并且签订的条约也无通常国家间和平条约的性质和效用。[27]接着,在非正式会谈时,日本方面就会谈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条文简洁”、“符合实情”、“友好协作”的三原则。这个所谓“条文简洁”的意思,是日本将与台湾当局签订的条约并不是与旧金山条约相同性质的有全面内容的和平条约;而“符合实情”一语,则要点在对条约的适用地域范围作限定,显然主要用意在于不把“国民党政权”当成代表中国的政府;这样,与并非日本原来的交战国的政府代表之间商定“友好协作”的原则,就明显具有抑制对方提出战争赔偿等要求的性质。根据这样的原则,日本全权代表提出了一份仅含六项条款的条约案,其中除了终结战争状态以外,都是与经济有关的内容。这与被旧金山和约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联合国一员的地位且又自认拥有中国大陆主权的“国民党政权”的要求,相差实在太大。美国方面也以日本案比之旧金山和约内容过于单薄的理由,显示了反对意见。

日本为此提出了第二次条约案。该案把“日台和约”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国民党政权现在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而“国民党政权”则要求将这一表述修改为“现在控制下及将来处于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这个表面围绕条约的适用范围而实际是围绕“国民党政权”控制地域范围的分歧,成了日台正式交涉的主要争论重点。经过激烈的交锋,3月下旬日本全权代表和台湾方面达成包含以下妥协内容的暂定协议,即“国民党政权”放弃对日本的劳务请求,日本则按照“国民党政权”关于领土和主权的主张对条约案作必要的修改。但由于日本外务省不承认这个暂定协议,日本全权代表又提出第三次条约案。这个案与暂定协议的主要不同在于,它排除“国民党政权”关于条约适用范围的修改要求,即坚持了对“国民党政权”主张的主权及和平条约适用的范围予以限制的立场。

陷于被动的“国民党政权”只得再次求助美国的对日压力。但这时美国国会已批准旧金山和约和美日安全保障条约,两条约一旦生效,日本在美国实施其世界战略中的地位将愈发重要,再说美国关注的焦点原来就在以“国民党政权”为对象进行对华媾和,至于具体的交涉条件,其实美方并不想过深地介入。不过,日本政府基于当时并无可能即刻打开与大陆的关系以及日中贸易在短期内难有大的进展的判断,也就不想因过分坚持条约的适用问题等而延迟日台媾和的签订,从而影响更为重要的日美关系,所以4月下旬吉田首相决定新的交涉方针,即在将来不需日本国会审议的交涉文件《同意记录》的表述上,可顾及“国民党政权”的立场。[28]

1952年4月28日即旧金山和约生效的当日,日台签订了和约及《议定书》、《照会》、《同意记录》等相关文件。在《议定书》和《同意记录》中,“国民党政权”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14条第1项第1款日本应提供服务的利益,并同意在处置“满洲国”及汪精卫等伪政权的在日资产和未经“中华民国政府”同意而成立的日本驻华外交机构及私人的在华资产时,可对旧金山和约有关条款作除外处理。对“国民党政权”的这个让步,日本政府也以明文确认对“日台和约”的适用范围,虽仍表述为“现在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但文中的“或”可以作为“国民党政权”所要求的“及”来理解。[29]这里的对“或”字之含义的两可解释,似乎只是日本政府对“国民党政权”坚持拥有中国全部领土主权这一立场作了变通处理,然而从法理上看,其实这个外交应对关于大陆和台湾在领土和主权层面的一元不可分关系,是作出了虽不直接但却是肯定的解读的。

根据以上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日本在旧金山和约生效之前,虽尚未获得主权国家的地位,但当时执政的吉田内阁却一直在积极尝试制定并施行被视作最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对华关系处理方策,即一面在美国的安排下,参与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于和会之外,随即启动对台湾方面的媾和交涉;另一面却又从维护日本的长远经济利益出发,在所有外交过程中处心积虑为日后与大陆建立关系留下余地。在这里,我们可见日本在国家外交空间被极大限制状态下,仍坚持处理对华关系问题上的主体性,而且还可察知与冷战期分属两个阵营的各国外交活动极易随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对立而大幅摇摆有所不同,日本在对华关系问题处理上则是始终贯彻国家利益至上这一原则的。

【注释】

[1]Donald C.Hellmann.Japan and China:Competitors in a Multipolar World?[M].in Priscilla Clapp and Morton H.Halperin,eds.,United States—Japanese Relations,the 1970s,Cambridge:Ha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p.173.

[2]论及这个问题的主要著述有:(日)古川万太郎.日中战后关系史[M].东京:原书房,1988.;(日)绪方贞子.战后日中·美中关系[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日)添谷芳秀.日本外交和中国1945—1972[M].东京: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1997.;宋成有,等.日本外交史[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日)增田弘,(日)波多野澄雄.亚洲中的日本和中国[M].东京:山川出版社,1995.;(日)田中明彦.日中关系1945—1990[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陈肇斌.战后日本的中国政策——1950年代东亚国际政治的文脉[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0.

[3](日)增田弘,(日)波多野澄雄.亚洲中的日本和中国[M].东京:山川出版社,1995:185.

[4]陈肇斌.战后日本的中国政策——1950年代东亚国际政治的文脉[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0:12—13.

[5](日)增田弘,(日)波多野澄雄.亚洲中的日本和中国[M].东京:山川出版社,1995:185—186.

[6](日)猪木正道.吉田茂的执政生涯[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6:314.

[7](日)高坂正尧,等.战后日美关系年表[M].东京:PHP研究所,1995:40.

[8](日)田中明彦.日中关系1945~1990[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11.

[9](日)五十岚武士.对日媾和和冷战——战后日美关系的形成[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187.

[10](日)吉田茂.世界和日本[M].东京:中央公论社,1992:154.(www.xing528.com)

[11]关于吉田茂的对美协调的对外观,参见吉田茂.回想十年1[M].东京:中央公论社,1998,第1章.和吉田茂.回想十年4[M].东京:中央公论社,1998,第28章.

[12](日)猪木正道.评传吉田茂4——山巅卷[M].东京:筑摩书房,1995:332.

[13](日)池井优.日本外交史概说[M].东京: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1998:240.

[14](日)池井优.日本外交史概说[M].东京: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1998:245—246.

[15](美)艾登.艾登回忆录Ⅰ[M].东京:みすず书房,1960:15—16.

[16](日)石丸和人.战后日本外交史Ⅰ 美国支配下的日本[M].东京:三省堂,1983:300.

[17]陈肇斌.战后日本的中国政策——1950年代东亚国际政治的文脉[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0:43.

[18](日)池井优.日本外交史概说[M].东京: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1998:246.

[19]陈肇斌.战后日本的中国政策——1950年代东亚国际政治的文脉[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0:43—44.

[20](日)五百旗头真.日本外交五十年[J].(日)国际问题,2001年11月总第500期.

[21]陈肇斌.战后日本的中国政策——1950年代东亚国际政治的文脉[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0:8—9.

[22](日)田中明彦.日中关系1945~1990[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37.

[23](日)石丸和人.战后日本外交史Ⅰ 美国支配下的日本[M].东京:三省堂,1983:303—304.

[24]陈肇斌.战后日本的中国政策——1950年代东亚国际政治的文脉[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0:56—59.

[25]日本外务省亚洲局中国课.日中关系基本资料集1949年~1969年[M].东京:霞山会,1970:28.

[26]官报(号外)第13次国会 参议院会议录第7号[M].东京:大藏省印刷局,1952:5.

[27]陈肇斌.战后日本的中国政策——1950年代东亚国际政治的文脉[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0:56—59.

[28]陈肇斌.战后日本的中国政策——1950年代东亚国际政治的文脉[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0:80—92.

[29]田桓.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2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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