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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对外观察:恢复战犯地位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政府的战犯政策之二:恢复地位这里所说的恢复地位,主要是指获释战犯的社会地位尤其是政治地位的失而复得。而事实上,日本战犯的部分地位在出狱前就已得到恢复。上述的日本政府把战犯的处死和狱死均处理为“公务死”的做法,则十分鲜明地显示了这一点。

战后日本对外观察:恢复战犯地位

(三)政府的战犯政策之二:恢复地位

这里所说的恢复地位,主要是指获释战犯的社会地位尤其是政治地位的失而复得。而事实上,日本战犯的部分地位在出狱前就已得到恢复。东京审判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日本政府对被盟国各军事法庭判为战犯的人员,均按照国内法上的服刑者地位予以处理,这样不仅战犯被中止行使参加选举等的参政权利,战犯的家族也不能享受国家的经济补助。可是,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后,以重新恢复了国家主权为背景,日本政府司法当局便正式表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判之刑“不该当国内法上之刑”的见解。同年5月,日本政府的法务总裁木村笃太郎签署的官方文书则通知说,今后将根据国内法把战犯中的“刑死者”和“狱死者”均作为“公务死”处理,并把在押战犯称作“被扣留或被逮捕者”。[22]根据日本于此期修改和施行的《战伤病者战死者遗族等救护法》、《未归还者给与法》等法令,不仅乙丙级战犯在押期间可以未复员军人的身份领取工资,在押战犯的家族或去世战犯的遗族也能根据相关法律,领取各种规格等级的国家补助金。[23]这一时期,在日本自治厅给法务省的通知中,还进而明确规定战犯的选举权与旧金山和约生效同时得以恢复;为此,东京关押战犯的巢鸭监狱还特地给服刑战犯安排了通常是选举服务机构为公差在外人员办理的外出人员投票方法。[24]

于是,在国际法庭认定的罪行不适用于国内法制环境这一解释之下,按照通常的法理原则应对战犯施之法律地位限制的处置势必会形同虚设;而日本政府司法当局的所谓“公务死”的定论,无异于从法的角度对包括甲级战犯在内的所有战犯的地位和名誉,作了实质性的恢复。作为反映这一变化趋向的事例,可以举出此期日本国会通过的关于赦免和释放战犯问题的几个决议对战犯称呼上的变化:1952年6月参议院决议称其为“在押战犯”,同年12月的众议院决议则改其为“基于战争犯罪的受刑者”,1955年7月的众议院决议,则再改称为“战争受刑者”。至此,对战犯的指称完全为中性概念词所取代。

甲级战犯完全意义上的地位恢复的标志,莫过于重返政界而再度成为政治家。这方面的代表性事例可举出两起。一是在战前任东条英机和小矶国昭等内阁外务大臣的重光葵。以东久迩稔彦内阁的外务大臣身份在密苏里舰上签订投降文书的重光,后作为甲级战犯被判7年徒刑。1951年11月重光出狱,两个月后便重新投身政治活动,1952年6月成为当时日本最大的在野党改进党的总裁,1953年4月当选为众议院议员。1954年起,重光在三届鸠山一郎内阁中出任副总理和外务大臣。另是被判无期徒刑的甲级战犯贺屋兴宣,贺屋曾任近卫文麿和东条英机两内阁的大藏大臣,是日本战时统制经济和对中国华北进行经济侵略的主要政策立案者,1958年被释当年即得到自民党的公认,并当选为众议院议员,1963年又入池田勇人内阁任法务大臣。从重光和贺屋两人入阁和当选国会议员的过程来看,当时日本无论保守党的精英集团还是社会的主流民意,都未对其甲级战犯的经历呈示过疑惑。另外,东京审判之前被美国占领当局作为主要战争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又免于起诉的八十余人获释后,其中约有四分之一仍于日本社会各领域获有显赫地位,其中任内阁总理及副总理的两人、内阁大臣四人、国会议员六人、政党及政治团体负责人四人、驻外大使一人、大学校长一人、全国性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四人、大型企业负责人四人。[25]

包括甲级战犯在内的战犯获释后,能迅速复归社会尤其是在社会各界重露头角,如果只是将此归结为对“刑尽罪灭”的近代法理念认识和实践的结果,显然是有欠说服力的。笔者认为,正是如上所述的日本政府把国内法体系与东京审判的法理原则进行的平行化处理及其政治意图,才是问题的根源所在。因此,日本在国内法环境下接受东京审判的,实质上就只是有刑无罪这个结果。上述的日本政府把战犯的处死和狱死均处理为“公务死”的做法,则十分鲜明地显示了这一点。

为甲级战犯定罪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一样,在把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引入作为国家行为的战争问题处理范畴,以及通过基于国际法的国际军事法庭审判而不是行政手段处罚战争责任者方面,的确为人类维护世界和平和处理战争问题,提供了开创性的经验和借鉴。可是,主导了创制国际审判理念的美国却在审判过程中不时背离所定的原则和规范,加上日本国民大多持有日本的对美战争并不像对华战争那样具有侵略性的战争观,尤其是本书考察所证明的日本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施行的以战犯的复归社会为目的的政策,遂使战后日本社会关于东京审判的舆论长期处于分裂状态。而日本保守党政权则巧妙地利用这个国内民意的工具价值:一面借助理想主义的东京审判观,成功实现日本重回国际社会的目标;一面则不时把包括同情战犯的东京审判批判论收敛为认同其保守的历史观和现有体制的社会基础及政治能量。当然,这个战略构图也内含了深刻的国际政治风险,亦即如果完全否认日本的战争犯罪,则有尽毁日本正在高度依存的日美同盟的基石之虞。基于这个视点,也许可以说法政过程中的日本甲级战犯问题,不论其生成还是变换方式的展开,本质上都主要是日美国内政治的展开及两国在国际政治领域的较劲或相互利用的一种局面。

【注释】

[1]森冈厚生劳动政务官:甲级战犯不是有罪者[N].(日)朝日新闻,2005年5月27日.

[2]否定东京审判、能向世界说吗[N].(日)朝日新闻,2005年5月28日.

[3]日本国民和国会议员在战争等历史认识上的差异[N].(日)每日新闻,2006年7月3日.

[4](日)粟屋宪太郎.东京审判论[M].东京:大月书店,2002:152.

[5](日)细谷千博,等.问东京审判[M].东京:讲谈社,1994:125—126.

[6]田桓.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07.

[7]后藤田正晴访谈、接受东京审判是国际性约束[N].(日)朝日新闻,2005年7月3日.

[8](日)日暮吉延.东京审判的国际关系[M].东京:木铎社,2002:615—618.

[9](日)赤泽史朗,等.媾和问题和亚洲[M].东京:现代史料出版,1999:181.

[10]世界大百科事典 第19卷[M].东京:平凡社,1988:553—555.(www.xing528.com)

[11]朝日新闻法庭记者团.东京审判(下卷)[M].东京:东京审判刊行会,1953:50—52.

[12](日)戒能通孝.东京审判·其后[J].(日)思想,1953年总第348期.

[13]和平问题恳话会关于媾和问题的声明[J].(日)世界,1950年总第51期.

[14](日)细谷千博,等.问东京审判[M].东京:讲谈社,1994:309.

[15]法务大臣官房司法法制调查部.战争犯罪审判概史要[M].东京:法务大臣官房司法法制调查部,1973:416—419.

[16]田桓.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07.

[17]政府向有关各国劝告,赦免全体乙丙级[N].(日)朝日新闻,1952年8月15日.(日)日暮吉延.“正义”和“慈悲”——媾和后的战犯释放和日美关系[J].(日)美国研究,2001年总第35期.

[18]印度和国民政府同意释放甲级战犯[N].(日)朝日新闻,1952年12月6日.

[19]法务大臣官房司法法制调查部.战争犯罪审判概史要[M].东京:法务大臣官房司法法制调查部,1973:435.

[20](日)赤泽史朗,等.媾和问题和亚洲[M].东京:现代史料出版,1999:163—165.

[21]十名甲级战犯被赦免[N].(日)朝日新闻,1958年4月8日.

[22](日)外务省:《本邦战争犯罪人关系杂件 第一卷》,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D’1.3.0.1.

[23]对战犯也支付工资[N].(日)朝日新闻,1952年6月6日.对战犯伸出救护之手[N].(日)朝日新闻,1952年6月17日.

[24](日)法务大臣官房司法法制调查局.战争犯罪审判概史要[M].东京:法务大臣官房司法法制调查部,1973:440.

[25](日)百濑孝.事典昭和战后期的日本[M].东京:吉川弘文馆,1995: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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