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以英国法为基础,进行了大胆创新,并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创建美国法
从美国建国到19世纪20年代初这一时期,美国以英国法为基础,并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开始创建美国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重新得到重视,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在革命时期和革命以后的一段时期,尽管作为美国法基础的普通法曾经面临着被废除的危险,尽管亲法派进行了艰难的制定法尝试,然而,美国法对待罗马法就像教会对待伪经书:它是工具性的而不是权威性的。受历史的路径依赖影响,普通法被证明是太顽强了。普通法传统的根基扎得那样牢固,就是伴随着革命而发生的对英国东西的敌对情绪也不能将其连根拔除。一个肩负着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征服一个大陆的任务的国家,需要一种能使它应付人口、商业和财富的增长等问题的法律秩序。制定法所需要的统一性、平等性和确定性很难适应这样的需要。普通法传统显现生机。
在英国普通法重新得到重视的情况下,普通法中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传统得到延续,而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的缺失引起了相当多有识之士的重视,他们纷纷行动起来,为争取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而奋斗。经过麦迪逊等人的努力,美国通过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史称《权利法案》。《权利法案》强调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每个人以人类一员的资格享有所谓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被规定为应受到宪法之绝对保护的权利。(www.xing528.com)
为了具体实施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汉密尔顿、麦迪逊等美国早期的联邦派领袖人物和杰出代表又从制度和政治结构方面积极努力,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设置多重保障机制。他们一致认为,必须在政体上建设彻底地、充分地贯彻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则,同时要求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
但是,在建国之初的实践运行并没有那么理想化。法院的职能在建国后直到18世纪末都还比较软弱。直至马歇尔法院时代,这种状况才开始得到改善。
这一时期,美国普通法在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领域对英国法实施了改革,然而,美国法院并没有机械地接受英国普通法,在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领域的表现是根据美国国情对之进行了改造,使之更加适合于美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约翰·迪金森在他的《宾夕法尼亚农场主信札》中写道:“英国的普通法被广泛地采纳了……可是我们的法院在决定普通法和制定法中的哪些部分应当得到沿用方面,行使着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因为我们必须承认,环境的变化必然要求我们,在某种情况下否定这两种法律的结论。英国法的某些规则被采用了……有些则被舍弃了。”这很好地表达了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特点:普通法和制定法相结合,并突出法院的功能和作用。在普通法环境下,制定法条文内容的外延和内涵经过一个个案例不断得到调整,表现出在路径依赖模式影响下的特殊变迁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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