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美国法律史研究的成果为历史的法经济学研究提供了良好条件
历史的法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翔实的法律史资料基础上。在现有的法律史资料基础上应用新经济史学方法论来挖掘法律变迁历史的客观规律应该成为历史的法经济学研究的主要任务。美国现有法律史研究的文献为开展历史的法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近年来美国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文献包括:劳伦斯·M·弗里德曼(Lawrence M.Friedman)的《美国法律史》(1985);施瓦茨的《美国法律史》;霍维茨的《美国法律的变迁:1780-1860》(1977)、《美国法律的变迁:1870-1960》(1992)。
研究美国普通法的变迁历史有一个很好的优势,那就是19世纪以来的上诉判例报告,以及州和联邦的制定法在较好的图书馆和相关法律网站上都可以找到。各种法院史,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院史方面也有很多文献,包括查尔斯·沃伦的《联邦史上的最高法院》(1922,3卷);最高法院史的多卷本,包括:由小朱利叶斯·戈贝尔撰写的第一卷《史前和起源—1801年》(1971)、由乔治·L·哈斯金和赫伯特·A·约翰逊撰写的第二卷《权力之基:约翰·马歇尔1801—1815》(1981)、由查尔斯·费曼(Fairman)撰写的第四卷第一部分《重建和再联合1864—1888》(1971)、由卡尔·B·斯威舍撰写的第五卷《坦尼时期1836—1864》(1974)。另有关于著名法官与最高法院的研究,包括查尔斯·费曼的《法官先生米勒与最高法院1862—1890》(1939),卡尔·斯威舍、斯蒂芬·J·菲尔德的《法律手艺人》(1930年)和《罗杰·B·塔尼》、艾伯特·贝弗里奇的《约翰·马歇尔》、杰拉尔德·T·邓恩的《约瑟夫·斯托里和最高法院的崛起》(1970),以及唐纳德·G·摩根的《大法官威廉·约翰逊:第一个异议者》(1945)。
对于一些特定时期的法律史,有斯坦利·I·库特勒的《司法权与重建政治》(1968)、哈罗德·M·海曼和威廉·M·威克的《法律下的平等司法:宪法发展1835—1875》(1982)、威廉·F·斯温德勒的《法院及20世纪的宪法:过时的合法性1889—1932》(1969)、阿诺德·M·保罗的《保守的危机及法治:律师与法官的态度1887—1895》(1960)。对一些特殊判决的有趣研究,有G·彼得·马格拉思的《亚族人法律和新共和的政治:弗莱彻诉佩克案》(1966)、斯坦利·I·库特勒的《特权和创造性的毁灭:查尔斯河桥案》(1971);登·E·费伦巴赫尔的《德雷特·司考特案:在美国法律和政治中的意义》(1978)。(www.xing528.com)
在美国法律史研究领域,J·威拉德·赫斯特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所以有人称在现今美国法律史学的研究中,只有两大派别:即你要么是赫斯特派,要么就是非赫斯特派。赫斯特的研究在威斯康辛大学法律史学院兴起了美国法律史写作的新形式,使得美国法律史从仅仅研究法律自身演变的视野中超脱出来,更加着重探讨这种演变和社会、经济、意识形态、政治等外在因素之间的关系,并对法律的功能和社会作用作出解释。该领域的著作有:奥斯卡和玛丽·汉德林的《共同体:美国经济中政府作用的研究,马塞诸塞1774—1861》(1969,修订版)、路易斯·哈兹的《经济政策与民主思想:宾夕法尼亚1776—1860》(1948)、哈里·N·汉伊贝尔的《俄亥俄运河纪元:政府与经济的实证研究1820—1861》(1969)、爱德华·C·柯克兰的《男人、城市和运输:新英格兰史的研究1820—1900》(1948,2卷)、乔治·H·米勒的《铁路和格兰其法》(1971)以及加布里埃尔·科尔科的《铁路和管制1877—1916》(1965)。
国内相关学者也对美国法律史有相当的研究。何勤华著《美国法律发达史》[11]有助于我们对美国法的文明史有一个概括的了解。韩铁近几年一直跟踪研究现行美国法律史研究动态,并在此基础上对美国一些法律部门的历史进行了研究。他的《美国法律史研究领域的“赫斯特革命”》[12]对现行美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成就作了总结。随着中美两国元首法律交流计划的推进以及中美两国法律文库计划的推进,我国近年来已经翻译引进了不少美国法律方面的书籍,这应该会引起我国对美国法律制度以及美国法律史的研究。
这些文献为我们以美国法律史为基础开展历史的法经济学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史素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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