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财产法变迁的特点
美国法在继承英国法的基础上经过适合于时代的变迁过程,不断发展演变,并适应了繁荣时期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要求,而后又为适应诞生中的福利国家变化着的社会意识进行了调整。
在从亚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到今天的所有评论家看来,毫无疑问,法律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美国,法律对生活的各个方面始终发挥着关键作用,法律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异常紧密的联系。托克维尔就法律和法律职业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地位评论说:“在美国,出现的政治问题,很少不是或迟或早作为一个司法问题解决的。”美国的制度始终体现了法治主义,这表现为:突出律师和法官的作用;在人民中,依法办事成为普遍的风尚。美国对人类进步所作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在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作出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法律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手段。在历史上,就法律对社会支配的程度来说,任何其他的国家都比不上美国。在其他国家,权力之争由武装部队来解决;而在美国,权力之争却是由法学者所组成的大军来解决的。
在大部分时期,判例法是美国法发展的中心环节。法院把主要力量放在通过司法判决实现法律的发展方面。遵循先例原则是美国判例法的中心原则。正像罗纳德·德沃金所说:“必须让往昔在法庭上享有自己的特别权力”,正义要求相似的案件得到相似的处理:一个案件是在很久以前判决的,而另一个则是在当下判决的,这种偶然情况并不能切断这一相似性。普遍地遵循先例,即用与以前判决类似案件相同的方式来决定案件的政策,既节省了法官与律师的时间,又使已决案件能够为希望免于被诉的人提供指导。几乎所有人都会同意,历史类比最多不过是为当下的问题提供一个或许可以适用的教训。[10]普遍地遵循先例,成为法律变迁呈现路径依赖模式的一个主要原因,也为法律变迁的路径依赖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并为我们研究经济史和法律史的交融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美国财产法在普通法环境下,遵循先例原则,与经济、社会、意识形态、政治等外在因素之间形成互动关系,并在经济、社会、意识形态、政治等外在因素变迁的同时发生财产法自身的变迁,从而实现美国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当然,我们无法分离出法律与经济、社会、意识形态、政治等因素各自独立的变迁模式,因为它们是组成社会运行系统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些部门在这一整体的互动过程中发生自身的变迁,又由自身变迁推动整体互动的变迁,循环往复,相互交融。
美国在建国后至罗斯福新政结束前的这一阶段国家对经济和法律的发展基本上采取自由放任态度,国家干预较少。这一阶段美国法律的发展表现为普通法地位的确立、形成和巩固。财产法的变迁表现出较强的路径依赖特征,内战前,在普通法原则的指引下,美国的财产法在培植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过程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在这一阶段,法律更多地表现为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传统普通法原则的发展和扬弃,渐渐地摆脱英国法和殖民地时期相关法律的束缚,并建立起符合美国经济发展特色的普通法体系。内战打破了美国财产法变迁的正常路径。内战后,法律和经济建设一样,进入重建时期,而内战前法律变迁和发展的效果对重建时期的法律发展发生了较大影响。经过法律的重建,法律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然后又趋于稳定并出现僵化,对美国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二)美国法院在法律变迁中的重要作用
美国法院的工作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绝不仅仅是对普通法原则的机械采纳。美国法官根据美国的情况改造了普通法。他们这样做是履行了一种广义的立法职能。难以用语言清楚表达的思考是法律赖以获得其生命力的隐秘的根基。毫无疑问,法官们思考的只是什么对社会有利。感受到的这个时代的需要、流行的哲学和政治理论、能够最好地服务于公众利益的制度,甚至法官和他们的追随者共同抱有的偏见,所有这些,对于美国式的普通法来说,至少同法官们所信奉的分析法理学同样重要。这些得到发展的原则和规则即使是作为没有意识到的本能偏爱和内心信念的结果,同样也是法官们公共政策观点的产物。这样,普通法就能够在它被移植到的土地上获得新的内容。而在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发展和变迁方面,联邦最高法院则起到了主导作用。
(三)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变迁的特点(www.xing528.com)
在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变迁方面,美国建国至新政这段时期有其自身的特点:
1.围绕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变迁历史,交织着联邦权和州权、私有财产权实现和“社会利益”维护之间的平衡与斗争。
直到内战结束前,各州仍是本州公民各项权利的保护人,各州自己就能决定这种权利的性质和范围。最高法院在审理拜伦诉巴尔的摩市长案(1833)时曾裁定,《权利法案》本身仅对联邦政府有约束力,对各州无约束力。联邦最高法院受政治背景的影响一直比较顾忌处理涉及联邦权和州权之间关系的议题。
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联邦体制中联邦权力和各州权力之间的关系一直在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从建国到内战前这段时期,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先是比较弱小,经由马歇尔法院的努力,逐步强大起来,然后又渐趋温和。内战后,联邦权力至上得到了保证。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权利法案》的结合,成为内战后很长一段时期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主要宪法文本依据。随着经济自由化的发展,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进一步拓宽,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也得到稳固,其判决的威信进一步提高,并某种程度上表现出权力膨胀的倾向。
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业化的发展和利益集团所产生的自由竞争背景对法律产生较深的影响。法律中也开始渗入了自由化的思想。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势头提升。由于司法权力在经济自由的背景下不断膨胀,以至于影响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之间的平衡关系,最终招致社会怨恨,陷入僵局。
对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这段时期变迁历史的研究能够观察到普通法环境下,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在处理成文宪法及其修正案与遵循先例的普通法传统之间的关系,以实施对私有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并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这段法律变迁历史,表现出递增报酬路径依赖模式和进化路径依赖模式。
2.从美国建国到罗斯福新政时期,围绕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领域中法律发展的特点,通过对美国的法院、特别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作出的一系列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判决的分析和比较,从把握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角度出发,可以把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历史演进划分为“初步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重建和辉煌时期”以及“稳定和僵化时期”四个阶段。每一阶段,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变迁既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又彼此联系在一起,这些特点往往集中体现在一些典型案例的判决意见中。
在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初步形成时期,美国最高法院在1819年关于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表现了美国法在当时维护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原则的基本倾向。在法律的发展和成熟时期,美国最高法院在1837年关于查尔斯河桥公司案的判决,表现了美国法实现私有财产权与“社会利益”维护之间平衡的倾向。在法律的重建和辉煌时期,美国最高法院在1905年关于洛克纳诉纽约州案的判决表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又在朝着贯彻极端的经济放任政策,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不惜牺牲“社会利益”的倾向。在法律的稳定和僵化时期,美国最高法院在1937年关于西海岸旅店公司案的判决,则标志着“社会利益”在美国法中重新得到强调,私有财产权重新受到了限制。围绕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变迁历史,交织着美国联邦权和州权、私有财产权实现和“社会利益”维护之间既斗争又妥协。各阶段在遵循先例原则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其变迁历史表现出递增报酬路径依赖模式和进化路径依赖模式。
3.“合同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和“征用条款”构成了美国联邦宪法体制下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主要手段。法院围绕该三条款的适用以及该三条款在适用中的范围以及含义的变迁构成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主要内容。在美国普通法环境下,宪法及其修正案的条文与判例相结合,形成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特殊体系。在遵循先例原则下,该三条款在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司法实践中的斗争与协调的变迁过程,也表现出递增报酬路径依赖与进化路径依赖特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