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小结
法经济学受其传统的影响,过分地依赖于古典经济学方法及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而忽视了对历史的研究,这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人文社会科学转向历史研究的浪潮极不协调。法律以现在和未来为代价而对往昔俯首贴耳,并不必然归因于神秘的、可能是准宗教的对于古老方式的尊崇。这可能仅仅反映了转变的成本,尽管在这里成本并不像在打字机键盘的例子里那样因合作问题产生,而是因信息问题产生。法官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者,也许非常缺乏决定新型案件或者为适应社会变化而改革法律制度所需要的良好信息来源,因而他们决定案件与解决制度设计问题的最有效方法就是遵循先例。法官越是依赖先例,当下的原则就越可能为历史而不是为当下需求所决定。然而,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在变化,法律又要不断进化以适应时代的需要,这就要求法官适时地既遵循先例又否定先例,不断地进化并适应变化着的环境。
诺斯等人发展起来的路径依赖理论以及其后为哈撒维所发展的应用到法经济学研究中的普通法环境下法律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为开展历史的法经济学研究提供了较好的方法论基础。应用新经济史学上发展起来的方法论——路径依赖理论能够很好地把法经济学和历史联结起来,促进经济史和法律史的交融,从而为历史的法经济学的研究提供很好的方法论。应用经济史方法论研究法律史的变迁正是历史的法经济学的新课题。本书的意义正在于开拓这一新的研究领域。(www.xing528.com)
应该说,在赫斯特革命的影响下,美国法律史研究已经从编年史的“黑匣子”中走出来了,法律变迁反映并取决于社会变迁。然而法律自身变迁的规律似乎让人忽视了,即“走出来”的美国法律史尚未再“走回去”——即回到法律史自身变迁的规律性上来。历史的法经济学的研究有助于达到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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