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经济学学科创始时的非历史根源
法经济学具有其非历史根源。法经济学学科的创始人科斯和贝克两人都是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的经济学家,他们对经济学研究的兴趣远远多于对法律研究的兴趣。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虽然法经济学创始于经济学领域中,但法经济学及其工作重心所在的领域却主要地是在法律方面。科斯和贝克两人在数年前的一次芝加哥法学院圆桌会议上都注意到法经济学的未来。贝克坦言:“我显然不是一个法经济学的专家……数年来我只有很少的时间花费在这个主题上”。科斯也承认:“如今经济学者并不是真的对法经济学这一学科感兴趣——使用经济学方法去分析法律——至少本经济学者不是”。尽管事实上是科斯和贝克创建了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并在官方历史上占据绝对权威的地位,但他们受领诺贝尔奖却并不是因为他们在这一个领域的贡献,而主要是因为他们对于经济学的研究。他们也没有延伸为后来波斯纳所定义并继续的法经济学领域的研究,而且他们也没有把该领域的研究议程转移到研究法律对经济的效果方面或经济对法律的效果方面。
事实上,是波斯纳设置和确定了法经济学的研究边界,并将他们限制在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方面。以波斯纳为代表的芝加哥大学法经济学学派所确定的法经济学研究边界为法经济学学者对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之外的其他潜在的法学和经济学之间联系的研究设置了障碍。
(二)波斯纳对法经济学非历史根源属性的影响
波斯纳及其同事所设定的法经济学研究边界强有力地控制了法经济学研究领域至少30年。有关这种原因的讨论已经超出了本书的范围。我认为,是和波斯纳的个人兴趣以及他本人在该领域独特的权威地位相关的。当然,当时限定法经济学的研究边界对于一个新形成的领域是有其有利的一面的,因为它能够集中有限的研究资源将该学科的研究前景快速地向前推进。
而且,法经济学被规定为一门课程是在法学的院系,而不是在经济学的院系。通过分析法律规则和为法律改革提供咨询建议,法经济学学者主要是在法学界参与相关议题的讨论。甚至在当其他法学者对某些问题面临困惑时,他们可以在直觉上表现出结构严谨、论证有力的理论力量。这更进一步扩大了他们在法学界的活动空间。只有在近十年来才开始出现违背这些研究边界的苗头。
其实,在法经济学形成其自己的方法论之前,大约在1960年左右出现了经济学和法学之间交互作用的三种潜在结果:1.研究法律对经济的效果;2.研究经济对法律变迁的效果;3.应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法律。然而,直到最近,这三种潜在结果的研究议程中只有第三个在法经济学领域里推进得比较理想。(www.xing528.com)
(三)新古典经济学工具的应用与法经济学的非历史根源属性
法经济学诞生之初,芝加哥法经济学派就吸收了新古典经济学工具的应用。经济学从真实世界中、并由此从历史中分离出来,始于边际主义革命和马歇尔,并由凯恩斯所继承,在20世纪50年代中的芝加哥大学达到了辉煌的顶端。新古典经济学工具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芝加哥经济学院也达到了鼎盛状态。然而,芝加哥大学的新古典经济学显著地位是非历史性的。[1]
对于经济学,20世纪50年代是辉煌历史的十年;是市场、配置和均衡的十年;是抽象化和演绎推理的十年;是边际主义和递增变化的十年;是最优化和数学化的十年;是其间新古典理论的基本假定仍然强劲地主宰的十年。这十年中,经济理论中对历史和真正的时间变迁的兴趣很低,理论主要是静态的,而不是动态的。
在经济理论中,如果变量的作用很大,它们将被反映为在某一时间阶段曲线的移动,沿着曲线从点到点的移动,或从一个均衡到另一个均衡的跳跃。所讨论的时间不是以数个月或数年或数十年来反映的;时间的流逝对于不同的历史时代并没有被不同地对待。不仅跨期变化被疏忽了,而且还有这样潜在的认识:任何给定系统的过去对于它的现在,当然也对于它的未来,没有影响。
既然任何给定的功能、配置和均衡的现存体制并不受制于它的过去,它能为将来的预测提供一个良好的开端。因此,一个精通于经济学理论的学者不一定要像历史学家那样建构时间纬度。变化被在想像中简略为教室黑板上的二维空间曲线和书本上的数字。这正是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由芝加哥法学院波斯纳及其同事们所应用的经济学理论。在这一点上,法经济学获得了所有它为我们所熟悉的特征:依赖于新古典经济学中关于个体的人是理性最大化者的基本假设;随着相对价格的改变,法律规则作出相应的改变;采用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来作为评估财富最大化值的标准(即更抽象的术语“潜在的帕累托最优”)。经济理论的静态模型由此阻碍了法经济学向提升历史意识方面的发展。
非历史的新古典主义特性支配了法经济学领域。进入20世纪80年代及其以后,当诸如经济、法律、政治、文学理论等人文社会科学已经开始转向历史时,而法经济学却仍然专注于将价格理论应用于非市场的法律行为。它集中于应用价格理论于特定的法律对比:法官法和立法;财产、契约和侵权行为;责任规则;补偿法等。法经济学学者专注于与来自持不同意见的法理学教义学派的评论家进行强烈的规范和政策辩论。这些辩论围绕着经济学的帝国主义倾向、它的不切实际的假定(举例来说,合理性)、它观念上的支持效率而牺牲公平的偏见。只要在规范和政策层次上的辩论是强烈的,法经济学学者就不可能腾出很多的时间或动机转向对历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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