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关税税制的基本内容
一、关税税则的商品分类目录
关税税则,是指一个国家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的归类,并根据货物归类制定的税目税率表以及对归类总规则和税目税率表的运用所作的规定和说明。
由于关税税则就是关税的税目税率表,其结构也包括税目、征税范围和税率三个组成部分。在关税税则中,这三部分内容是以税号、货品名称和税率的形式出现的。我国关税税则商品分类目录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目录。
二、税率及运用
关税税率为差别比例税率,分为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特别关税。
(一)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而且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可以实行协定税率。
1.最惠国税率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
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例如“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平均优惠幅度约23%。
3.特惠税率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特惠税率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如我国对老挝等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5.关税配额税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超过配额的部分适用较高税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税率是对出口货物征收关税而规定的税率。目前我国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与进口关税税率一样,出口关税税率也规定有暂定税率。出口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规定的出口关税税率;未订有出口关税税率的货物,不征出口关税。
(三)特别关税(www.xing528.com)
为了应对个别国家对我国出口货物歧视,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进口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可以对原产于该国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特别关税。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1.报复性关税
这是指对违反与我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我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国家或地区所采取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2.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
这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反补贴税其目的在于抵消他国补贴。
3.保障性关税
这是指当某类货物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采取的一般保障措施,即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家或地区。
部分进口货物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混合使用的复合税率和滑准税率。
(四)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现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三、原产地规定
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三)其他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者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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