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是很难分清不同的应税活动,因为纳税义务人可以同时从事多项应税活动。例如,宾馆附设餐厅、娱乐厅、健身房等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客运站兼营商店等适用不同税种的经济活动。正确处理不同经营活动的税收问题是维护税法严肃性的需要,也是保护纳税义务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
一、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二、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视同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www.xing528.com)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进行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流转税,营业税主要对各种劳务征收,同时对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也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主要对各种货物征收,同时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征收增值税。两个税种的性质不同,各自征收领域不同,理论上是可以划分清楚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些具体区别的问题。对此,税法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1.建筑业征税问题
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纳税义务人以签订建设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
2.邮电业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电信物品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电信物品是指电信业务专用或通用的物品,如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电话机及其他电信器材。
3.服务业征税问题
(1)代购代销的征税问题。代购代销货物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过程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应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代购代销通常都是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为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劳务,按一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或劳务费),这就属于营业税征收的范围。
①代购货物。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贷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②代销货物。掌握代销货物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的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
(2)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有关的问题。服务业税目中,许多经营行为属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等,如果不明确掌握服务业的征收范围和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在税收实际工作中,就必然出现偏差。所以,遇到实际问题时,要按相应的法律规范、实施细则确定适用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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