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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纳税期限、缴纳方式及委托加工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二)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征收管理:纳税期限、缴纳方式及委托加工

第五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纳税地点和纳税申报

1.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相关链接

(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税法》试题多项选择题)

4.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有( )。

A.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分支机构应回总机构申报纳税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到外县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申报纳税

参考答案:AD

【解析】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2.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案例分析

【案例1】(2008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试题计算题)

1.甲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生产、进口和销售业务,2007年11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12万元,公司按规定向海关缴纳了关税、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取得了相关完税凭证。(www.xing528.com)

(2)向公司员工发放一批新研发的化妆品作为职工福利,该批化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75万元。

(3)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化妆品,提供的材料成本为86万元,支付乙公司加工费5万元,当月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的化妆品,乙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已知: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关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该公司当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该公司当月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乙公司受托加工的化妆品在交货时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解析】

(1)关税=完税价格×税率=112×25%=28(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112+28)÷(1-30%)=200(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00×30%=60(万元)

(2)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75×30%=22.5(万元)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86+5)÷(1-30%)= 130(万元)

委托加工化妆品在交货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130×30%= 39(万元)

【案例2】(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税法》试题计算题)

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收入29.25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20万元,镀金首饰收入9.25万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

(3)为个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商城提供原料含税金额30.42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4.68万元(商城无同类首饰价格)。

(4)用300条银基项链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70.2万元。

(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镀金首饰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

(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

(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4)用银基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5)商城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析】

(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29.25÷(1+17%)×5%=1.25(万元)

(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0.03÷(1+17%)×5%=2.56(万元)

(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30.42+4.68)÷(1+17%)÷(1-5%)×5%= 31.58×5%=1.58(万元)

(4)用银基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70.2÷(1+17%)×5%=3(万元)

(5)商城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29.25÷(1+17%)+2000×0.03÷(1+17%)+ 31.58+70.2÷(1+17%)]×17%-8.5=20.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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