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减免税与起征点
增值税具有链条机制的特点,即上一环节销售时向下一环节收取的税金,是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下一环节计算增值税时可以将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形成了增值税特有的链条机制。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减免的三种形式:
一、直接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www.xing528.com)
二、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是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纳税人,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依照一定比例办理退税。即征即退是指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先按规定缴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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