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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实务:减免税与起征点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节减免税与起征点增值税具有链条机制的特点,即上一环节销售时向下一环节收取的税金,是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下一环节计算增值税时可以将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税法实务:减免税与起征点

第八节 减免税与起征点

增值税具有链条机制的特点,即上一环节销售时向下一环节收取的税金,是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下一环节计算增值税时可以将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形成了增值税特有的链条机制。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减免的三种形式:

一、直接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不包括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游艇)。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www.xing528.com)

二、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是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纳税人,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依照一定比例办理退税。即征即退是指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先按规定缴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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