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现行的税收制度
一、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
二、税收制度与税收法律
税收制度体现在税收法律之中,税收法律是税收制度的形式化,税收制度与税收法律是内容与形式即目的与手段间的关系。税收法律中税收立法是税收制度的前提,税收执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
(一)税收立法
1.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利。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2.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经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
(7)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所立税法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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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税法》试题单项选择题)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 )。
A.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B.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
C.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D.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
答案:B
【解析】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5个现行的暂行条例。(www.xing528.com)
(二)税收执法
1.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现行税制下税收执法管理权限的划分大致如下:
(1)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国民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同时根据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对中央税,其税收管理权由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掌握,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对地方税,其管理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原则上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2)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
(3)属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下的地区如何划分,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4)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5)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如全国性地方税种某些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以及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以外的其他一些管理权等。
(6)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2.税务机关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1)税务机构设置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的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
(2)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税收入包括: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4)特殊税收收入的划分: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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