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长三角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法律制度创新
一、建立长三角知识产权立法协调制度
(一)建立长三角区域立法协调机构
由于行政区划的限制,长三角区域内必然出现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相关的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多样性。建立一个知识产权立法协调机构不仅可以避免由于地方利益而导致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相关法规的冲突,也可以对其他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进行协调,突出优势,加强联动。
2008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浙江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法沟通协调,改进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就定期通报、磋商、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法规起草工作进度管理,立法计划实施情况通报,法规起草工作提前介入,法规重大问题修改协商,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安排,立法项目起草工作责任考核等制度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虽然这是浙江省加强立法协调的具体举措,但对长三角两省一市的跨省层面的立法对接和沟通具有借鉴意义。不论是上海还是江苏浙江,所面临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的共同性是进行区域协调合作的切入点之一。这个协调机构的建立还可以解决其他共同性问题。
(二)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两省一市已经签署了《沪苏浙共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协议书》,对技术产权交易、成果转化、交易平台搭建、信息资源共享等问题已经有了具体的规划。在以往长三角的长期合作中已经针对不同问题建立了不同的工作机制。但缺少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以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新问题需要一个工作机制来进行协调以适应其开放性,以适应联动发展的需要。例如,建立区域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信息的通报制度;立法资料的通报和反馈制度;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制度共同研究论证机制;创新性制度的相互推荐和借鉴机制等。
(三)制定示范性文本,加强区域地方立法的协调
建立两省一市的整体立法联动并非一蹴而就,前述区域立法协调机构可以协调一些官方或非官方的法律机构或者法律职业者提供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区域内各立法机关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同或者类似的法规,以达到联动的目的。立法的原则、基调、标准一致了,即使颁布和执行仍由两省一市单独完成,其执法和推进都会变得相对容易很多。
二、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一)提高地方立法机关对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法制环境建设的认识
两省一市政府非常重视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法律制度的建设,但从立法的效力渊源上来看,层级较低,只有“规定”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效力有限。应当促进地方性立法,克服制度供给不足。
(二)建立区域内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契约关系在于建立信息优势以维护投资或者委托人的利益。建立区域内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是克服融资担保契约不完全性的关键。目前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所掌握的知识产权信息对融资判断来说过于单一。银行在进行融资判断时最关心的是和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担负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政府机关并不仅仅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应当包括工商局、税务局甚至海关等各种职能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效率预防风险。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完成以下三个层次的建构。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第二个层次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第三个层次是中介、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知识产权NGO等第三方组织的信息披露。
综上,从长远来看,有效的信息公开减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的有效配置。目前在法律上我们国家并没有规定企业需要公开其知识产权信息。一方面我们应当解决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角度来看,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要求企业定期向其提供经营报告,以把握出质知识产权以及贷款的安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风险。
(三)整合资源建立全区域的政策性担保机构
1.成立长三角知识产权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长三角知识产权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本对象实施公共信用保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成立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信用保证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为目的,贯彻国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策略,促进其健康发展。如前所述,上海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信用担保的形式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企业以知识产权提供反担保。浙江省试图对给中小企业放贷的银行给予补贴,湖州试图采用贴息的办法来补贴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融资成本。这些做法可以看出政府是有一定的资金可以拿出来支持这项事业的,需要解决的是资金来源单一、后续良性循环的问题。可以借鉴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做法,设计长三角知识产权融资信用担保机构。例如,资本金不仅仅只由政府支出,还应该重视金融机构在资本金组成时的作用。日本采用了金融机构摊款的办法吸引愿意促进此项事业发展的民间金融机构出资,加强资本金的积累。长三角完全可以借鉴这一点。
2.建立健全长三角知识产权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长三角知识产权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之前必须先建立法律保障体系。必须对财务的可持续性、政府干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自主性、风险监控作出法律安排。我国已有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数量并不少,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目前我国担保业法律还不完善,担保行业进入门槛和退出机制缺失,担保监管体系不健全,有关部门尚未形成监管合力。体制机构还不够完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目前担保体系建设还处于完善阶段,许多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比如资金补偿机制、风险分散机制、代偿机制以及信用评价制度、风险内控制度等。银保合作不够健全,担保机构在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浙江全省仅有43家担保机构与银行明确了风险分担比例,83.01%的担保机构尚未建立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地方立法应该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设立、运行、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建立区域内统一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规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核心环节,离不开评估机构的工作。区域内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规范制度有助于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约束,使知识产权的估值更客观。
(五)建立全区域知识产权管理、交易平台及其制度
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由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是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的种类划分的,造成管理效率低下;而各地交易平台信息不一致,采集不规范的缺陷显而易见。建立统一的平台和法律制度有助于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及交易的效率。
三、进行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模式的创新,加强地区金融合作
(一)针对法律制度风险,加强契约约束
面对法律制度风险,修改法律,就应收账款质权与知识产权质权之间相冲突时的效力以及知识产权登记机构的统一,作出直接的规定。这是最直接的解决方案。但《物权法》出台不久,又涉及多重利益主体的博弈,修法成本相对高昂,很难在近期完成。金融机构面对法律风险只能寻找其他替代方案。
就应收账款质权与知识产权质权之间的冲突而言,目前很少有金融机构认识到这一风险的存在。金融机构首先可通过合同约定尽可能避免此等冲突。例如,通过担保合同或贷款合同约定如实告知义务及其责任。其次,金融机构在审查拟授信对象以往的信用信息时,应通过应收账款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其是否设定了应收账款;若有设定,则应查询其为具体性描述、类型性描述还是概括性描述,以查明其设定的应收账款质权是否涵盖了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入,以确保所设定的知识产权质权的安全性。此外,为避免此等顺位风险,金融机构也可以在其贷款指南中明确规定禁止已设有应收账款质权担保的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其实,就不同类型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只存在于应收账款质权与知识产权质权之间,股权质权与知识产权质权之间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就此,亦有地方性文件明确规定,若“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1]该文件敏锐地注意到了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问题[2],但并没有就应收账款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有所规定,不无遗憾。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为避免这一顺位风险,对于是否接受已设定股权质权或应收账款质权的知识产权质权,当然可以根据收益风险的权衡,依经营自由原则作出禁止质押的判断。若采取上述预防措施后,仍然设定了与应收账款质权、股权质权等同时存在的知识产权质权时,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出现此等情形,债务提前到期,进而避免知识产权收益被其他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风险。
(二)针对知识产权风险,通过契约加强风险防控
1.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风险控制
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引起的风险,特别是归属性风险、权利稳定性风险以及侵权风险,可以采用日本政策投资银行采用的权利确实性调查方法,以尽可能地避免风险。即权利人是不是设定担保的债务人本人?该项权利是否确实经登记?该项权利的申请有无第三人异议?权利是否具有可执行性?[3]以及该权利的取得是否经过实质审查?权利的存续期限等等。通过对拟出质知识产权信息的全面把握,作出是否授信的综合判断,以尽可能地消除风险。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担保合同或贷款合同约定来避免该风险。在这点上,《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13条要求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出现专利纠纷时借款人的责任以及质押期间专利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应该说是较为合理的风险控制方式。在具体操作上,可以约定:“若上述风险成为现实的风险,除非另行提供了经认可的其他有效担保方式,债务提前到期”,以减少该风险引起的损失。
2.知识产权知识属性风险的控制
知识产权的知识属性引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价值的衰减趋势,以及知识和标识本身不产生价值、必须结合特定的主体和中间环节才能产生收益。这一风险直接导致了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结合知识属性风险的特征,金融机构可以在知识产权评估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入手控制该风险。
除了在核定贷款额度时将贷款额度控制在出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之外[4],尚须在传统的资金用途管理之外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走势本身作出管理。《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贷款人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专利权市场流转行情,准备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该规定就是知识属性风险的要求之一。就具体措施言,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出现价值衰减,可要求提供其他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此外,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多种多样,除了关注知识产权本身以外,尚需关注企业经营本身,才能对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收益性和安全性作出过程监控。因此,金融机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要求授信对象向其定期报告企业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明确其报告义务,以控制贷款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之所以要求报告非财务信息,乃是因为以知识产权出质的企业,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非财务信息通常是其经营的重要基础,把握非财务信息,可以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未来的现金流及贷款的收益性和安全性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因此,贷后管理不应只局限于《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公开窗口,而应就授信对象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作出综合把握,才能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3.知识产权流通风险的控制
知识产权的流通风险来源于交易对象潜在受让主体的限定性以及交易市场的不发达。尽可能培育完善的交易平台是解决该风险的关键。例如,《福建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导意见》就大力推荐工商红盾网的平台作用,明确规定“福建省工商局可依贷款人申请,将待处置的质押商标有关信息发布在福建工商红盾网,通过福建省实施商标战略信息平台推动待处置质押商标的转让”。《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第15条也规定“贷款人可以将待处置的质押商标有关信息发布在青岛红盾信息网,推动待处置质押商标的转让”。虽然其效果尚待考察,但建立商标权交易平台并促进商标专用权质权实现的意图十分明显。遗憾的是,《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并没有作类似的规定,而只是在照抄了传统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基础上,在第17条第二款规定:“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前,可就处置商标专用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该款规定既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解答义务,也没有规定贷款人的咨询义务,更难以看出构建商标专用权质权实现平台的意图。其实,不只是商标权,其他知识产权也面临同样的交易市场不发达之缺陷。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是解决知识产权流通风险的关键。
(三)控制风险的其他方法
前述三个层面的风险控制方法,涉及的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如何直接控制知识产权融资风险的问题。实际上,在现行制度层面上,金融机构还可以采取风险分散以及风险切断的方法尽可能地降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风险。
就风险的分散化言,主要是通过担保的多元化实现。例如,《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暂行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在1 500万元以上,事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只作为全部贷款的部分担保形式(专利权质押担保权重最高为40%),其余部分借款人仍须提供符合法律规定贷款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特别是那些拥有一定有形财产的企业,天津市要求同时提供知识产权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方式,进而分散了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浙江省及其他许多省份的地方性文件中虽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就金融机构言,完全可以采取天津市的这一做法,对于那些拥有一定有形财产的拟授信对象,要求其在知识产权担保之外提供其他有形财产的担保,或者由第三方提供保证,进而分散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风险。
就风险的切断言,主要是通过反担保制度的设计,使得银行无需直接面对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具体来说,就是由担保人担保后,借款人通过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的反担保形式申请贷款。所谓反担保,指的是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沿袭了《担保法》的规定,规定了反担保制度。《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暂行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不符合前款准入条件的发明专利,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借款人通过提供专利权质押的反担保形式申请贷款。”这样一来,银行等金融机构仍然只需面对传统担保融资的风险,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风险,则由担保人来承担。但是,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风险并没有因银行风险的切断而消失,担保人仍然面对此等风险。因此,如何培育这样的担保人显得非常关键。通常,拥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或者专业的金融担保公司,有能力开展此等经营业务。事实上,《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也是采取了这一风险切断的方法,以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创业型企业开展金融支持。
(四)政策性银行的必要性
事实上,虽然通过上述解决方案,使得金融机构在从事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时的风险有所缓解,但与传统担保融资方式相比,其面临的风险仍然很大。从融资的收益性和安全性出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决定是否推进这一新型的担保融资方式时,仍然心有余悸而裹足不前。但对于整个国家战略来说,无论是知识产权战略还是中小企业振兴战略,开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又是显得如此必要。因此,有必要考虑是否以政策银行而不是商业银行的方式推进这一进程。
事实上,即使是商业银行模式,现阶段的许多模式也体现了政策性银行的思路。浦东生产力发展中心的反担保及专项基金模式就是例证之一。此外,贴息模式也体现了政策性银行的思路。例如,《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专项经费,并在其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用于补贴我区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修订)》也决定从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列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对海淀区域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无论上海的反担保专项基金还是海淀和南海的贴息办法,都是政策性银行思路的反映。因此,在现行试点的基础上,可以考虑由政策性银行为主体来承担这一高风险,但又对社会经济发展十分必要的担保融资方式。
(范晓宇)(www.xing528.com)
第二节 后危机时代长三角外贸壁垒应对
一、后危机时代长三角外贸发展面临的贸易壁垒研判
进入后危机时代,由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从总体上说,有利于国际贸易的扩展,因此,长三角区域的对外贸易也会出现比较迅速的发展,从而有可能会面临以下严重的贸易壁垒:
(一)数量性壁垒首当其冲
数量壁垒是进口国针对出口国产品出口数量的异常增长而设置和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在反倾销中,数量倾销被界定为一个国家在一段时间内的某项产品出口数量猛烈地增加,以致对进口国工业可能产生实质性损害或者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行为。例如欧洲钢铁制造商协会对于亚洲平板钢板倾销的指控动因,就是1998年1月到6月,来自亚洲国家的进口钢材从过去的每月4万吨猛增到28.5万吨,使得来自亚洲的钢铁比1997年同期增长了650%,并且其占据的市场份额也从3%扩大到了21%。目前国际反倾销立案中有38.5%的案件都属于数量反倾销。在反补贴中,如果政府对某一产品的从价补贴总额超过了15%,或者出口国的某出口产品已经连续2个日历年,并且在该产品的世界贸易总额中达到了至少3.25%的份额,或者补贴出口产品的数量超过进口国该类产品总进口量的4%等,就会遭到相应的数量壁垒。
另一方面,在国际贸易的实际过程中,大部分国家在开拓海外市场成功后,往往会有大量厂商进入该市场,形成数量垄断优势。这就会从两个方面面临数量壁垒的威胁:一是一个新开拓的市场,其基数为零,报告期数字与之对比,可能意味着增长速度的无穷大;二是要巩固已经占有的市场,就必须大量地增加商品和劳务的出口,则会使该种商品和劳务在进口国市场中占据较大的份额,甚至是数量上的绝对垄断优势。再加上在数量方面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特殊保障等贸易壁垒,比较隐蔽,而且便于操作。所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数量壁垒已经成为当代国际贸易领域中各国设置贸易障碍的经常做法。
进入后危机时代后,由于经济的复苏、投资的增长和消费的提高,各国的进口需求将会明显增加,长三角的对外贸易完全有可能出现数量上的快速增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过程中,世界经济下行,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疲软,进口需求下降,曾经使长三角区域的两省一市外贸进出口受到严重影响,存在着严重的产能过剩:
表1-4-1 长三角两省一市进出口情况变化
1.资料来源:根据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公布的统计资料计算。
2.2009年为1—6月的累计数据。
从表1‐4‐1中可以看出,除了浙江省2008年、2009年略好于全国水平外,长三角两省一市进出口变化明显差于全国。这些因外部条件而压抑的产能,在后危机时代将会适应各国经济的复苏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释放出来,并进而成为现实的外贸供给,在海外市场上实现从使用价值到价值的危险跳跃。所以,后危机时代快速发展的长三角对外贸易,首当其冲面临的将是各种各样的数量壁垒。
(二)复合性壁垒越来越多
复合性壁垒是指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贸易救济措施互补、叠加而形成的贸易壁垒,例如,把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进行的“双反调查”、把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结合起来的复合性技术贸易壁垒,等等。
复合性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在于,从2005年开始,世界主要经济体和贸易大国的经济增长速度放慢,欧元区的经济增长持续疲软,特别是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和随后的国际金融危机蔓延深化,加上不同国家应对措施及其成效的不同,全球贸易失衡现象严重,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济增长开始逆转并出现下滑,贸易逆差和经常账户赤字迅速扩大;而绝大多发展中国家,商品贸易仍然保持增长,特别是以巴西、印度和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出口增长十分强劲,以致全球贸易严重失衡。以中国和美国这两个贸易大国为例,中国入世以来,贸易增速始终保持在20%以上,货物贸易出口额增长了近4倍,进口额也增长了3倍以上,2007年,中国的贸易顺差高达2 620亿美元,已经从世界贸易排位第9上升为2008年的世界第3;而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国内经济持续低迷下滑,失业率不断攀升,进口需求大幅下降,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逆差则从2000年的838.3亿美元激增为2006年的2 325.5亿美元,其贸易失衡的严重性可见一斑。
在全球贸易失衡严重和国际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必然会出现回潮并且趋向强化,新贸易保护主义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突出问题。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反补贴、特殊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轮番登场,并且发挥了各自的鲜明特色和重要作用,使得各国有可能复合地选择各种贸易手段来综合保护本国市场,如利用反倾销手段打“价格”牌;进行反补贴打“政策牌”;采取特保措施打“数量”牌;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打“质量”牌;运用绿色贸易壁垒打“环保”牌等等,以便更有效地扩大出口,排斥外来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安全。特别是本轮危机过程中,各国为应对危机比较多地采用了组合措施保护市场,如美国国会祭出《购买美国产品法》,法国总统萨科齐提议创建抵御外来“抢夺者”的“战略投资基金”,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竞相提高进口关税和实行货币贬值,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选择最具杀伤力同时又简便易行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进行“双反”调查等等,构筑出全新的复合性贸易壁垒,不但会成为发达国家在危机过程中实施贸易保护的必然选择,而且在后危机时代将会有所强化。另一方面,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都是从微观层面的具体货物贸易的摩擦开始的,并且集中体现为对相关产品的价格和数量争议,也比较容易进行简单的应对,但真正导致贸易摩擦的深层次原因却难有改善。尤其是在本轮金融危机的过程中,通过合作应对金融危机,各国对于国际经济利益的关系及其调适进行了全面的更深层次的思考,认识到如果仍然沿用过去就事论事的救济措施构筑贸易壁垒,“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完全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出口产品相继发生贸易摩擦,“按下葫芦浮起瓢”,陷入防不胜防的紧张状态,必须采取一揽子的综合解决方式,对贸易摩擦表象后的财政、货币、国际收支等政策差异进行协调运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双反”调查等新的复合性贸易壁垒实际上就是宏观经济政策的多元化协调运用,在进入后危机时代也会被继续沿用。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后危机时代的长三角区域外贸发展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复合性贸易壁垒。
(三)技术性壁垒趋向严密
技术性壁垒是指一国针对进口产品制定的一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程序等所形成的贸易障碍。技术性壁垒主要有法律、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技术性壁垒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登堂入室后,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相关的专门协议后迅速发展,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从1995年至2007年5月31日,各成员通报影响贸易的新规则总量23 897件,其中技术性贸易措施多达16 974件,占总量的71%。到21世纪初期,国际贸易壁垒的80%都已经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且有着继续加强的趋势。
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严重影响,我国60%的出口企业不同程度地遭遇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以致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取代“两反一保”,成为我国出口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目前我国每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出口额,仅占全年出口额的1%左右,而受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额高达400亿—500亿美元,占全年出口总额的比重已经超过了25%。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各国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技术性壁垒层出不穷,2008年我国连续第14年位居全球贸易调查的首位,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中国产品出口面临的最主要障碍,直接导致中国企业的贸易损失超过505亿美元。
特别是全球经济合作的加强和科学技术的持续进步,技术性壁垒的难度在不断增大。以最近最为热门的新能源和低碳经济为例,新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低碳经济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新经济模式,其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以及追求绿色GDP的问题,核心涉及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等方面的根本性转变。新能源和低碳经济的提出,将使人们的生活理念和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对通过进出口贸易获取的生活消费品的设计和生产提出越来越严密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而影响全球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2009年上半年全球共有9个国家(地区)发布了669个中国食品不合格通报,其中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的数量最多,占到了总量的94%。而在非食品消费品方面,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了109个涉及中国产品的召回通报,欧盟RAPEX系统发布了518个不合格中国产品通报,分别占到其各自通报总量的58.0%和60.9%。在这种严峻的背景下,长三角作为中国经济外向度最高的地区,尽管其生产的技术能力领先全国,但与国际的标准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其在后危机时代的外贸出口数量显著增加的同时,必然面临大量的日趋严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四)传统性壁垒小幅增加
传统性壁垒相对技术性壁垒而言,指国际贸易领域中各国目前经常采用的非关税性壁垒,其中最主要的有反倾销、反补贴、特殊保障措施等。所有这些传统性贸易壁垒经过多年的运用,很多国家实施起来已经驾轻就熟,短期内可以收到十分明显的效果。因此,各国始终十分青睐传统性壁垒的运用,特别是本轮金融危机对全球实体产业的冲击以及对贸易的影响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显现后,WTO成员一度频繁地使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的产业和市场:
表1-4-2 WTO成员近年使用贸易救济措施情况
资料来源:①WTO秘书处的统计,http://www.wto.org。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全球贸易摩擦研究报告》(2008)。
③《证券时报》2009年12月4日(7)。
2009年前项数据截至10月28日,后项数据为估计数。
显然,后危机时代的到来和国际贸易的发展,WTO成员对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性壁垒的运用将会有所增加,特别是对中国的贸易救济调查可能会随着中国外贸的井喷式增长,在短期内出现较大幅度的增多,使得长三角的外贸发展面临的传统性壁垒将会小幅增加。
二、长三角如何应对后危机时代贸易壁垒
针对后危机时代中国外贸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长三角地区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可能遭遇的各种贸易壁垒:
(一)梳理、调整和充实后危机时代长三角外贸发展战略
长三角两省一市现有的外贸发展战略实施以来,对于促进本区域的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十一五”计划目标的基本实现,两省一市外向型经济水平的提升和区域一体化程度的加强,特别是后危机时代的国际贸易总体形势回升趋好,包括长三角在内的中国对外贸易有可能出现快速扩张,这就迫切需要对两省一市现有的外贸发展战略进行梳理、调整和充实,形成具有现实意义并且有着较强的可操作性的长三角外贸发展战略。
在这一方面需要着重考虑的至少有以下问题:一是对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战略思考,既要跳出上海6 340平方公里的狭义地域概念,从长三角11万乃至21万平方公里的全区域的地域空间组合上发挥上海的龙头作用,又要考虑到江苏、浙江对外开放口岸的增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开通和新贸易方式运行对上海贸易流通地位的影响,制定出多赢共赢的长三角对外贸易一体化战略。二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准确定位长三角外贸发展战略的目标,必须把数量规模的扩张和质量水平的提高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把世界产业转移趋势与长三角区域优势相结合,培育和增强外贸的国际竞争力。
(二)构建和发挥应对贸易壁垒的区域性工作平台
长三角区域两省一市目前在应对贸易壁垒方面,已经各自建立了省级的联动工作机制,但是,整个区域性的工作平台尚未建立,截至目前,长三角已经在综合交通、能源、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流域治理、城镇空间布局、产业发展、人才资源开发、创新能力建设、区域国际竞争力等9大方面进行了很好的合作,而外贸,特别是应对贸易壁垒方面的一体化几乎还是空白,两省一市都是孤军奋战,信息不能共享,应对不能联动。因此,构建和发挥应对贸易壁垒的长三角区域性工作平台十分迫切和重要。
构建和发挥应对贸易壁垒的长三角区域性工作平台,可以依托我国目前应对贸易壁垒的“四体联动”机制。这一机制由商务部牵头,有效协调中央和地方政府、商业协会、企业等各方力量,共同应对所面临的各种贸易壁垒。“四体联动”机制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包括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机构;第二层面是商业协会及其分会,利用其行业优势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第三层面是大量的进出口企业,也是应对各种贸易壁垒的最直接的微观经济主体。而长三角应对贸易壁垒的区域性工作平台主要应在第一层面,形成两省一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后危机时代,在区域贸易整体利益的层面上应对贸易壁垒的密切合作,不论区域内遭遇怎样的贸易壁垒,或者是得到比较确切的信息,都迅速地在区域工作平台上予以发布,并及时地与有关商会、协会进行沟通,进而由协会、商会通知和组织相关企业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同时及时通报有关壁垒的应对情况,真正实现彼此之间的有效联动。
(三)努力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
长三角区域目前是我国遭遇贸易壁垒最多的地区,但所有的贸易壁垒得以对长三角发生影响,其最终原因之一与区域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密切相关,而且这些壁垒的成立,往往会使企业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影响企业出口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后危机时代长三角应对面临的贸易壁垒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努力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在生产、营销和国际市场开拓三个方面改变和创新观念,在国际竞争中树立新的形象。
一是在生产方面改变“中国制造”的低端模式。长期以来,包括长三角在内的中国的出口产品一直以其物美价廉而受到世界各地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出口数量巨大的同时结构性问题十分突出: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少,低端产品居多,缺乏核心竞争力;出口商品中高污染、高能耗产品占比大,而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占比不高;特别是由于质量和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中国制造”的产品不断受到海外媒体的质疑和市场封锁,严重影响着中国对国际市场的开拓和争取较多的国际贸易利益。因此,必须切实转变过去的外贸增长方式,通过技术和观念的创新,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质量、高技术产品,同时积极提升加工贸易的技术含量,从“三来一补”逐步过渡到OCM、OEM、ODM等更高层次的国际经济合作,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二是在营销方面采取产品差异化的策略。差异与需求关系密切,特别是在市场无限细分后,产品的差异化程度越大,替代性越小,从而企业对于该产品出口的价格就越高,并能得到越多的利润,而且遭遇贸易壁垒的可能性越小。但是,长三角目前的出口产品差异化程度不高,往往是量大价低,只能依靠数量优势取胜,从而很容易遭遇反倾销等贸易壁垒。所以,长三角出口企业应该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策略,变“质优价廉”为“优质优价”,要主动调整产品结构,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避免完全同质产品的低价竞争,实现产品的差异化,以产品差异化在国际市场中进行竞争,进而有效地抵御各种贸易壁垒。
三是转变开拓和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在这一方面,首先应该大力倡导从贸易出口为主转向直接投资为主。这是因为,从直接出口转向直接投资,能够有效地避免一些现行的贸易保护壁垒。其次要极力推行和实现贸易市场的多元化,避免出口市场单一、市场集中度高的状况,通过贸易市场多元化,开拓新的市场空间或通过开发新产品细分出新的市场。特别是后危机时代,全球经济复苏,各国经济实力加强,将会促进国际贸易的大发展,会对我国开拓新市场提供最好的契机,长三角应该抓住机遇,在巩固现有国际市场的前提下,积极开拓中东欧、拉美、东南亚、非洲等新的国际市场,特别是对准备进入的新市场,进行深入的调研,根据所进入新市场的产业结构和商品的特点,尽量使自己的出口产品与进入国市场的当地产品形成良性的互补互动关系,从而有效地避免可能遭遇的各种贸易壁垒。
(卜 海)
【注释】
[1]参见《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第5条。
[2]须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性文件都注意到了法律上的这一顺位风险。例如,《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等就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3]陆志明:《创业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4年6月号。
[4]例如,《福建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就此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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