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本市场与技术市场
一、长三角大通关建设的含义
长三角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其最主要的发展动力就是外向型经济的驱动。近几年来,长三角地区的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面对迅猛增长的通关业务量,如何提高通关效率,改善贸易环境就成为当前亟待研究的课题。目前,江苏、浙江、上海由于历史原因分别实行不同的通关管理体制,严重制约了长三角地区对外贸易量的增长,这势必会影响到该地区贸易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而打破这一发展瓶颈的重要办法就是长三角区域内共同加快大通关建设。所谓“大通关”,即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工程的简称。“大”有高效、快速、便捷的含义。
目前,长三角地区各地积极开展大通关建设探索,上海海关、宁波海关先后实施了提前报关、无纸通关、空运直通式通关、便捷通关、特定区域快速通关、“5+2天”通关工作制等具有首创效应的改革项目。目前,长三角区域海关网上税费支付业务已推广至12家银行,其中上海口岸税费电子化支付率已达到72%。虽然长三角地区“大通关”建设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相对于迅猛发展的外向型经济,大通关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面对各地政府如火如荼开展的大通关建设探索,理论界对此研究得非常少,高质量的成果更少。缺乏理论的指导,极可能导致大通关建设的实践探索会走弯路,从而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
“大通关”是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工程的简称,指在货物的进出口通关过程中,通过运用现代信息化管理和高科技手段,对单证流、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整合,使得通关流程合理、规范、畅通、高效,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为企业提供最好的通关服务,从而达到降低商品流通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目的。对大通关建设的研究,首先需要对现有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成果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大通关”的实践探索
我国实施大通关建设始于1996年前后在深圳进行的口岸管理体制改革试点。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通过实行海关通关作业改革、“三检合一”机构改革、组建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等措施提高口岸通关效率。2001年朱镕基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正式明确提出“大通关”概念,并要求“实行‘大通关’制度,提高通关效率”。同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建立由海关总署、公安部、外经贸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等7部门参加的口岸工作联络协调机制。2002年,吴仪在上海召开的“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现场会”上明确要求各地政府加强对大通关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推行大通关制度。
近几年来,各地政府纷纷对大通关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基本还停留在“点”的层面上,即在本地实行大通关,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在这方面探索走在前面的有上海、天津、青岛等地,比如上海实施“空运直通式”、“快速通关”、“便捷通关”、“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等通关模式,实行无纸通关,以实现海运进出口货物通关提、发货在24小时内完成,空运进出口货物通关提、发货在12小时内完成的大通关目标。天津则对进出口货物“提前报检、提前报关、实货放行”,实行海关、检验检疫报检报关“一单两报”,建立产地报关、口岸验放的新报关模式,推行以诚信为基础的分类风险管理通关机制等。青岛自2001年口岸大通关建设正式启动以来,广泛推行“5+2”不间断通关、“提前申报、电子放行、闸口验放”、“无纸通关、网上支付”、“口岸直通”、“三电工程”、“诚信船舶”、“绿色通道”等一系列通关新举措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及地方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在整体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一些地方政府对大通关的实践探索已经开始由“点”的层面转向“线”,乃至“面”的层面。比如2008年杭州海关与上海海关、宁波海关分别签订了《上海海关、杭州海关关于加强通关监管一体化合作备忘录》、《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关于进一步推进两关合作的备忘录》,在深入研究监管大格局,大力推动区域通关发展,促进提升综合社会效能,加强审单协作,规范义乌小商品出口监管,互认企业类别评定结果等方面达成了合作意向。2007年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签订了《长三角区域大通关建设协作备忘录》就完善电子口岸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探索实现跨关区、跨检区的申报、审单、验放;探索实行异地报检;探索代理机构本地注册备案、全区域适用通关;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便捷通关企业统一认定标准和管理互认机制;建立两省一市“大通关”信息沟通联系制度等方面达成协议。
从地方政府对大通关的实践探索来看,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面”上的探索成为必然。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在区域大通关方面的探索也是走在全国的前列,但是由于区域各城市大通关启动的时间不一致、电子口岸平台功能不一致、政绩考核体制缺乏激励等原因,长三角地区的大通关建设困难重重。
(二)“大通关”的理论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大通关的研究成果非常少,从经济学角度对大通关进行研究的成果就更少。通过CNKI对“大通关”、“通关”等关键词的搜索,我们对现有的研究成果做一个简单的综述。
对如何推进大通关建设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三派:一派侧重技术创新,比如张欣(2007)以湛江为例,认为湛江大通关建设应整合现有的信息资源,由第三方公司开发和建立口岸综合物流信息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和管理;分阶段实施,逐步推进;开展国际合作,引进技术和资金。一派侧重制度创新,比如何心全(2007)对国外贸易技术壁垒对大通关建设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他指出应对技术壁垒、建设大通关必须凝聚检企检政合力,建立应对工作机制;完善技术壁垒应对和信息通报机制;强化源头监管力度,健全质量监控体系等措施。李毅(2005)对天津空港口岸大通关的运作模式进行了研究,他剖析了天津空港的通关环境及现存问题,进行了大通关建设的必要性分析,并通过中外通关模式的对比,提出了天津空港“大通关”观念下“哑铃型”新型通关作业模式。袁迥(2008)认为,造成现行地区性通关壁垒的根本原因是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地方之间、政府与市场以及社会之间存在不合理分权关系和利益分配格局。由此引出打破通关壁垒、构建通关一体化模式的基本对策在于对上述关系重新定位和利益重新分配,引入公共治理行动模式使政府通关管理行为更好地与市场运作、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契合起来。一派则认为应该将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结合起来,比如梁军、陈金山(2005)对“大通关”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理解,指出“大通关”是一个链、一个系统工程、一个网络,并在总结前两轮大通关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广泛采用新技术、坚持科技创新,充分认识“大通关”的重要性、坚持宣传创新,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制度创新,提高通关过程中的服务水平、坚持服务创新等政策建议。杨东(2008)对青岛口岸大通关建设进行了思考,他认为青岛口岸大通关工程实施以来,口岸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升,通关效率不断提高,促进了青岛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主营业务单一、船代、货代、报关公司等工作不规范、口岸硬件设施和软环境落后、口岸通关信息化平台建设进展缓慢等问题,制约着青岛口岸大通关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在思想认识方面应该树立“大通关”观念;加强口岸整体环境建设,为实施大通关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效整合网络资源,营造良好的网络运营环境;建立方便快捷的通关体系,推进青岛口岸大通关建设。
大通关建设不论是“点”层面还是“线”、“面”层面都需要将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结合起来。相对于一些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已经开始的实践探索,学术界对此方面的研究已经滞后。本课题将对长三角地区大通关建设进行研究,为大通关建设“面”层面的研究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二、长三角大通关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长三角地区大通关建设离不开政府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这三个方面在江苏、浙江、上海的政府、企业等社会各界的努力和探索下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对外贸易活动量的成倍增长,这三点依然会成为当前长三角大通关建设的制约因素,具体的表现包括:
第一,政府的理念创新和协调作用发挥不够。大通关建设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服务型政府创建的成功与否。各地政府只有牢固树立公共服务理念,努力提高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才能真正解决大通关建设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提高通关效率的各种措施。因为大通关建设需要政府牺牲部分自身利益,需要政府与民谋利,而不是与民争利。因此,必须改变政府官员的激励机制,改革与“大通关”目标不一致的政绩考核机制等一系列政治体制,将公共服务理念彻底贯彻下去。由于服务型政府的创建和公共服务理念的转变、贯彻非一日之功,目前长三角大通关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不畅的现象。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是实现“大通关”的核心,但是由于信息共享会导致一些“强势”部门感到地位下降以及出于经济利益、安全、业绩等方面的考虑,信息共享工作推进缓慢。此外,国家直属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之间也存在着信息管理不协调、难共享的问题。
第二,跨关区通关模式的创新仍需要进一步完善。长三角两省一市政府以及“四关四检”在跨关区通关模式和管理体制方面做出了许多重要改革和创新,但是这些改革和创新的名称、适用范围、程序、作业流程等大多各不相同,缺乏整体性和兼容性,不利于企业的准确选用,也影响了海关执法的统一性,因此跨关区通关模式和管理体制方面的创新需要进一步完善、协调并统一。此外,“大通关”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也滞后于实践发展,这大大影响了“大通关”的推广和应用。
第三,长三角统一的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亟待加快。目前存在的情况是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管理领域内信息化建设比较好,但是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依然存在障碍,这就导致信息“孤岛化”现象严重。而且从事第三方服务的运营商、货主企业等也都是各自为政,没有可遵循的标准和统一规划。不同行政区域的物流信息化更是如此,这势必会阻碍长三角“大通关”的进程。
(二)原因分析
出现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国家通关管理权力结构不适应市场经济一体化运行的要求。从海关层面来说,海关现行“垂直领导,分而治之”的机构设置模式,即行政管理结构是典型的金字塔科层制纵向结构,而职能机构横向化,这种纵横交错的分散化格局以及由此伴生的职能条块分割和权力分化必然会影响通关效率。从政府层面来说,地方政府在通关管理方面“多头管理”和权力交叉导致政府部门通关管理职能模糊化,同时地方政府的通关管理权力过度集中,并且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运用通关管理权力又缺乏有效的制约导致以邻为壑、各自为政现象屡见不鲜,直接造成通关效率的降低。
第二,政府政绩考核的功利化单向思维模式不利于构建区域“大通关”。从海关层面来说,中央政府实行“量出为入”的预算管理模式使得海关以税为纲的绩效考核思路引发关区间的货源之争。从政府层面来说,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指标的狭隘的政绩观对区域内通关壁垒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功利化的绩效考核体系对长三角地区的通关管理造成了极大地影响。
第三,对传统通关模式和管理体制的路径依赖也是阻碍长三角“大通关”推进的一大障碍。从意识层面来说,传统的通关模式以及通关壁垒思想依然根深蒂固,这种思想与“大通关”的服务经济思想是完全不同的通关理念,充满价值冲突,这势必影响到区域“大通关”的推进。从物质层面来说,传统的通关模式投入了巨大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通关管理的机构成本、地方政府的权力成本、地方政府的建设性成本以及既得利益者的心理预期成本等,这些成本大多是沉没成本,与大通关建设完全不兼容。
三、推进长三角大通关建设的政策建议
“大通关”是一个系统工程,长三角地区共同加快大通关建设需要政府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三者的紧密配合,据此,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加快政府公共服务理念的贯彻落实,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大通关”的关键是整合,理念是服务。要树立“大通关”的观念,增强口岸的整体意识,首先必须转变思想,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推行长三角“大通关”,难点不是技术、资金,也不是部门之间的协调,而是意识问题。意识到为了工作就容易开展,困难就容易克服。要意识到创建服务型政府,推进大通关建设有利于产业集聚,有利于经济发展软环境改善,有利于地区总体竞争力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政府自身的长远利益。
第二,提高整体规划水平,使大通关建设与总体规划相匹配。“口岸发展,规划先行”,长三角“大通关”的建设一方面要与长三角口岸整体规划相匹配,另一方面也要与长三角两省一市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相匹配。只有做到大通关建设与总体规划的一致,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大通关”带来的经济发展动力,才能形成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合力。此外,还要开展立法调研,重视“大通关”法律法规建设,使得大通关建设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为长三角共同加快推进“大通关”保驾护航。
第三,推进海关和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制等相关体制的改革。“大通关”是一项系统工程,单单改革通关管理体制和通关模式是“治标不治本”的。从前一部分的分析中,我们知道现行的海关和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制是大通关建设的重要障碍。以税为纲的绩效考核体制迫使不同关区间引发货源之争;而侧重经济发展的政绩考核体制也促使地方政府片面追求以GDP为主的经济发展指标,这就导致了区域间通关壁垒的形成,以邻为壑、各自为政现象屡见不鲜。这就从根源上阻碍了服务经济思想的贯彻落实,影响了区域“大通关”工作的推进。
第四,加强长三角区域“大通关”制度一体化建设。目前,长三角各级海关出台了许多提高通关效率的创新举措,包括采用新的通关模式和通关监管方式等,但是这些新的通关作业方式还缺乏整体性和兼容性,不利于长三角大通关建设,也影响了长三角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应该加快采用国际上通用的通关手续和一致化的标准,统一新的通关模式和通关管理体制,实现长三角“大通关”制度的一体化。此外,在研究通关模式和通关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该从系统的角度重点处理好业务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相应技术基础三者之间的关系,避免走入单纯地从业务角度思考对策的误区。
第五,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改善口岸基础设施,加快电子口岸信息平台建设。长三角大通关建设离不开信息共享,信息共享一靠协调,二靠技术,技术是基础。通过整合长三角区域通关信息的网络资源,建立统一的长三角通关数据平台,打破不同部门数据系统之间的障碍,加快长三角区域“电子口岸”建设,实现无缝“一站式”服务和对区域内企业状况、物流情况、通关状况以及海关监管实时数据等信息的共享,从而为长三角大通关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综上所述,只有做到政府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三者的紧密结合,长三角共同加快大通关建设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此外,根据模型部分的分析,仅仅靠长三角的“大通关”是不可能扩展到全国范围内的“大通关”的,这就需要在不同地区进行大通关建设,从而最终实现全国范围的“大通关”。
(唐德才 程俊杰)
第二节 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的障碍及对策
中国证监会2008年发布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表明,到2020年前未来的十几年,资本市场将成为中国资源配置的主要场所,资本市场将基本完成从“新兴加转轨”市场向成熟市场的过渡,并成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当前,只有正视长江三角洲资本市场一体化现状,妥善解决业已存在的问题,吸取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紧紧围绕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这个中心,长三角才能率先实现《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的规划,迅速提升区域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一、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的现状
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指逐步拆除区域内阻碍资本自由流动的壁垒,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及时获得有效资本支持和标准金融服务,将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有机结合,实现区域内统一规则下的资本流动自由化、金融服务一体化、证券及衍生品市场交易繁荣有序、统一高效。加快推进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不仅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更是促进长三角地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一体化发展的关键举措。当前,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在政府的主导下已经迈开了关键步伐、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
第一,长三角资本自由流动的基础设施建设粗具规模,金融服务标准逐步统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建立以及上海分行与南京分行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在监管、货币政策和金融服务方面的合作,推动了上海和周边地区金融一体化程度的提高。例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授信业务试点工作已经在上海启动,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在长三角区域得到健康发展,转贴现统一合同文本在长三角得到推广使用,长三角票据市场的标准化建设进展顺利。
第二,有利于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的政策法律环境业已形成。自2007 年11月以来,苏浙沪三地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了《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金融协调发展支持区域经济一体化框架协议》、《共建“信用长三角”合作备忘录》、《长三角地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协议书》、《共同应对金融风险合作备忘录》等一系列协议,为促进区域资本自由流动、共同应对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推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长三角金融市场融合与创新工作进展有序。例如,长三角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08年末,苏浙沪小额贷款公司就分别达到了23家、33家、27家,无锡、宁波两地稳步推进股权投资基金试点,上海浦东新区则启动了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企业异地付汇集中备案试点在嘉兴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正在向长三角区域推广。
第四,各类非政府市场主体在资金的跨区流动、直接投资合作、产权交易合作以及区域金融组织合作等多个层面依法迈开了力推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的坚实步伐。自2008年4月长三角城市商业银行共同签署《长三角城市商业银行战略合作协议》以来,长三角地区银行机构互设分行步伐加快,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分别在上海成立分行,浙商银行、宁波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徽商银行分别在南京设立分行。2008年12月,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与工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签订《开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合作协议》,联合推出主要面向长三角地区总金额达100亿元的企业并购贷款额度。
二、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的障碍
当前,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虽然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区域市场均衡发展、金融服务标准化建设、资本流动驱动力、政策法规协调统一、风险联合控制、资本配置资源能力及方式等方面仍然诸多障碍性因素。
1.长三角资本市场区域基础不平衡、动力结构不合理,金融创新滞后,资本流动成本较高,制约了资本跨区域流动的范围和程度
第一,苏浙沪资本市场与三地经济发展现状及目标不匹配,不同地区的融资筹资能力、金融人才贮备、资本经营管理水平差距较大。2008年,苏浙沪GDP分别为30 312.61亿元、21 486.92亿元、13 698.15亿元,而江苏117家上市公司仅筹资97.2亿元、浙江131家上市公司累计融资796.92亿元、上海通过发行新股和再次发行(增发、配股和配售)筹资达到2 238.16亿元。截至目前,江苏沿海、浙南及苏北等后发达地区仍然是外资银行布局和政府引导基金安排的盲区或薄弱环节。
第二,金融服务一体化标准建设滞后,金融基础设施不平衡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长三角金融机构不仅过于单一、银行所占比重过大,而且金融服务一体化标准建设滞后,苏浙沪三地之间标准的金融技能和语言技能还相当缺乏。目前,长三角虽然提出了建设“信用长三角”的口号,初步建立了社会联合征信体系,但这一体系要真正发挥作用尚需时日,由于实质性区域内金融企业之间互利共赢的信息交流机制的缺乏,长三角地区因信用信息不对称而致的割裂状态依然存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资本的跨区域流动和按照市场需要迅速积聚资本、实现有效投资的预期目标。
第三,金融创新滞后,资本动员能力以及对新兴产业的导向能力不足。长三角金融创新尽管进展有序,但整体上滞后于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要求,出现了储蓄增长快于贷款增长、定期储蓄增长快于活期储蓄增长现象,社会资本从储蓄转化为投资的程度明显滞后于市场需求。以上海为例,2008年上半年定期储蓄存款增长945.38亿元,而活期储蓄存款仅增加2.83亿元,2008年12月底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比年初增加5 767亿元,而贷款余额仅比年初增加1 717亿元。
同时,长三角区域内资本对新兴产业的导向能力和风险配置能力的发挥程度明显滞后于市场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资本市场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引导存在方向性偏差,对新兴产业和中小企业支持较弱。历史上,不仅房地产、钢铁、煤炭、水泥、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的传统行业是资本市场的“大户”,而且从最近IPO上市企业来看,当前资本市场对于产业升级的支持情况也不容乐观。2007年到2008年5月,IPO新上市公司名单中,制造业共有19家公司,纸制品业5家,计算机软件与信息技术业11家,化学产品制造业6家,采掘业9家,房地产业3家,金属制造业12家,纺织业4家。
第四,长三角资本流动的驱动力单一,成本降低的空间较大。目前,长三角地方政府行政主导的“招商引资”与区域资本自由流动存在矛盾,资本自由流动需要的多元合力驱动格局尚未形成。长三角地区盲目过度的“招商引资”使得各地引资成本不断竞相攀升,实践中不仅有可能误导市场主体的发展理念,而且因此而致的失范无序会在相当程度上扭曲“市场经济信号”。
2.长三角区域资本配置规划不具体,资本流动治理体系的非法治化问题依然突出,影响着资本跨区域流动的方向和效率
从资本流入后的区域配置以及由其所引导的相关产业布局看,长三角地区缺乏吸引和接纳国际资本以及区域外国内资本的统一政策规划及实施细则,直接导致了区域产业发展不平衡以及资本承载力失衡。以第三产业投资布局为例,2008年上半年上海第三产业签订的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项目达1 527个,合同金额达到61.58亿美元,占全市合同金额的74.2%,而江苏和浙江第三产业同期的投资比重仅仅为38.2%和40%。
长三角地区资本流动治理体系的非法治化问题主要表现为吸引长三角区域外资本的流入与推动区域内资本流动的政策与法律的矛盾和冲突仍然存在,统一的对区域外进行投资的资本流出保障机制和补偿机制的法规支持程度不够,数量庞大惊人的民间融资以及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相当程度上处于法律依据不足的“地下”状态,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的法治基础因此可能受到诘难。
3.长三角资本市场统一监管不到位,风险联合控制能力弱,资本市场一体化的保障体系存有瑕疵,影响着资本流动安全,抑制了一体化进程
第一,长三角地区金融创新的滞后和资本市场一体化程度较低的现状掩盖了统一监管和风险联合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在于金融创新过度和监管失控,长三角存在的问题是金融创新不足和“条块监管”过度。目前,长三角金融市场融合与创新工作不仅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不相适应,也与长三角地区新兴产业和广大中小企业的资本需求存在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长三角行政区划、金融条块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垂直管理所造成的金融资本条块割裂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尚未实施大区管理制度,在建设长三角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方面仍存在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银政壁垒”的存在、监管信息交流共享机制的失范、跨行综合授信风险监管系统的缺失、资本市场风险应急预案和善后处理机制的不健全,制约着金融创新的步伐和市场一体化的进程。
第二,长三角银行之间以及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缺乏互利共赢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以及低成本高效率的统一交易清算机制,以共同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风险为宗旨的协调配合机制、应对区域资本市场突发事件和金融危机的预警机制及其善后处理机制仍然不甚健全。这不仅客观上造成了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而导致的“不良金融事件”时有发生,相当程度上阻断了一体化资本市场所必需的资本自由流动,而且有可能导致金融创新“望而怯步”,宏观上的直接后果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对江苏和浙江的金融扩散效应难以得到充分彰显。
三、加快推进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的对策
加快推进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必须“紧紧围绕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总体规划,协调推进,重点突破,共同参与,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原则,以金融创新为动力,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靠两省一市政府协调一致的有力举措,走合作共赢之路。
1.高起点推进资本市场载体和金融服务标准建设,为长三角资本自由流动和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第一,要注重发挥上海的引领作用和带动效应,确保资本市场一体化的高起点。“粤港资本市场一体化”的经验表明,粤港合作成功的关键在于紧紧依托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和充分利用CEPA机制,注重发挥香港市场在国际融资方面的龙头作用和带动效应;“珠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是始终突出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引领作用和导向功能。所以,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也应当以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为契机,把上海资本市场的龙头地位、创新功能和示范、辐射效应,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引领作用和导向功能的发挥与苏浙全面参与一体化资本市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www.xing528.com)
例如,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后,资金需求和缺口十分巨大,针对江苏沿海城市尚无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实际,江苏应当积极与上海相关部门和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磋商,努力争取陆家嘴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早日落户江苏沿海,也可以通过设立“江苏沿海港口开发基金”、“江苏沿海产业发展基金”等投融资平台,利用上海资本市场的融资优势,充分发挥上海对江苏沿海开发的资本支持作用。
第二,以建设大容量、高效率的资本市场载体为目标,创立长三角统一的投融资平台和市场信息平台。根据环渤海湾资本市场一体化“以OTC市场(环渤海湾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作为经济新引擎,开创区域资本市场新局面”的成功经验,建议创立“长三角区域性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以及其他区域性“三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为进一步深化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作进一步探索的同时,规范长三角地区正常的股权置换、流通股股权收购、资产重组等并购行为,为长三角区域内数百万达不到上市条件的企业提供投融资平台,为战略投资和财务投资者提供一个便捷的渠道,进而推动长三角地区投融资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
在资本市场信息平台建设方面,建议苏浙沪联合设立统一的长三角政府信息平台,发布《长三角资本市场年度发展报告》,公布政策法规信息、市场主体的资本需求及投资信息、资本流动过程中的争端解决信息、金融机构业务交流信息、区域内各地区适宜何种资本投资的环境指标信息等,提高信息的准确性、透明度和权威性,切实减低投资者投资长三角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依托该信息平台,加快长三角地区企业和个人的信息统一采集,扩大信用产品的应用领域,及时披露区域内市场主体诚信指标信息,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和严厉的信用处罚机制,严防信用泡沫,严控信用风险,为长三角资本的自由流动和迅速积聚提供必要的方向保证。
第三,要加快金融服务标准化和统一化的进程,切实改变长三角金融基础不平衡状况。当前,不仅要重点加强长三角金融机构在支付清算、征信、反洗钱等领域的合作,加快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纵向与横向金融合作、金融创新、金融产品研发以及大力拓展中间业务的进程,而且要按照一体化资本市场格局的要求,同步加快苏浙沪三地金融服务标准的统一和专业语言技能的提高,使苏浙沪三地的金融基础条件得到全面改善。
2.大幅度降低资本流动的成本,明确区域资本流向和导向的重点,加速推进长三角资本的自由流动、有序流动
第一,以激发资本市场各类主体的活力为宗旨,规范统一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举措。要加大长三角地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力度,通过财政贴息、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手段引导区域信贷资金流向,增加对信贷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以实质性地降低资本的流动成本、推动资本在区域内无障碍地自由流动。同时,要鼓励长三角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实行跨地区、跨行业投资和企业重组并购,加速资本的有序流动。
第二,苏浙沪三地要联合制定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细则,促进资本区域有序配置与资本导向能力培植的有机结合。当前,要通过政策和规划把资本流向的重点引入长三角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促使长三角地区率先摆脱金融危机影响、率先实现全面复苏的经济领域,尤其是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可以将江苏沿海地区列为区域资本流向的重中之重;资本导向的重点则应当定位于目前最需要获得资本支持也是市场前景最为广阔的领域: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
3.以金融创新为动力,实现资本市场深度和广度的拓展与加快一体化进程程度的有机统一
“粤港资本市场一体化”的经验表明,积极探索开展区域内企业以“存托凭证(DR)异地上市”、“内地香港同步IPO(A+H)”、“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试点”等资本市场业务和品种创新,不仅使得区域资本市场充满活力,大量吸引了国内国际资本、扩大了资本市场总量,而且促使了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所以,长三角地区也必须积极探索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等多种金融创新,推动股票、债券、商品期货、期权,以及私募基金等衍生品市场的全面发展,着力改变资本市场结构和品种结构单一的状况,要适时建立必要的风险对冲机制和工具,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
当前,建议长三角地区率先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大力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通过金融创新引导民间资金从“地下”转到“地上”有序流动,要通过多层次市场资本动员所形成的合力,形成长三角资本市场层次和内涵更为丰富的格局。
4.加快长三角金融监管融合与统一的步伐,保持区域资本市场效率与安全的平衡
第一,要吸取美国金融危机“过度金融创新”的教训,处理好金融创新与区域金融稳定的关系。为此,必须大力推进区域金融监管创新,主动适应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长三角金融监管体制与机制,建立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统一监管体系;要充分考虑长三角地区金融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实体经济对虚拟经济的承受和消化能力,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在安全优先、风险可控的审慎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金融创新,切实处理好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与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的关系。
第二,要始终坚持严格监管、持续监管、审慎监管和有效监管的原则,强化金融机构跨区经营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补偿机制、资本市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推动长三角地区金融稳定评估一体化,提高金融风险协同处置能力。当前,必须加强长三角区域内证监、保监、银监等各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调监管,保证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三者资金的有序融通、互促发展,严格控制系统风险,促进区域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5.以规则化导向和制度化安排为基本手段,谋求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法治基础的同构
应借鉴欧盟“建立单一的法律体系和实施统一的政策措施,扫除资本市场一体化主要障碍”的做法,立足我国“单一制”国家和实施统一宪法法律的现实,设立“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立法建议协调委员会”,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其向两省一市权力机关提出诸如长三角信托投资规则、统一产权交易规则、资本市场诚信准则、资本市场统一监管规则等地方性立法建议,在两省一市权力机关分别通过后形成长三角地区统一的地方性法规。这种“自觉统一”的区域立法模式不仅符合我国国情,而且可以切实解决长三角资本流动治理体系的非法治化问题。
6.妥善处理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与积极把握资本市场机遇的关系
当前,要抓住金融危机导致发达国家金融人才过剩的机遇,积极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专业人才,为加快推进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和人才储备;同时,要整合一体化程度日益提高的长三角区域资本市场力量,把加快推进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的步伐融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全球资本市场重组的进程之中,努力将长三角一体化的资本市场建设成为能够服务长三角、辐射全中国、国际有影响的效率与安全俱佳的典范性区域资本市场。
金融危机背景下,苏浙沪三地政府应当进行充分协调、沟通、互助、合作,牵头协调处理好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与金融安全的关系,激发资本活力与持续、慎审、有效监管的关系,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的真实性与重树投资者信心的关系,资本流向的合理性引导与一体化市场抗干扰性建设的关系,妥善应对危机冲击与积极把握市场机遇的关系,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才不至于因为加快推进而风险倍增、才会因为资本市场一体化的加快推进而裨益苏浙沪、惠及全中国。
(朱广东)
第三节 长三角统一技术市场运行机制
大都市圈统一技术市场结构模型包含了市场环境、技术市场主体以及在大都市圈内的结合方式等内容。在该结构模型和都市圈创新绩效分析的基础上,本章将探讨统一技术市场是如何运行的,包括政策环境如何发挥效用、技术中介如何配合提供服务、交易信息如何共享、市场如何监管等内容,即技术市场的运行机制。
(一)交易主体行为制约机制
由于技术交易中的许多因素,如信息的非对称性,不确定性,代理方(一般为技术交易卖方)努力程度的不可观测性和不可证实性等,会导致道德风险或机会主义行为,加大履约的难度,降低履约率。所以,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技术合约履行的激励机制或制约机制。在这里,我们采用正式制约与非正式制约相结合的方法。
1.正式制约的效应
正式制约是相对于非正式制约而言的,而且是从非正式制约演化而来的。道格拉斯·诺斯(1990)认为,正式制约包括政治(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正式制约的存在为技术交易合约的执行提供了权威和强制力。正式的法律体制的创立为处理更为复杂的争端提供了方便,它有助于贯彻和增进非正式制约的有效性,它们可能会降低信息、监督和实施成本,因而为非正式制约解决更为复杂的交换提供了可能。事实上,有效的正式规则及其有效实施,是技术合约自我履行的基本前提。通过一套系统完善的知识产权界定与保护制度及技术交易责任确认法案,才能规范对技术交易双方行为的约束,为技术合约的自我履行打下基础。
2.非正式制约的效应
所谓非正式制约是一个社会制度结构中的非正式或不成文的部分,主要指行为规范、行为准则、风俗习惯等。上文分析指出,有效地正式的规则和制度,是技术合约履行的基础和前提。但是,由于技术交易中固有的不确定性、信息非对称性等问题,又严重制约和限制了正式制约在解决技术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的作用。正式制约只是为技术合约的达成和履行提供了一个好的制度背景和环境,而有效的非正式制约是保证技术合约履行的关键。
由于技术合约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合约,而多数不完全合约是自我实施的。不完全合约的自我履行机制就是合约当事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和行业的专有关系资本投资,把一个人的惩罚条款而不是强制履行的条款强加在能够观察到的打算违约的当事人身上。这种个人惩罚条款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与当事人关系终止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二是由于信誉贬值而导致的相关损失。这种信誉贬值会使违约的当事人在将来的业务交往中增加交易成本。当处在大都市圈统一技术市场这样一个更大的范围中时,信誉资产的贬值将对违约当事人造成更沉重的打击。由于统一的信息平台上信用系统的信息发布会使违约当事人的信誉贬值在整个大都市圈范围内迅速传播,使当事人在自身所处的大都市圈范围内的沟通合作网络中受到巨大损失。因此,在大都市圈统一技术市场中,非正式制约对合约的履行具有很强的影响效力,对于技术交易主体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
(二)技术中介组织机制
在第三章的模型分析中,技术中介在降低技术交易成本,提高匹配效率和执行效率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目前长三角大都市圈内的技术交易中介种类很多,而且运行模型各异,没有统一的服务规范。一方面,技术中介的繁荣促进了技术交易的发生,长三角大都市圈技术合同项目数量,技术合同交易额都有了提高,如果仅从技术交易合同签订的角度来看,目前的技术交易可谓发展迅速;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如上文所述技术交易合同本身的复杂特性,导致技术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技术合同履约难以控制,而技术中介服务方式不一,技术交易流程没有规范化,很多技术中介的服务在技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就结束了,很多技术合同签订后,没有合理的机制和手段来促进技术合同的履约,造成了技术合同履约率低、产业化难的现状。由于大都市圈技术市场的跨地域性和信息量庞大的性质,技术交易方又经常处于不同的城市中,技术中介要担负起信息沟通,交易匹配,规范流程,合约咨询,监督实施等多项任务,所以需要改变或优化现有的技术中介资源,打造适合大都市圈统一技术市场的新型中介服务模式。
1.纵向一体化的中介服务机制
一种新型的技术中介组织服务模式应是包含信息服务、技术咨询、评价、法律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实施监督等功能的组织。依据科技成果的转化规律,新型技术中介组织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服务过程分为交易匹配、签约服务和实施转移三个阶段,并完成多项子功能,如图1‐2‐1所示。
图1-2-1 纵向一体化的新型中介服务机制
首先,有技术买卖需求的技术交易方都会将自己的买卖信息提交给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由技术中介将信息备案在信息库当中。技术中介在信息库中寻找相互匹配的交易对象。一个统一完善的信息系统平台是这一步成功进行的关键。在第二阶段中,首先由技术中介组织对技术交易卖方提供的技术进行评估,在功能、特性、实施条件、领先程度等方面作出评价,判断卖方的定价是否合理,从而为技术合约的签订作出指导。服务中介组织要提供内部和来自技术卖方的技术人员对技术买方提供技术咨询,解答买方的疑虑。技术中介组织在技术咨询中起到指导和协调的作用,既帮助买方全面了解技术商品的外部信息,同时保障技术卖方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中介服务组织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规范其中不合法的行为并保障双方的权益。在双方对交易无异议并由法律专业人士确认合法后,在中介组织的监督下,买卖方签订技术合约。接下来的实施阶段,也是技术发生实际转移的关键阶段,中介组织监督技术卖方,按照合约规定,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工作及技术实施工作。
新型的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的运行涉及信息系统、技术评估、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性服务,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功能。新型技术中介服务组织涉及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法律等专业人才培养、法律制度完善等工作,需要来自政府方面力量的支持,所以这一机制的实现与监管机制也是紧密联系的。
2.专业化的技术中介机构与普通技术中介
专业化的技术中介机构是指专门经营某一类技术交易,能够为该类技术交易提供专业的技术评估、咨询等服务的技术中介机构。纵向一体化的中介服务组织结构功能复杂,在技术交易过程中提供一体化的服务,需要大量人力资源和专项设备的投入,所以很难覆盖所有的技术门类。为了减少交易方的搜寻成本,提高其交易积极性,需要在许多城市设立中介机构,但如果所有的这些机构都能完成同样的一体化高质量服务,势必造成重复建设,浪费社会资源。
针对这些问题,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将技术分为多个大类,将技术上相近或有密切联系的技术放在一个大类当中,按照分类的结果建立多个专业性的一体化技术服务中介。几个专业性的一体化技术服务中介分布在几个目前技术交易较频繁的一二线城市,其他城市的技术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信息的收集和匹配工作。在经济较发达的一二线城市,容易吸引技术领域的人才,也有能力进行设备的投入。人才和设备资源充足的技术中介,能够提供优质的技术评估和技术咨询等服务。而普通技术交易中介则需要和专业性中介合作完成一体化的中介服务。
图1-2-2 专业技术中介与普通中介的配合
3.横向一体化的中介联合机制
技术交易中介的横向一体化是指通过技术交易信息系统、中介分工合作、收益分配等机制将大都市圈内的技术交易中介紧密联系。在为跨地区技术交易提供纵向一体化中介服务的过程中,技术交易中介的横向联合是不可或缺的。同时,跨区域横向联合的中介组织形式避免了中介同业竞争中最大化自身利益而导致的交易导向的扭曲。
当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交易中交易方处在与专业技术中介不同的城市,技术交易同时涉及普通技术中介和专业性技术中介时,将中介一体化服务的流程模块化,根据中介自身的优势分工。根据中介一体化服务流程,将服务项目分为技术交易流程服务和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流程服务指需要中介参与完成,并在其中起到流程指导、行为监督等作用的服务,涉及的专业性低,是技术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具体包括交易匹配、法律咨询、技术合约合规性审查、监督卖方实施等内容。在信息系统与相关法律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大部分技术中介可以提供以上类型的优质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指涉及专业领域知识,需要了解技术与市场的第三方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并起到价值评估、专业指导等作用的服务,涉及很强的专业技术知识,是建立起技术交易双方信任的关键环节。这一类服务需要专业技术人才、检测设备等多项投入,由大都市圈内几个专业性技术中介完成。地方普通技术中介与专业技术中介以上述分工为基础,根据具体的技术交易协商收益分配。
(三)统一信息系统的运行机制
统一技术交易信息系统是整个大都市圈统一技术市场构建中关键的一环。它在跨区域技术交易信息共享、技术中介跨区域信息匹配以及跨区域的专业性中介与普通中介的合作中具有重要的联结、共享、记录、监管工具等作用。这一技术交易信息系统的设立和运行与前文中关于新型技术中介服务模式是紧密相关的。
目前在长三角地区,已经有初步成形的网上技术交易系统,如上海技术交易网,在网站上公开发布技术交易信息,有技术交易需求的交易方可以在网站上搜索技术信息并与对方取得联系等等。但是仅有技术交易信息的沟通是不能够完全改变目前技术交易现状的,长三角大都市圈的技术交易需要技术中介服务模式的改变。一个统一的技术中介服务体系的构建,需要一个运行在技术中介服务体系中,能够联结技术服务中介的信息系统,作为技术中介合作提供完整服务的纽带,现有的信息系统是做不到的。统一技术市场需要整合现有的信息系统资源,包括硬件设施、网络环境、信息资源等,但是需要新的运行机制,发挥新的系统功能。
统一信息系统的功能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发挥。
1.信息发布机制
技术交易方将技术供应或需求信息报给中介,由中介对所获得的信息规范化后将其录入系统,包括技术的功能、实施条件等概要信息。除发布信息外,技术中介负责技术交易信息的维护,包括对交易中的技术信息挂起操作,将成功交易的技术信息删除以及将未成功交易信息重新发布等。
信息的公开发布催生了中介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地方普通技术中介在和专业性技术中介合作的过程中,要和专业性技术中介分配收益。所以,地方普通技术中介有不通过专业性技术中介完成技术交易服务的倾向,从而向技术交易方提供不完整的劣质服务,影响技术交易方再次交易的积极性。但是由于信息的公开发布,专业性技术中介很容易观察到此类违规行为,从而通过监管机构对中介实施惩罚。此外,由于中介在发布技术信息后,系统仅展示其概要,在有中介对信息系统所展示的信息有匹配意向时,通过与提供交易的技术中介沟通,获得更详细的资料。这样首先保护了技术交易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同时也维护了技术中介的利益,避免异地中介绕过本地中介的不合规行为发生。除发布信息外,技术中介负责技术交易信息的维护,包括对交易中的技术信息挂起操作,将成功交易的技术信息状态修改以及将未成功交易信息重新发布等。
2.交易检索机制
技术交易信息系统不仅是一个信息发布和展示的平台,同时也是一个记录和检索引擎。系统的记录功能由系统自动完成,为查找已完成交易信息提供了途径,同时构成了市场监管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已完成技术交易信息可以作为事后核查的重要资料。监管机构通过抽样对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交易技术信息、中介参与信息、履约情况等进行分析,检查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对技术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形成制约。
(四)市场监管机制
由于大都市圈突破了行政区域划分的限制,大都市圈统一技术市场也突破了各地政府对技术交易的监管范围,所以一个跨行政区域的统一监管机构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为技术交易的统一监管提供保障。这个监管机构应该由各地政府共同设立,独立于地方政府存在。该机构必须是一个具有操作权利的权威机构。首先,本身须有一定的财力和投资建设能力,这种能力使它可以负责统一技术市场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具有一定的权力,例如对中介组织建设、设备人员投入等资金的分配权,专业性技术中介及普通技术中介设立的审批权或监督实施权,对下层规划的否决权,区域性贷款投资的倡议权等,使其具有一定的调控能力,以实现大都市圈统一技术市场利益的优先发展。总体上讲,该监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即市场交易主体行为合规性监督和交易纠纷的调解。
在交易主体合规性监督工作中,该机构主要从事前监督、事中控制和事后核查几个方面的监管工作。
(1)事前监督机制。监管机构的事前监督主要通过审查技术交易资料的方法进行。在技术开展之前,技术交易中介应提交技术交易信息资料给监管机构,包括交易项目、技术交易方式、所提供的服务等详细信息。这些信息为事中控制提供参考依据。但是考虑到技术交易的时效性和监管的制约力,技术交易的进行不需要等待监管机构的批准,监管机构只在发现问题时干预技术交易行为。
2.事中控制机制。监管机构对技术交易进行抽样调查,根据事前技术中介提交的材料,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并通过与技术中介和各技术交易方分别沟通,了解技术交易的真实情况。对于发现技术交易主体的不合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措施。
3.事后核查机制。如前文所述,监管机构对技术交易信息系统所记录的交易信息抽样进行核查,从而形成对交易行为的又一层制约。
在技术交易纠纷调解方面。在技术交易中出现交易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经技术中介组织无法进行协调时,应提交统一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定并确认责任和解决方案。该机构在运行中形成争议受理、备案、裁决、结果反馈等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为法规和政策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作准备。
(谢富纪 于晓宇 蒋婷婷 郑长江 桑大伟 彭 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