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失常问题也很严重,甚至在某些地区和领域达到泛滥的地步。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体信用失常,即社会个体在经济生活和市场交易中故意不守信用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经济组织信用失常,即经济组织不守信用的行为,包括金融财会信用失常、商业信用失常、企业信用失常、中介机构信用失常等。比如:企业对银行故意欠账、赖账,企业产品虚假广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中介机构徇私不“中”、有失公允,等等。三是一些政府机构在经济活动中存在不守信用的行为,如: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在为本区域招商引资过程中夸大优惠条件而又不兑现,为了突出政绩随意膨胀经济活动数据,为了自身利益参与微观经济活动而又不守合同,在一些招标和政府采购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等。这三种信用失常现象往往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在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信用危机,加大经济活动成本,降低经济运行效率,抑制消费和投资,影响社会健康发展。分析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商品的价值和特性趋于差异化、多元化和复杂化,这种趋势加剧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信用问题。这是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过渡所必定遭遇的一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传统道德和信用进行一种现代化的转化和诠释。
如何对传统道德和信用进行现代化的转化和诠释呢?我们自然想到“照镜子”,把中国情况和国际情况进行比较。在国际视野中不难看出:“诚信”是一切民族和时代通用的原则,具有一种国际性。“真实和忠诚”是古今中外都可以通约的,但中西方的诚信所强调的重点还是有些不同:中国的诚信注重个人的人格,表现在对人的要求上,偏重于人的内在修养和个人完善;西方则比较注重行为和过程,是一种契约行为。特别是进入工业社会,西方发达国家建立现代市场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信用为基础、契约为手段、法律为保障的市场行为规范,社会的诚信机制比较完善,而中国的诚信机制还在一种“远调控”的层面上,强调一种道德的制约和个人的自觉。因此,中国的诚信内涵有必要在国际化的视野下重新审视和充实。在当今社会,中国不但要强调道德的制约,还要加快诚信管理机制的建设。现在问题是中国在加快诚信管理机制建设方面碰到了一些困难,其表现和根源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传统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造成我国现代金融信用基础脆弱。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一头是代表国家权威的“官”,另一头是农耕文明下分散的个人集合,双方之间的信息流动呈现从上到下的纵向流动。分散的个体没有稳定的财产权力,不具有同另一端谈判的资格和能力,信用交易完全是建立在权威控制基础之上的纵向交易,这是一种失衡的结构。在这种二重结构中,一方面,社会资源主要集中分布于社会的上层结构。另一方面,相对分散的社会个体所仅有的一些资源由于没有产权保护机制和社会调节机制,很难顺利地导入正常的经济增长过程。计划经济继承和发展了这种纵向交易模式。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由自上到下的行政命令在社会各单位之间配置,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微不足道的辅助性手段,企业一直都是在国家计划调节中生存,人们的经济活动更是建立在执行和完成计划上,而不是以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开始独立面对市场风险,市场信用逐渐发挥作用,但是,传统惯性很大,传统诚信观念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没有形成现代商业信用制度,无法满足社会各阶层对信用制度和信用资源的有效需求。(www.xing528.com)
二是法规不健全导致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造成我国现代市场信用体制建设缺少内在动力。中国社会信用往往是道德运动,依靠社会伦理的约束,是“公道自在人心”。中国传统社会的信用制度是建立在熟人之间的人格化交易关系之上。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准则,需要法律制度这个外在力量来保证。法律是国家强制力,是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律能够明确地界定价值运动的权利和义务,以白纸黑字、规章条文的形式记录下来。比如,产权制度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是各种交易行为的保证。产权制度还明确行为与行为结果间的关系,为信用行为提供标准和具体要求。中国目前法制水平还比较低,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有限,产权和合约观念淡薄,社会规范不成熟,体制安排不合理。一方面对失信的惩罚不严厉,另一方面守信的收益不明显,守信的交易成本太高,失信的成本低、收益大,以至“格雷欣法规”发生作用,出现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守信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或者自动放弃守信原则。
三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包括宗教习俗,没有很好地发扬光大,造成中国现代市场信用体制建设缺少必要的润滑剂。信用是一种历史遗产,是长期的文化沉淀。信用的主体是人类,人类行动受宗教、伦理、价值观、生活习惯等的影响,信用行为也受到宗教伦理价值观的影响。比如从宗教习俗看,信用环境不仅受地区不同宗教文化环境的影响,还带有一定的宗教特点。基督教早期坚持“金钱、实物或其他贷放行为,均不准取利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到来,资本的需求日益强烈,放贷取息的禁令也逐渐放宽直至最终取消。伊斯兰教认为工作即美德,准许借贷行为,但严厉谴责高利贷行为。佛教提倡慈善救世、众生平等,在允许僧侣放贷取利、救济世人的同时,特别重视实诚。应该说,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对信徒的行为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其中有一些规范内容有利于构建信用结构,有利于信用体制建设。美国基督教徒申请贷款时就比非基督教徒容易一些。中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发挥优秀传统文化包括宗教习俗的作用不够,没有很好地利用传统文化和社会伦理来教育人、约束人。一些不良的个人道德、商人秉性和素质对信用环境的影响很不好。
四是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金融制度之间缺失有效传导机制,不利于现代市场信用体制建设。中国有取之不竭的优秀的传统资源,但是在现行的金融制度中包含的优秀的传统文化要素并不是很多。随着中国金融改革向纵深推进,需要在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金融制度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结合点,需要将诚信由道德的“远调控”转换成一种道德机制,使金融伦理道德建设与金融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金融体制改革与信用文化建设协同推进,从而培育出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应有的价值取向。金融市场高杠杆—高风险—高回报的链条需要法律制度进行监管,也需要依靠伦理道德进行规范和矫正。中国应该大力发掘优秀传统资源,把法律制度、道德约束、信用文化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信用体制,制定各业人员信用建设指引,推动现代信用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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