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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及消费维权指南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销售者应当履行以下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必须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在进货时,应当仔细检验产品标识的正确与完整。对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通知生产者更正。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及消费维权指南

16.销售者应履行怎样的产品质量义务?

这里所说的销售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销售活动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销售者应当履行以下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包括产品标识检查、产品外观质量检查、产品内在质量检验等。销售者必须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在进货时,应当仔细检验产品标识的正确与完整。对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通知生产者更正。

(2)销售者不得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发现下列情况的,销售者不得上柜销售,或退货予以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法规明令淘汰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产品;所标明的指标和实际不符的产品;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或伪造许可证标志的产品;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用全外文、全拼音字母,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产地、厂址的,或无产地、无生产厂名、无商标或牌号的产品;限期使用未表明失效时间的;不符合食品标签标准规定的食品;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表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未按有关规定用中文标明规格、登记、主要技术指标或成份含量等内容的;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保修卡等必备资料的;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有关表示和使用说明的;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伪造商标、假冒名牌的;其他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

(3)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应当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如防晒、防雨、防霉变、分类、隔离等方式,对某些特殊产品的保管,还应当采取控制温度、湿度等措施保持进货时的产品质量状况。(www.xing528.com)

(4)销售者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的要求。《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商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登记、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证明;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表示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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