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生产者应履行怎样的产品质量义务?
这里所说的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活动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在生产者的义务中,产品质量义务是生产者必须履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义务。对此,我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以下明确规定:
(1)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的内在质量符合法律要求。产品的内在质量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产品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等产品性能的总和。产品的质量特性应包括产品的性能、使用性、安全性、耐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卫生性以及其他特性等。法律要求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保证产品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生产者在产品或包装上明示的质量状况。
(2)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产品标识用于识别产品或者产品的特征,表明有关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份含量及其他质量状况、产品的保质期等。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标注。
(3)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对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特殊产品有:剧毒品,如农药;危险品,包括易燃、易爆、放射性的产品,如火药、汽油等;易碎品,如玻璃、陶瓷制品等;不准倒置的产品,如电冰箱、液装物质等;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如怕压、需要防潮的产品,易燃、怕热、不能见光、怕磁、怕震等产品。对上述特殊产品的包装,生产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合同、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的要求,进行包装,保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防止产品损坏,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产品标识。(www.xing528.com)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自何年、何月、何日起禁止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的某项产品或者某个型号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是国家采取的一种宏观控制手段,对全社会都具有约束力。国家在发布淘汰产品目录的同时明确规定,自产品淘汰之日起,禁止生产者继续生产,禁止销售者继续销售,禁止使用者继续使用,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产地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虚假的产地,以欺骗消费者和用户,牟取非法的利润的侵权行为;伪造他人的厂名或厂址,是指没有厂名的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厂名,或者虽有厂名但使用其他的虚假厂名的侵权行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生产者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名称的侵权行为。生产者伪造产地、厂名、厂址是一种欺诈行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仅是一种欺诈行为,同时构成了对他人名称权的侵犯。
(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认证标志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颁发给生产者的,用以证明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达到了相应水平的标志;名优标志是指经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评选,对达到一定产品质量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生产者允许其使用证明其质量水平良好的产品标志。生产者伪造和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行为都是欺骗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范。
(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掺杂、掺假是指生产者在其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份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的欺骗行为;以假充真是指生产者为牟取暴利,隐匿产品或物品原有的名称、属性,谎称是用户、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的欺骗行为;以次充好是指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或者完全达不到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但生产者为了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却谎称其产品完全符合标准或技术要求的欺骗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生产者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者不符合所采用的推荐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质量条款的规定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