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消费者有权拒绝哪些强制交易?
强制交易是指经营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采取各种手段,强行推销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强制交易行为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拒绝强制交易首先是消费者选择权的一种体现。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经营者利用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以及其垄断、优势地位,迫使消费者购买自己不需要的商品,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其次,拒绝强制交易也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体现。消费必须基于消费者自愿,经营者不得强迫进行。如果经营者提出的交易条件不公平,消费者可以拒绝交易,以使自己免受损害。
根据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以下强制交易行为:
(1)政府或其所属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行干预消费交易,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经营者的某种商品或者接受某种服务的行为。一些行政主管部门甚至以行业限定消费者必须购买自己的商品。如消防部门要求建筑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厂家的消防器材;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车主在其指定的维修部门维修车辆等。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消费者均有权予以拒绝。
(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垄断地位和经营优势,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或者接受自己的服务。如电信局在安装电话的过程中,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其提供的电话机;电力部门要求用户必须使用某经营者生产的电表;煤气部门要求用户必须使用某经营者生产的煤气表,等等。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作了禁止性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消费者也有权予以拒绝。(www.xing528.com)
(3)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某一商品时,强行要求消费者同时购买其他商品,即所谓“搭售”。
(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交易成立的条件。如要求消费者不得购买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等。
(5)经营者利用邮购、预售、分期付款、上门推销等方式,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进行强制交易的。
(6)经营者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务。如经营者对表示不购买其商品的消费者辱骂、殴打,并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其商品;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在消费者接受了其商品或者服务后,强迫消费者支付高价,接受劣质商品或者服务等。
对于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必要时,可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强制交易的经营者予以查处。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卖商品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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