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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解析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还明确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解析

7.国家采取哪些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是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发展以及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生活品质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仅要靠消费者个人的努力,更重要的还要靠国家的帮助和支持。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应尽的职责。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为重要的形式。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综合运用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立法是国家充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和依据。通过立法手段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最为重要的方法。我国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立法采用基本法与单行法并用的方式,同时,通过制定颁布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政策,建立了多方面的保护制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还明确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其目的在于使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真正成为消费者自己的法律。

(2)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该法第28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上述规定表明: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有直接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对其所属的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另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对市场经营活动加强监督,既要主动采取措施或者督促所属工作部门采取措施,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并对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督和检查;又要在出现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时,有责任予以制止,对带有普遍性的危害行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或作出专项的决定予以制止,消除对消费者的危害;还要在出现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时,责令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避免危害继续发生,并使受损害的消费者人身、财产获得赔偿;同时,当某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流入市场,难以即时控制和确认时,有责任使广大消费者获悉此种危险,避免受到损害。

第二,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如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商品检验部门等,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3)国家通过司法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司法工作是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因此,司法机关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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