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消费者和经营者?
从字面理解,消费者应当是进行消费活动的人。所谓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个人生活和工作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种为社会所接受的合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见,消费者应当是从事消费活动的,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正确理解消费者,应当明确消费者具有以下特点:
(1)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生活性消费,而不是为了生产性消费
社会成员的消费分为生活性消费和生产性消费两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主要是针对生活性消费进行的。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消耗劳动服务的行为。如购买饼干以供个人食用,就是消费物质产品的行为;参观展览、维修家电等则为消耗劳动服务的行为。而生产性消费则是指为了满足生产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者消耗服务的行为。如购买缝纫线供生产服装使用,该行为就是生产行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性消费属于生产过程本身,其消费的结果是生产出新的产品。所以,以生产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实质上是生产经营者,不是消费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其在生产过程中受到损害的,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应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
(2)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客体是商品或者服务
商品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产品,它包括成品、半成品、原料等。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任何种类的有偿服务,它包括饮食旅游服务、咨询服务、邮政电讯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等等。由此可见,消费客体的范围相当广泛,涵盖了人们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但法律禁止消费的商品和服务不包括在内。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为购买、使用和接受
购买、使用是相对于商品而言。购买者与使用者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是分离的,但对于商品消费方式的过程并无影响。接受是相对于服务而言。它要求人们接受或者享用这种服务,必须是直接、有偿的,并消耗于生活中。(www.xing528.com)
(4)消费者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并不限于有偿直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
我国消费者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指有偿购买、使用商品和消耗服务的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包括购买者的家庭成员和应购买者邀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些人因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受到损害时,也可作为消费者而受到保护。
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主体,是指以赢利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商。二是销售者,即产品的销售商。销售商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中间环节,将生产者的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三是服务者,即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服务的业主。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作为经营者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请求赔偿。
经营者的范围较为广泛,并不是仅指出售商品的销售者和提供服务的服务者,而产品的生产者则恰恰是最主要的经营者。通常情况下,经营者具有以下特征:
(1)经营者的主体相当广泛,既包括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提供服务的服务者。
(2)经营者以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其经营方式。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赢利为目的。
(4)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消费者的权利即为经营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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