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何谓利息及利息禁令?
阿拉伯语称里巴(Riba),利息是指借款人因经济窘困急需而借入货币或资本,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给贷款人或债权人的除本金外的一定数额的报酬。
《古兰经》明文规定: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2:275)且违禁而取利息,并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4:161)所以,“利息”就本质而言,就是债权人在债务人的经济紧困急用的条件下乘机诈取钱财的一种手段。当然,这并不指现在时代的银行贷款,国家地方贷款是与此有一定区别的。然而就伊斯兰教法而论都是不可行的。所以,教法学家根据《古兰经》明文提出了“利息禁令”,即禁止一切形式的放债取利手段和一切不正当的非法牟取暴利的方式方法,并提倡严格履行《古兰经》和圣训告诫,穆斯林之间都是友爱互相的兄弟,相互发生的一切都本着扶贫济危的精神。社会的慈爱思想,以天课形式施舍和暂借的方法,以消除社会上的贫富不均等现象。圣训学家又根据圣训原则对利息作了进一步阐述。主要包括禁止一切不劳而获的利息和收入,禁止一切用欺诈、赌博、投机取巧等不正当手段或不等价交换所获的收入,严禁高利贷收入。安拉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3:130)又说: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真是信士,那么,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余欠的利息。如果你们不遵从,那么,你们当知道真主和使者将对你们宣战。如果你们悔罪,那么,你们得收回你们的资本,你们不致亏枉别人,你们也不致受亏枉。(2:278-279)从此经文中我们可以看出,真主不但禁止重复加倍的利息(高利贷),而且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息,而只允许收回原有的资本。不但伊斯兰禁止高利贷,而且包括犹太教、基督教在内的所有天启的宗教都加以禁止。但犹太人主张:“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这样,耶和华你神必在你所去得为业的地上和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旧约全书·申命记》23:20)对此安拉在《古兰经》中驳斥道:我禁止犹太教徒享受原来准许他们享受的许多佳美的食物,因为他们多行不义,常常阻止人遵循主道,且违禁而取利息,并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我已为他们中不信道的人而预备痛苦的刑罚。(4:160-161)(www.xing528.com)
在伊斯兰早期时代,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又对利息等禁令内容作了比较宽泛的界定。到近现代,随着穆斯林经济活动的广泛开展,商务活动的规模扩大,教法学家又提出了一些灵活变通的方法,如利润代替利息、合资契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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