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何谓借贷?穆斯林借贷应注意哪些事项?
借贷,即财物借进贷出。资金的供需是工商社会的重要课题,借钱移转,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借贷,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借贷是伊斯兰所鼓励的一种可嘉的行为,以便于人们之间互助、友爱、仁慈。使者说:“谁给信士解决了现世中的一件困难,安拉必替他解决后世中的一件困难;谁给困难者提供方便,安拉必在今后两世给他方便;谁帮助了他的同胞,安拉必帮助他。”据艾奈斯的传述,使者说:“登霄之夜,我看天堂门上写着:一次施舍能得十倍的回赐,一次借贷能得十八倍的回赐。”我问哲布莱勒天使:借贷怎么比施舍更优越呢?他说:因为讨要者尽管他有钱,他还是要讨要,借贷者只因为困难才借贷。
与此同时,伊斯兰要求信守承诺,要及时归还债务。真主的确命令你们把一切受信托的事物交给应受的人,真主又命令你们替众人判决的时候要秉公判决。真主用来劝戒你们的事物真优美!真主确是全聪的,确是全明的。(4:58)使者说:“谁抱着偿还之意向人借钱,安拉将代他偿还。谁抱着损害之意借人钱财,安拉会让他遭殃。”又说:“即使我拥有像吴侯德山般的金子,我也不想将其中的一点留在家中超过三天,除非准备还债。”而对于富人的拖债则被视为不义。使者说:“富人的拖债是一种不义,会受到惩罚。”
宽限窘迫者则为可嘉。安拉说:如果债务者是窘迫的,那么,你们应当待他到宽裕的时候;你们若把他所欠的债施舍给他,那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知道。(2:280)对于破产者的财产变卖后应分给债权者,穷人的财产变卖后给予穷人,以便让他维持生计。
为了确保个人权益,把钱贷放出去有所依据,不致平白损失,以免口说无凭,徒增困扰。这也是《古兰经》明文强调的,以杜绝事后纷争。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真主所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如果债务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亲自口授的,那么,叫他的监护人秉公地替他口授。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么,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无论债额多寡,不可厌烦,都要写在借券上并写明偿还的日期。在真主看来,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证的,最可祛疑的。但你们彼此间的现款交易,虽不写买卖契约,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你们成立商业契约的时候,宜请证人,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则,就是你们犯罪。你们应当敬畏真主,真主教诲你们,真主是全知万物的。(2:282)
作为穆斯林,债权人宜注意下列几件事项:
一、金钱借贷应立借据或书面契约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钱借贷契约必须立字据,以被记录,两位见证人应签署他们在场证明,即使顾客不了解誓约同样可以作证。此誓约被视为对偿还借贷的偿还信托。贷款契约在赊销情况下将由债务人记录或者口授。如果第三者是公文抄写人,他将谨慎忠实地依照债务人自愿所接受的抄写其条款。
二、金钱借贷书面记载要详明
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借款的全额与币别;(www.xing528.com)
(3)借款的期限;
(4)立据日期;
(5)借款人的亲笔签名。
三、金钱交付应有凭证
金钱的借贷契约,必须有金钱的实际交付才会发生效力。贷款人将借贷款项交付借款人时,应以支票或本票为之,并说明以借款人为受款人,在契约书上注明,以免现金的交付无凭无据。
四、寻求借款的保证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回收,最好能有可靠的担保。借贷的担保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
(1)取得抵押权。由借款人提供不动产,为贷款人设定优先受偿的物权;
(2)取得质权。由借款人拿动产或权利(如珠宝、古董;股票、公司债券等)给贷款人作担保;
(3)找连带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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