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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金融信贷:利息禁令与国际扩张

更新时间:2025-01-20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章金融信贷伊斯兰金融,以“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等经文为金融活动的基本原则,亦称“利息禁令”。2008年4月,根据英国穆斯林的迫切要求,第一家伊斯兰保险公司在英国正式开业,接受各类保险业务,执行伊斯兰金融法制。目前,已有三家伊斯兰金融机构向法国有关部门递交了设立营业部的申请,分别是卡塔尔伊斯兰银行、科威特金融公司以及巴林的巴拉卡伊斯兰银行。

第三章 金融信贷

伊斯兰金融,以“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2:275)等经文为金融活动的基本原则,亦称“利息禁令”。伊斯兰提倡储蓄以保障开支,但反对以储蓄为名垄断社会财富。在全球金融风暴中,伊斯兰金融领域却相对平静,伊斯兰银行和承销商的业务活跃如常。

25.何谓伊斯兰的金融思想原则?如何看待伊斯兰金融体系的发展?

所谓金融,是指货币的流通发行、集存、借贷、汇兑之类的经济活动。在伊斯兰早期没有这一名称,随着历史的前进,经济形势的发展,特别到了近现代,随着伊斯兰国家与世界各国的交往,才出现这一新的经济教法概念。各伊斯兰国家的教法、圣训、经注、经济学家们为了伊斯兰国家的金融适应社会发展,纷纷著书立说,开展学术思想研讨,提出了在忠于《古兰经》、圣训的原则精神下,适应于伊斯兰世界的金融思想基本原则:

一、严禁在金融行业收付利息原则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利,因为《古兰经》规定:“吃利息的人,要像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像利息。’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2:275)先知说:“禁止吃利息和付利息。”(《布哈里圣训实录》)“你们不要以金买金,除非两者相等,不许互相盈余,你们不要现金买债务。”(《布哈里圣训实录》)根据经训原则,违反这一原则的一切收益都称之为非法的,被禁止享用的。

二、反对把利息作为货币市场价格的西方社会观点,坚持唯有劳动创造的产品才有使用、交易的价值概念

货币不等同于商品,没有价值、价格,更无有利率形式价格的存在。

三、关于借贷

主张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否则,不视为公平、合理。

四、关于储蓄(www.xing528.com)

如果是为了满足于消费者的需求,切实又能及时保障人的生活需要,又能存在利润,是认可的。否则,也被视为非法行为。一句话,凡带有利息存在的都视为不正当业务,是伊斯兰教法所不允许的。

面对蓬勃发展的伊斯兰金融事业,伊斯兰世界主要通过以下模式介入其经营活动:

(1)建立伊斯兰银行。作为伊斯兰金融体系最发达的部分,伊斯兰银行完全按教法原则进行对伊斯兰社会的商业投资。伊斯兰银行通过提供诸如成本加利润(Mu-rabaha)、利润分享(Mudaraba)、租赁(Ijara)、参股(Mushara-ka)和售出期货(Bay’salam)等基本工具,通过吸收世俗金融思想设计开发出一系列更复杂的金融工具以强化其流动性。同时,西方银行意识到伊斯兰市场的潜力,开始开展伊斯兰金融业务,例如,花旗银行于1996年在巴林开设了第一家伊斯兰分行。

(2)发展伊斯兰资本市场。作为伊斯兰金融领域的批发业务,伊斯兰资本市场最重要的金融工具首推伊斯兰债券和基金。①伊斯兰债券(Sukuk)。②伊斯兰基金。其中包括伊斯兰式的REIT(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房地产(不动产投资)信托;伊斯兰指数类股份基金。近年来,由于伊斯兰指数类股份基金的需求殷切,各大知名的指数公司争相推出符合伊斯兰教义和精神的股份指数,较受业界重视的有道琼斯伊斯兰市场指数(DJIM);另一个是FTSE公司编制的全球伊斯兰指数系列(GIIS),迄今全球已有逾40个该类型指数。③伊斯兰保险。自伊斯兰保险业被教法学家认定合法以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发展到许多行业中。如汽车保险、医疗保险、财产保险。随着伊斯兰保险业的发展壮大,其从伊斯兰国家逐渐扩展到整个世界。日本在进军伊斯兰金融市场时非常重视保险业的发展。旗下拥有所属保险界的大型企业——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的Millea持股公司,于2004年在印度尼西亚开设了伊斯兰保险部门,由于极为看好穆斯林占人口总数6成而伊斯兰保险普及率仅为5%左右的马来西亚市场,该公司已在马来西亚取得了伊斯兰保险的营业执照,并在当地设立合营公司。2008年4月,根据英国穆斯林的迫切要求,第一家伊斯兰保险公司在英国正式开业,接受各类保险业务,执行伊斯兰金融法制。

伊斯兰金融作为伊斯兰国家金融部门迅速增长的一部分正在演化。伊斯兰金融并不限于伊斯兰国家,而是分布在每一个较大的穆斯林社区中。根据有关估计,在45个以上的国家中,有100多个金融机构是按照某些伊斯兰金融的形式运作的,而且该行业在过去5年还在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增长。该市场2008年的交易量估计为700亿美元,而1985年仅为50亿美元。

港府为发行伊斯兰金融产品提供与传统金融产品公平竞争的环境,主要措施包括:修改或厘清印花税、利得税和物业税的相关安排。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香港分会税务委员会主席黄宏泰指出,伊斯兰金融产品在税务层面上与传统金融产品主要不同之处是对利息的看法,前者视利息为不正当收益,故相关发行的产品没有利息,取而代之的是以买卖资产的差价作为收益。

2008年11月初,美国财政部长罗伯特·基米特为寻求解救金融危机局势对沙特阿拉伯等海湾国家进行国事访问。他在访问中提议让石油货币回笼,鼓励阿拉伯国家向西方投资,营救危机中的市场经济。在他访问归来后,美国财政部宣布,将认真考虑伊斯兰银行体制的优点,改革美国金融制度。基米特部长说:“美国政府现在决定,将着手对伊斯兰银行制度的优越性进行认真研究,确认在多大程度上能对解救目前的金融危机有利。”

“伊斯兰银行”是一个意思含糊的代名词,真正的涵义是“服从伊斯兰法制的金融管理制度”(SFC)。

继第一家伊斯兰银行于2004年9月在伦敦登陆之后,法国也将向其打开欢迎之门,首家伊斯兰银行于2009年6月正式在巴黎投入营业。目前,已有三家伊斯兰金融机构向法国有关部门递交了设立营业部的申请,分别是卡塔尔伊斯兰银行、科威特金融公司以及巴林的巴拉卡伊斯兰银行。按规定,该类银行的所有运作都要严格遵从伊斯兰教教法,因此存在伊斯兰银行的存款没有任何利息,利润只能通过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但是银行会做一些伊斯兰教教法允许的贸易投资,储户可以分享这些投资利润的分红金。此外,银行的客户群也并不局限于穆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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