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什么是先买权?有哪些条件和规定?
先买权,即优先购买权,源自蒙昧时代古阿拉伯人的商事习惯。就先买权的制度价值一般而言,法律应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一是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的先买权;一是对不动产的用益关系,尤其是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先买权。法律赋予用益权人以先买权,意在于不动产所有人出卖标的物时,使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一则可维护和稳定既有的物的利用关系,使物的所有和物的利用合二为一;二则可消除用益权人的心理负担,鼓励其更谨慎、合理地利用该不动产,同时亦有保护用益权人等社会弱者的考虑。因先买权之设即在于保障先买权人得优先于他人而购买某物,从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故认其为一种物权取得权。
伊斯兰允许优先权,商业交易中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伤害。其意义在于,先买权在“同等条件”下维护邻里和合伙人的权益;先买权并不以损害出卖人的实体利益为代价;先买权并不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其教法规定如下:
一、先买权以不动产为客体
即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或住宅及其定着物,以及其他能整体出售的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使者说:“凡是合伙买的东西,无论住宅或庄园,未分前,合伙人都有先买权。”又说:“任何东西中都有先买权。”(《布哈里圣训实录》)
二、得到先买权者先是合伙人
使者说:“凡合伙经营的买卖,货物未分前,伙伴有先买权。若分离账,且一切手续结清后,便无先买权。”(《布哈里圣训实录》)哈乃斐学派主张:先买权首先给予未分伙的合伙者,其次是已分伙的合伙者,之后是最近的邻居。
三、先买权只在未分割的财产中(www.xing528.com)
据贾比尔·本·阿卜杜拉传述,先知规定,先买权只在尚未分割的财产中,若界限已分明,道路分清,就无先买权。(《布哈里圣训实录》)
四、在卖出前先给优先者提供先买权
若卖出前具有先买权者同意,就无先买权。据阿慕尔·本·舍利德传述,我去见塞阿德·本·艾布·宛葛斯,接着米斯韦尔·本·迈赫莱麦来了,他把手搭在我的肩膀上,忽见先知的释奴艾布·拉菲厄来了,他说:“塞阿德啊!我把在你院中的那两个房子卖给你吧!”塞阿德说:“以真主起誓!我不会买那两个房子。”米斯韦尔说:“以真主起誓!你一定要买下那两个房子。”塞阿德说:“以真主起誓!我只出四千迪尔汗,而且延期付清。”艾布·拉菲厄说:“有人曾给我出了五百第纳尔,若非我听到真主的使者说:‘邻居最相宜(买)邻居的房产。’在有人给我出五百个第纳尔的情况下,我绝不会以四千个迪尔汗卖给你。”接着拉菲厄把家卖给了塞阿德。(《布哈里圣训实录》)
五、距离最近的邻居最有先买权
据阿伊莎传述,我问道:“真主的使者啊!我有两个邻居,我将(礼物)馈赠给谁?”使者说:“赠给家门离你最近的邻居。”(《布哈里圣训实录》)
六、通过经济交易才可得到对方财产的先买权,且得到先买权者要付其他购买者所付的同样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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